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紀律檢查體制

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體制。 第一是與同級黨委大致平行的體制,紀委對黨的代表大會負責。 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規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即:

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體制。指各級紀委同上一級黨委、同級黨委之間的統屬關係。紀檢體制在我黨歷史上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 第一是與同級黨委大致平行的體制,紀委對黨的代表大會負責。如1927年黨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就屬這類體制。第二是黨委單一領導體制。如1949年由各級黨委提名產生的各級紀委;1955年由各級黨的代表會議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各級監委;1978年由各級黨委選舉產生的各級紀委,均屬這種體制。在這個體制下,各級紀(監)委是同級黨委管理之下的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是維護、執行黨紀。後來,紀(監)委的職權有所擴大,特別是上級紀(監)委對下級紀(監)委的指導逐漸加強。1962年中共八屆十中全會規定各級監委有不通過同級黨委,向上級黨委、上級監委直到黨的中央直接反映情況,檢舉黨員違法亂紀行為的權利。第三是雙重領導體制。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規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即: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這是在紀檢工作領導體制上的一個重大改革,有助於防止和減少紀檢工作受到干擾、遭受打擊報復等現象的發生。這一體制一直延續下來。在新世紀面臨嚴峻的反腐形勢,2001年,中共十五屆六中全會作出了“紀律檢查機關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決定。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了“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的任務。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強調了“加強對各級紀律檢查機關的領導,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此後,紀檢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入,正式建立了監督領導幹部的巡視制度,加強黨內監督和重大案件的查處;改革紀委書記的提名權,實行上級指派或異地調任;紀委派駐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重要情況和問題可以直接向中央紀委請示報告,派駐機構幹部的考察、提拔任用由中央紀委直接負責;紀委書記兼任模式從幹部制度中淡出等。均取得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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