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規定

2013年1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6號公布《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規定》。該《規定》共9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6號
現公布《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1月23日

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創新與發展,規範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黃金ETF)的運作,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黃金ETF是指將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於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交易的黃金品種,緊密跟蹤黃金價格,使用黃金品種組合或基金契約約定的方式進行申購贖回,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第三條 黃金ETF可以投資於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交易的黃金現貨契約,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其中,持有的黃金現貨契約的價值不得低於基金資產的90%。
第四條 黃金ETF不得辦理黃金實物的出、入庫業務,保證金交易只能用於風險管理或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第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與相關各方認真制定黃金ETF產品方案,明確認購、申購、贖回、上市交易、投資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環節的運作機制、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關技術準備,有效防範投資運作風險,確保基金平穩安全運行。上報募集申請材料前,產品方案應當經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論證通過。
第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託管銀行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確定黃金ETF的資產保管、交易執行、清算交收、數據傳送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產安全保障機制。託管銀行應當加強對黃金ETF的監督核查,切實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黃金ETF的上市、交易、申購贖回、登記結算、投資運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上海黃金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黃金ETF聯接基金財產中,目標ETF的比例不得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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