CRBA

CRBA,成都市房地產經紀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ENGDU REAL ESTATE BROKER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CRBA) 成立於2001年9月21日,辦公場所位於成都市西華門街32號A區410室。

基本信息

簡介

協會由成都市行政區域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房地產市場研究的相關專業機構,以及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自願組成,已有會員單位300多家,由品牌經紀企業為主體組成理事會,共有理事64名,會長、副會長18名,秘書處工作機構健全。協會積極開拓創新,擴展業務,在行業中有較強的凝聚力、吸引力,承擔起房地產經紀行業的自治管理“服務、自律、代理、協調”全面職能。

業務範圍

(一)按照章程對會員進行獎勵和懲戒。
(二)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行業自律予以相應處理,並向有關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三)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相關事項。
(四)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成都市房地產經紀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ENGDUREALESTATEBROKERTRADEASSOCIATION(縮寫CRBA)
第二條本會是由成都市行政區域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並經成都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具備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市場化的改革發展方向;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積極開展行業宣傳工作,及時傳達政府政策信息,反映行業、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為社會發展和政府決策服務,為房地產行業和會員服務,為促進全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持續、健康、和諧與科學發展服務。
第四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自主設立,自我管理,自律運行,自我發展,不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活動。
第五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成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主管單位成都市房產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為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號。
第二章
第七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活動。
(二)制定本區域內房地產經紀行業標準、行為規範與自律準則,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體系建設,規範行業行為,弘揚職業道德,開展行檢行評,給予獎勵和懲戒,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對違反行規、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採取相應的自律措施。根據經營活動情況開展行業檢查評比,對會員進行年度資信等級評定。
(三)組織會員參加執業及從業資格考試和專業培訓及繼續教育;舉辦房地產經紀行業的專業講座和論壇;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幫助會員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促進行業隊伍建設和培養;參與行業資質認證和考評管理工作;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承辦交易會、展覽會、推介會等,為企業拓展市場創造條件。
(四)開展行業調研,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意見和訴求,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及社會之間的關係,協調行業之間、有關業務往來單位之間的工作,加強行業內部以及與其他行業之間、與其它城市之間的業務交往及信息交流,幫助會員解決業務活動中遇到的爭議和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和開展行業日常檢查和行業自律專項檢查,總結交流經驗,推動行業品牌建設,樹立行業典範,促進行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會員提供政策性和業務上的指導,幫助會員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六)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採集、整理、發布國內外相關政策法規、經濟技術和市場建設等專業信息,組織出版行業刊物、文獻和相關信息資料,建立完善的網站平台,開展信息交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組織行業學術交流活動,為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平台和服務。
(七)研究探索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理論、方針與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調查和立法調研,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八)開展與國內外同業和社會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組織境外學習考察等活動,建立行業公共服務平台,加強交流合作,學習先進經驗,推動行業發展。
(九)配合和參與對非法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打擊非法的房地產經紀活動,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十)接受投訴,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和房地產經紀執業活動中的糾紛。
(十一)收取和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風險基金。建立經紀行業風險準備金、履約保證金等風險防範機制,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提高行業信譽,保障經紀活動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十二)按照章程對會員進行獎勵和懲戒。
(十三)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四)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相關事項。
(十五)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凡在成都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依法設立的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單位,以及房地產專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組織和機構,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凡在成都市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且取得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及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市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人員,以及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系指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房地產專業協會和其他相關行業組織和機構。
(二)單位會員:系指從事房地產經紀和策劃、房地產法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房地產院校和有關部門。
(三)個人會員:系指在成都市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且取得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及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市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人員,以及熱心房地產事業,並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
(四)本會團體會員的會員單位同為本會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單位或滿足第九條第3項條件的個人;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自願履行會員義務;
(四)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且信譽良好。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經理事會或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會員牌。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本會章程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受活動優惠待遇;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資料等;
(四)有對本會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有請求協會給予幫助,享受協會保護其正當權益的權利;
(六)有權委託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七)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名譽;
(三)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五)及時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的退會或除名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和會員牌;
(二)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因單位撤併不復存在的,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違法和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損害行業利益和形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通過新聞媒體進行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並審議理事會提出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三)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形成大會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對本會重大事項變更、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採取特邀方式產生。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並經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除外)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徵得秘書處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人選。可選聘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不參加選舉。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計畫,總結本會工作;
(三)審議本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方針、政策方面的建議和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變更和註銷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本會專家、顧問的聘任;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審查並經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其產生和任免程式執行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以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熱心協會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常務副會長每半年輪換一次,新任常務副會長人選由會長和秘書長在副會長名單中推薦產生,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常務副會長可連選連任,但需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實施或受託主持負責本會有關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為推動業務活動開展,本會可根據需要設定居間專委會和代理專委會,其所屬會員同為本會會員。各專委會的設立需由秘書處提議並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各專委會是本會聯繫會員單位的工作機構,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專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單位負責處理本專委會的日常工作。
(二)專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本會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根據需要結合本專業或本區域的特點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專委會應根據本章程制訂工作規則,報理事會批准後實施。專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定,由秘書處統一協調。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個人捐贈及贊助費用;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標準為:會長單位每年15000元,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單位每年10000元,理事單位每年5000元,會員單位每年2000元;個人會員每年200元,團體會員每年20000元。理事會可根據情況調整會費年度執行標準。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或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房產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由於分立、合併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房產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清算費用從本會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及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房產管理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9年9月16日經本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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