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

“第2號法律副刊”,法律規例,例如法訂巴士路線; “第3號法律副刊”,條例草案,例如《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 “第6號副刊”,公共啟事,例如有限公司清盤會議通知、業務轉讓、拆夥及商標註冊申請等。

簡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原稱《香港政府憲報》(1841年5月1日―1997年6月30日),香港主權移交後改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1997年7月1日―至今),是香港政府發布公告、啟事及法例等的官方出版物。憲報由政府物流服務署發行,受命於其署長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香港的所有條例及附屬法例,都要在憲報刊登(通稱“刊憲”)之後,才開始生效。
早於1841年英國占領香港後,便已經有《香港憲報》的出現,當時中文譯為《轅門報》或《香港轅門報》。第一份《香港憲報》出版於1841年5月1日,內容公布了,拍賣香港土地的詳情。

組成部分

《香港憲報》通常於逢星期五出版。若果有需要時,《憲報》可以在星期五以外的日期出版,稱為“憲報號外”。
《香港憲報》分為7部分:
“政府公告”,內容是政府官方委任令、法定公告及政府招標等;
“第1號法律副刊”,香港條例的新增或修訂公告,例如《2006年為雇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
“第2號法律副刊”,法律規例,例如法訂巴士路線;
“第3號法律副刊”,條例草案,例如《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
“第4號特別副刊”,註冊/牌照人士名單,例如地產代理牌照名單 、註冊醫生 及幼兒中心等名單 ;
“第5號特別副刊”,草案擬本、行政命令[8]、國務院令及國際協定等;
“第6號副刊”,公共啟事,例如有限公司清盤會議通知、業務轉讓、拆夥及商標註冊申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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