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審核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報區政府審定製發的規範性檔案,為區政府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對街道辦事處及區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查備案;負責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和清理工作;負責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及承辦市政府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
三、負責為區政府重要決策提供法律服務,研究提出本區貫徹實施國家重要法律、法規、規章的方案或意見;研究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四、參與和審核政府對外簽訂的協定、契約;
五、負責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行政許可主體資格的審查確認工作,並對行政執法程式、行政許可程式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六、負責承辦區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組織承辦區政府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承辦區政府交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審查和區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負責本區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訴訟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行政法律、法規的諮詢接待工作。
七、負責本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區政府工作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的交叉矛盾。
八、負責組織、指導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執法單位開展法制宣傳、法制培訓及執法人員上崗資格培訓等工作。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組織對外法制業務交流活動。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法制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