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曉東[合肥市廬江縣公安局原副局長]

鮑曉東,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廬江縣,捕前住合肥市廬江縣。原合肥市廬江縣公安局副局長。

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2016年8月12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11月25日,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六萬元。 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7年4月10日,合肥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曾先後擔任廬江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副局長。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2016年1月13日,鮑曉東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 同年1月29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檢察院以包檢刑訴[2016]5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鮑曉東犯受賄罪,於2016年8月12日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管轄。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6年11月25日,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鮑曉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六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二、對在案被告人鮑曉東的涉案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鮑曉東不服,提起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4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鮑曉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328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抗訴人鮑曉東到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以自首論,可減輕處罰。抗訴人鮑曉東退繳了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