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海上保險法

1906年海上保險法

1906年海上保險法被世界各國視為海上保險法的範本,1900年上議院獲得通過,1906年獲得眾議院通過,1906年12月31日獲得英國女皇御準,目的是為了調整海上保險契約,承認其法律特徵,賦予其法律效力,解釋其法律含義並給予其法律上的其他支持。

歷史簡介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是Mackenizie Dalzell Chalmers爵士在1894年完成起草的,它先於當年提交給貴族院討論,然後由Herschell勳爵指定給一個律師船東保險人理算師組成的委員會討論,最後1900年被提交上議院及大法官Halsbuty勳爵組成的一個委員會討論。1900年它在上議院獲得通過,但在眾議院受阻,直至1906年由同時兼任上議院議長的Loreburn大法官提議並最終獲得通過。1906年12月31日,該法獲得英國女皇御準。

製法緣由

1906年海上保險法

制定該法的目的是為了調整海上保險契約,承認其法律特徵,賦予其法律效力,解釋其法律含義並給予其法律上的其他支持。該法的規定相當完整,包括海上保險契約的定義、形成、形式要件、基本法律特徵、默示內容、契約條款的法律界限及適當解釋等。該法將1779年勞氏S.G格式保單列為“附屬檔案一”,其第30條規定,保險單得採用本附屬檔案一之格式,該條款雖非強制性規定,但事實上已被廣泛採用而成為英國海上保險市場上的標準保險單。
1906年海上保險法

影響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是一部對很多國家的海上保險立法都有重要影響的法律,被世界各國視為海上保險法的範本。目前世界上有船舶保險和貨物運輸保險的國家中幾乎有2/3的保單內容,採用英國保險條款,或者是既採用英國保險法的規定,又採用保險單條款。還有一些過去屬於大英國協的國家把《1906年海上保險法》作為海上保險契約的基本法規,甚至把該英國立法不加以任何改變地或以類似方式列入本國法規中,如印度、澳大利亞、肯亞等國。有的國家雖然沒有正式把英國立法列入本國立法中,但是其地方的司法慣例也是以英國立法作依據。例如美國法院處理這類問題時常以《1906年海上保險法》作為美國海商法的依據。有的國家如泰國匈牙利挪威瑞典的出口貨物保險單上常有適用英國立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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