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9月14日


1946年9月14日,法國皮杜爾政府同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總理范文同在法國楓丹白露簽訂《法越臨時協定》,亦稱《九·一 四協定》。
《九·一四協定》主要內容有:肯定1946年3月6日簽訂的《法越初步協定》;雙方停止一切敵對行為和暴力行動,不得逮捕任何忠於本國的法、越人民;越南承認法國在越南的經濟、文化利益,法國尊重越南南部人民的民主自由權利。但關於越南南部主權和越南民主共和國外交自主問題仍未解決,規定在1947年1月前繼續談判。1946年12月,法國撕毀《法越臨時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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