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同燕

2009年9月8日,齊同燕所分管的平頂山市新華四礦發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傷。 案情2009年7月,齊同燕前往新華四礦檢查,發現該礦在整改期滿後,仍有23人下井整改。 宣判寶豐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平頂山市新華區原副區長齊同燕因對待工作存在疏漏,致使所管轄範圍內出現特大安全事故,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基本信息

簡介

同燕,原任河南平頂山市新華區副區長,主管安全生產。2009年9月8日,齊同燕所分管的平頂山市新華四礦發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傷。2011年4月10日,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案情

2009年7月,齊同燕前往新華四礦檢查,發現該礦在整改期滿後,仍有23人下井整改。當得知新華區煤炭局越權擅自延長維修期限後,齊同燕並沒有質疑煤炭局行為的合法性,也沒有採取措施進行制止。同年8月11日,齊同燕再次到該礦檢查,發現煤礦依然存在超人員入井的現象。齊同燕不但沒有讓其主管的職能部門採取措施制止,反而要求新華四礦加快巷道維修,致使新華四礦鑽了空子,借技改維修之名進行違規生產活動,結果造成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

宣判

寶豐縣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平頂山市新華區原副區長齊同燕因對待工作存在疏漏,致使所管轄範圍內出現特大安全事故,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法院經審理認定,齊同燕作為平頂山市新華區主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在分管煤炭局、地礦局、安監局期間,其工作流於形式,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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