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小弟

駱小弟

駱小弟,男,原系陝西省鹹陽市三原縣鐵一局建築處工人,曾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違法犯罪地下組織團伙]性質組織。

基本信息

插手民間糾紛

駱小弟原系陝西省鹹陽市三原縣鐵一局建築處工人,先後因打架鬥毆被行政處罰、判處刑罰,後被鐵一局建築處辭退。刑滿釋放後,駱小弟為謀求生財之道,販賣過假煙、假香皂等物,在三原縣開過歌廳和賭場。1997年前後,其曾夥同多人至湖南長沙從事傳銷活動,同時販賣毒品鴉片海洛因

在此期間,駱小弟籠絡了一批社會人員、吸毒人員在身邊,為其開設的歌廳賭場“看場子”、插手民間糾紛、替他人擺平事情、多次毆打他人,為自己揚名立威。

1995年6月,三原縣西關村村民屈某綱因蓋房拉鋼筋與周某發生糾紛,屈某綱委託其表哥張某強、趙某處理此事。周某則通過關係找到駱小弟。在與張某強協商時,駱小弟與其發生衝突。

當日深夜,駱小弟帶領20多人攜帶爆炸物、槍枝、刀、棍棒等工具,先對趙某進行毆打,後至張某強家中,向其家中投擲爆炸物,並對其實施毆打。趙某、張某強均受傷住院。隨後張某強雖向警方報案,此事卻不了了之,駱小弟未受到法律追究。

1999年,駱小弟因聽說其手下成員王某說其壞話,組織他人對王某實施毆打,致使王某逃至外地躲避多年不敢回三原,也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駱小弟還因其手下成員李某建不聽話,對李某建實施毆打,亦未受到法律追究。

自此,以駱小弟為首的犯罪團伙形成,該團伙在三原縣社會上有了一定威名和惡名,並不斷有社會閒散人員投靠加入。

逐步坐大成勢

2000年經人介紹,董某輝加入該涉黑團伙中,其又介紹唐某與駱小弟相識。2006年前後,鄭某為謀取不法利益,經劉某介紹慕名投靠駱小弟。

2008年前後,駱小弟開始在建築拆遷領域謀求發財之道。2008年6月,駱小弟在與三原縣南關村紫韻龍橋拆遷項目的負責人畢某鋒接觸過程中,認為其“勢大”,與董某輝唐某預謀後於2008年6月20日對畢某鋒實施毆打,迫使畢某鋒放棄上述拆遷項目。之後,又對畢某鋒的合伙人王某連實施敲詐勒索,非法獲利人民幣15萬元。

經過此事,駱小弟在三原縣城建築拆遷領域內打出了名氣,也為其欺壓敲詐建築拆遷領域內其他開發商奠定了基礎。

2008年,楊某軍加入該團伙,並積極向駱小弟身邊靠攏。2009年10月25日,駱小弟在三原縣秦原酒店為其母親過壽時,與楊某發生口角。楊某軍為拉近與駱小弟的關係,帶人對楊某實施毆打,致楊某脾臟摘除,但駱小弟仍未受到任何法律追究。此事發生後,駱小弟在三原縣確立了自己社會老大的強勢地位並逐步坐大成勢。

2011年前後,白某平、曹某、陳某、何某衛、侯某意、駱某等人抱著投靠駱小弟就可以在三原縣胡作非為並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先後加入該團伙,並倚仗駱小弟為靠山,以“弟哥”小弟的名義實施多起違法犯罪行為,積極為該團伙擴大影響。

公訴機關認為,這已逐步形成了以駱小弟為首,人數眾多、組織領導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駱小弟為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白某平、曹某、陳某、董某輝、楊某軍、李某成屬積極參加者,何某衛、侯某意、駱某、劉某、鄭某、唐某為其他參加者。

據了解,為加強對該涉黑組織的控制,駱小弟給組織成員安排事情均是單對單、一對一,組織成員之間不得互相打聽;安排的事情只說一遍,聽不清就會受到駱小弟的訓斥;對於吸毒成癮的組織成員,駱小弟會以免費提供毒品的方式加強對組織成員的控制;駱小弟也會為那些被司法機關打擊處理的組織成員積極奔走、打探訊息,探望服刑的組織成員以及照顧其家庭。駱小弟還將其位於三原縣北城西社村的住處作為組織成員吃喝打牌聯絡感情的聚集地,並在此多次安排違法犯罪事件。通過這些手段,駱小弟逐漸在該組織內部形成一套不成文的組織紀律以約束組織成員,在組織成員心理上樹立強勢形象,保證了對該組織的控制,確立了自己的領導地位。

異地用警偵辦

2015年,陝西省公安廳接到該團伙的舉報材料,隨即安排民警在三原地區走訪調查。辦案人員發現,該團伙組織嚴密,成員身份複雜。考慮到當地警方打擊該團伙一直沒有成效,陝西省公安廳最終決定異地用警,跨區域偵查,由西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從2016年1月開始,該涉黑團伙多名犯罪嫌疑人相繼落網

據了解,這也是2000年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陝西省第一起跨地市用警並成功偵辦的涉黑案件。

案發後,辦案人員依法扣押該組織賭債借條3張(合計金額人民幣379.57萬元),一輛黑色路虎攬勝、一輛灰色大眾途銳和一輛紅色寶馬X6。

檢察機關查明,駱小弟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開設賭場、敲詐勒索、放高利貸、暴力討債、介入民間糾紛等方式,利用駱小弟的惡名及該組織的影響力強行借款,總計獲利1300多萬元,部分收入用於豢養組織成員,維繫組織發展。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以來,長期涉足三原縣的黃、賭、毒、高息民間借貸、建築拆遷以及基層選舉等領域,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給當地民眾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壓力,嚴重影響了政府對社會的有效管控。駱小弟作為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從未因此受到過任何的法律追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

2018年6月14日,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重大涉黑案件。駱小弟等18名被告人被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6項罪名。

同年8月17日,新城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團伙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駱小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3年。其他17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10年6個月至兩年8個月不等刑期。

案發後,扣押在案的黑色路虎越野車及紅色寶馬X6轎車被依法拍賣,發還被害人款項後的剩餘款項依法予以沒收。依法追繳被告人駱小弟等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駱小弟等13人不服,提出抗訴

2018年12月26日,西安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各抗訴人及其辯護人、出庭檢察員在法庭的組織下,圍繞抗訴人的抗訴理由和請求展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並聽取了各抗訴人的最後陳述

2019年1月24日,西安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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