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高等教育法的制定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第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8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教育法內容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等教育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

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高等教育事業。

第四條 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 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舉辦高等學校,並採取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事業。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高等學校的實際,推進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學改革,最佳化高等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質量和效益。

第八條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為少數民族培養高級專門人才。

第九條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國家採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拒絕招收。

第十條 國家依法保障高等學校中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在高等學校中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自學成才當遵守法律。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科學研究機構以及企業事業組織之間開展協作,實行優勢互補,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事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和國務院授權管理的高等學校。

第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採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 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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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專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專業必備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 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 專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年限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 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

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專科學校實施專科教育。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 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

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學歷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年限和學業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 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

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 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承擔實施繼續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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