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簡稱《公約》)是在國際勞工組織框架下,經政府、船東和海員三方取得共識後締結的一部綜合性海事勞工條約,對海員的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障作出了明確規定,被譽為海上勞動者的權利法案。《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於11月12日對我國正式生效。

基本信息

公約歷史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在第94屆國際勞工大會上獲高票通過,其目的是實現海員體面工作與生活,被稱為海上勞動者的“權利法案”。截止到目前,共有66個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批准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批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決定。11月12日,中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和瑞士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吳海龍大使向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蓋·萊德遞交了中國批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外交文書,標誌著中國政府完成了批准《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程式。

詳細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批准書遞交國際勞工局登記之日起一年後,公約將對中國正式生效。公約詳細規定了海員的最低從業要求、就業條件、船上生活設施標準、職業健康安全保障等內容,明確了海員的權利和成員國的義務。

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標準A4.5第十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的社會保險類別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適用範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方履約

中國海事中國海事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於2016年11月12日對我國正式生效,今後中國籍國際航行和國內沿海航行商船船員的上船工作最低要求,就業條件,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障等與國際接軌,船員權益將得到進一步保護。

截止2016年11月,我國海運商船隊已達到1.45億載重噸,外貿海運量達到26億噸,62萬人具有海員資格,約占全球海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交通運輸部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建立履約機制,制定實施檔案,完善履約措施,發揮海上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製作用,共同推進履約工作。

《公約》對我國生效當天,廣東海事局派出了以港口國檢查官和履約專家組成的團隊,對停泊在廣州港的巴拿馬籍“金虎”輪進行了檢查,並簽發國內首份《公約》履約港口國監督檢查(PSC)報告,檢查共發現3項涉及《公約》的缺陷,要求該輪限期改正。

解讀

中國海事中國海事

中國是個航運大國、也是個外貿大國。海運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經過幾十年的迅速發展,目前我國的海運商船隊已達約1.45億載重噸,在外貿運輸中,海運量達到26億噸,占外貿運輸量的90%左右。

我國還是個海員大國。隨著航運業的發展,作為人力資源最為豐富的國家,我國政府十分注重海員隊伍的發展。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擁有海員數目最多的國家之一,約62萬人加入海員行列,人數約占世界海員總數的三分之一。這也說明,維護我國海員的利益十分重要。

2006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在日內瓦舉行的第94屆勞工大會暨第10屆海事大會,通過了《公約》。《公約》被稱為國際航運業的“四大支柱”公約之一和海上勞動者的“權利法案”。批准該公約,有這幾點意義:

一是有利於維護海員權益。批准《公約》,體現了我國履行國際公約保護海員權益的積極態度,彰顯我國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也體現了切實維護海員勞動者權益、致力於構建公平競爭的海運業環境的意願和決心。同時,也能夠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和有志青年加入海運行業,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使得企業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把握主動,促進海運業更好服務於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是有利於促進海員職業發展。我國現有60多萬海員,每年外派海員約13萬人次,是海員勞務輸出大國。批准和實施《公約》,有利於規範海上勞動關係,拓寬海員就業渠道,也將會使海員在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護,實現海員體面的工作,增加海員職業的吸引力,促進海員職業發展。

三是有利於推動航運發展。目前,我國有1400多艘國際航運船舶航行於世界各地。國際海運在我國對外貿易運輸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批准《公約》,一方面可以展示我航運企業遵守國際標準的積極態度,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另一方面,也表明海員在船上的工作條件符合國際標準,能夠保障海員體面的工作,維護我國船員的整體利益。

此外,《公約》的生效實施,對國際航運業產生了重大影響。由於《公約》引入了船旗國檢查發證與港口國監督機制和“不優惠條款”,因此,我國全面履約,對與我國履行締約國義務、保證我國船舶在國際標準條件下便利運營尤為重要。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公約》內容構成比較廣泛,綜合了68個原有的海事勞工檔案,其中修訂了37項公約和31項建議書。《公約》文本由三部分構成:條款、規則和守則。條款和規則主要規定了核心權利、原則以及批准《公約》的成員國的基本義務。守則包含了規則的實施細節,其中A部分為強制性標準、B部分為非強制性導則。概括來講,《公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在海員任職資格方面與國際海事組織經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簡稱STCW公約)保持了協調一致。《公約》規定了海員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如最低年齡、體檢證書、培訓和資格,在STCW公約中也有類似規定,在任職資格方面兩個公約保持了協調一致。

規範了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公約》要求成員國主管當局對在其領土內運營的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進行嚴格監管,採取經營許可或類似管理措施,並定期實施審核,也規定了海員招募或安置機構在為海員提供就業時不能把需招募或安置機構應承擔的費用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地轉嫁給海員。為此,《公約》還要求海員招募和安置機構要編制一份完整海員信息登記冊,履行告知義務,保障船員對就業協定的知情權,使其在簽字前對就業協定條款進行核閱。

對海員就業條件進行了規範。為了保證海員體面工作,《公約》規定了海員的就業條款和工作條件應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簽署就業協定前海員應有機會對協定條款進行審閱和了解。

《公約》規定了海員定期獲得全額工作報酬,享有規範的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以及帶薪年休假和短期上岸休息的權利。在確定船舶配員水平時,公約除了從船舶安全高效操作的角度考慮外,從保護海員權益的角度額外增加了兩個因素:避免或最大限度減少過度逾時工作以防止疲勞,滿足船員健康需要的食品和膳食服務。

《公約》同時也規定了海員有權得到遣返的情形和條件,並對遣返費用的承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除非海員出現嚴重失職而被遣返,禁止船東要求海員預付遣返費用或從海員工資中扣回。承擔船員遣返的第一責任人是船東,當船東未能履行責任時,則海員所在船舶的船旗國是第二責任人,海員遣返的啟程國或海員國籍所在國是第三責任人。

對海員在船上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進行了規定。對生活條件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起居艙室、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船上應定期開展有記錄的經常性檢查。《公約》要求成員國制定最低膳食標準,對船上廚師的任職資格提出了要求。

《公約》要求成員國制定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的國家導則,對職業安全和健康事故進行報告、統計、分析和評估,並要在船上建立安全委員會。

對船東應對海員承擔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公約》規定了海員在船工作的健康保護、醫護、福利和社會保障條款,要求船東提供財務擔保,承擔相應的責任。賦予船員在由於船舶滅失或沉沒時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失業時得到賠償的權利,確保海員在因就業而產生的疾病、受傷、死亡導致的經濟後果方面能夠得到保護,也明確船員應獲得船上職業安全與健康保障,應得到不低於岸基工人的社會保障以及使用岸基福利設施的權益。

《公約》規定各成員國根據本國情況獨自或通過國際合作,逐步為通常在其領土內居住的海員提供全面的社會保障,也可以通過雙邊多邊協定來解決海員社會保障問題,這樣船員的社會保障有了一定的靈活性。

對成員國應履行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公約》從船旗國、港口國、海員提供國三個方面確定了各成員國充分實施和執行《公約》的義務。船旗國應建立一個有效的海事勞工條件檢查和發證系統,並對500總噸及以上國際航行或在外國港口之間航行的船舶簽發海事勞工證書和海事勞工符合聲明,還應要求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建立公平有效的船上投訴程式。港口國應在有效的港口國檢查和監督機制的基礎上對掛靠本國港口的船舶進行檢查,以核查該船符合公約有關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海員權利要求,應建立海員投訴的岸上處理程式,以確保對在本國港口掛靠船舶上的投訴採取迅速而實際的解決方式。海員提供國應對本國設立的海員招募安置服務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同時對本國海員提供社會保障的責任。

我國是通過什麼樣的制度、機制確保履行《公約》的?

從幾個方面來看我國履行《公約》的制度和機制安排:

國內立法。我國涉及履約的法規體系主要由兩方面的法規構成,一方面是船員法規體系,由《海上安全交通法》和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交通運輸部頒布的《船員註冊管理辦法》、《船員培訓管理規則》、《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船員服務機構管理規定》、《海員外派管理規定》、《海員船上工作和生活條件管理辦法》等構成了較為完善的海員管理的法規體系。《船員條例》及相關規章明確了船員六項權利,包括社會保障權、健康權、簽訂勞動契約的權利、獲得報酬權、休假權、遣返權,這是與《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接軌的。

另一方面是以勞動法為核心的勞動法律體系。我國勞動法的體系由《勞動法》及勞動力市場與就業法律制度、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勞動報酬與福利制度、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勞動安全與勞動保護制度、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特殊人群保護、勞動法的執行與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等構成。

行政執法制度。我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制度和勞動保障監察組織制度。另外,我國海事行政執法隊伍,一直履行我國船員管理以及國際海事組織有關港口國、船旗國履約職能,為履行《公約》要求的港口國、船旗國檢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仲裁、司法制度。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司法制度為處理海員與航運公司利益糾紛、維護海員權益提供了仲裁和司法途徑。

三方協商機制。2009年底,我國建立了由交通運輸部、中國船東協會和中國海員建設工會組成的全國海上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中國船東協會與中國海員建設工會已簽訂了中國船員集體協定。這些機制和協定有助於在我國開展三方協商,履行《公約》有關具體要求。

檢查發證制度。交通運輸部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已形成一致意見,聯合作為主管機關,按照“共同管理,兩部監管,一家發證”的原則,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分別負責有關事項的管理,海事局具體負責海事勞工證書的發放工作。港口國檢查主要由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予以配合。通過這些制度和機制,可以保障《公約》的順利實施。

批約後,我國會開展哪些工作來推動公約的實施?

我們的工作重點將主要集中在:一是在交通運輸部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建立兩部履約合作機制的基礎上,與相關部門一起,共同推進履約工作。二是兩部將共同制定履約的實施檔案,完善相關履約措施,同時加強宣傳貫徹工作,舉辦面向船公司、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的管理人員與工作人員的培訓,做好對海員的宣傳,使得他們了解《公約》,熟悉國內履約法規和安排,落實好相關要求,維護好海員權益。三是發揮海上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的作用,加強與船東組織、海員工會組織的協商合作,推動履約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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