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2月4日

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 《規定》指出: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達以後,不正之風還沒有完全剎住。 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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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規定》指出: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達以後,不正之風還沒有完全剎住。為此,再對幾個有關問題作出規定,重申黨政機關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黨政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單位工作的,一律不準離職經商、辦企業。3月2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對貫徹執行《規定》的幾個問題作了說明,指出: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是指不準用公款、貸款以及各種形式的集資經商、辦企業,為本單位和個人謀取私利。黨政機關為方便職工生活,解決子女就業開辦的服務性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 規定,進行合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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