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29日

大事記1950年6月29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發出《對於今後穩定金融物價的指示》。 指示規定採取的有效措施,對穩定金融物價起到了一定作用。 1950年6月29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向各大行政區、中央直屬省、市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出關於調整稅收實行日期的通令。

大事記

1950年6月29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發出《對於今後穩定金融物價的指示》。韓戰爆發之後,國內一小部分投機商趁機搶購物資、哄抬物價,針對這種情況,財經委在指示中採取了相應的措施。指示要求:1:按貿易部規定的牌價,放手拋售一切物資,不得惜售,不得抬價;2:迅速而有步驟地購買國內市場上缺乏的進口品,以保證進口品價格的平衡;3:適當地調整外匯牌價,以利進口,並對私人進匯尺度適當放寬;4:加強黃金、銀元的管理,防止抬高黃金、銀元價格,擾亂市場。指示規定採取的有效措施,對穩定金融物價起到了一定作用。

1950年6月29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向各大行政區、中央直屬省、市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出關於調整稅收實行日期的通令。通令對停徵、合征及減稅退稅項目作了具體規定,並要求自7月1日起全國一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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