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

香港律政司

香港律政司是隸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法律部門,對刑事被告人提起訴訟、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代表政府草擬法律是它的三大主要職能,下設刑事檢控科、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擬科、法律政策科、國際法律科、政務及發展科等。律政司的長官是律政司長,他是行政長官、政府、各個政府部門及機構的主要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成員和立法會議員,同時還兼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委員等職,此外還是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名義首腦。律政司長除了負責刑事案件的檢控外,也是所有針對政府的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作為廣義上公眾利益的守護者,他有權申請司法覆核,也有權介入任何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案件。

基本信息

簡介

香港律政司香港律政司
香港律政司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擔當重要角色-負責所有檢控工作-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例-並就形形色色的法律問題-向各決策局和部門提供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1997年7月1日之前依照《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在香港“律政司”(英語:AttorneyGeneral)是一位重要首長官員職位的名稱;香港回歸之後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個職位被稱為律政司司長(英語:SecretaryofJustice),而這個職位主管的部門改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英語:DepartmentofJustice)。

律政司司長是三位能於香港行政長官休假或出缺時署任行政長官的政府官員之一(排第三位,第一位是政務司司長、第二位是財政司司長)。

機構職責

香港律政司(英語:DepartmentofJustice,DOJ)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最新部門,由律政司司長主管,專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刑事檢控,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是香港政府中唯一稱為“司”的部門。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予中國前稱為律政署(LegalDepartment) 或律政司署 (AttorneyGeneral'sChambers),主權移交後改稱為律政司。

歷史沿革

香港英治時期稱為律政司(英語:Attorney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員,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亦是立法局當然官守議員(直至1995年)及行政局當然議員,是香港主權移交前唯一仍然由非華人擔任之司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律政署(英語:LegalDepartment)(又稱律政司署(英語:AttorneyGeneral'sChambers))。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予中國主權移交後,此職位改稱為“律政司司長”,主管部門改稱“律政司”;但根據《香港基本法》,行政會議不設當然成員。

2002年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高官問責制,改為政治任命。

部門設定

香港律政司香港律政司
律政司由五個專責法律工作的科別組成:

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長辦公室

提供各項專業服務,以支援律政司司長執行職責,並就政府正在考慮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資料。該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專業、人權、《香港基本法》及中國大陸法律等問題,提供意見。負責為法律改革委員會進行各項研究並擔任秘書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亦隸屬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

負責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草擬商業契約及專營權檔案,並代政府進行民事訴訟、仲裁及調停事宜。

法律草擬科

負責以中英文草擬一切法例(其中包括附屬法例),並協助將法案提交行政會議和立法會通過。該科亦負責香港法例的編輯工作,以及更新雙語法例資料系統內的香港法例版本。公眾可在網際網路免費查閱該電腦系統備存的資料。

刑事檢控科

刑事檢控科的律師負責大部分的刑事抗訴案件,包括在終審法院提出的抗訴。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大都由他們進行檢控工作(重大商業犯罪案件會外判予坊間的大律師)。有需要時,他們會到裁判法院出庭檢控。該科亦負責向執法機關和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指引。還會每次和要被派出去參與行動的臥底簽訂一份刑事豁免起訴書,由刑事檢控專員保管。

國際法律科

負責向政府提供有關國際公法的法律意見。科內律師也參與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洽談協定的工作,並處理外地或香港特區提出的國際司法合作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部門除首長行政長官,由以下各部份組成:

司長:負責制訂主要政策或執行重要工作(如財政、法律)

政府總部:由所有決策局組成,是香港政府行政決策總部,名義上首長是政務司司長

決策局(或稱為政策局):負責制訂特定範疇政策(如運輸、保全、衛生等)的行政單位,及監督屬下部門工作

部門:實際執行部門

政務司司長:唐英年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

律政司司長雖然包括在問責制改革,但由於只負責法律事務,根據香港政府習慣不視作行政官員。

與司法機構及法律界合作,共同實踐、推動和加強法治以及司法效率確保為委託人提供高效率的服務,律政司承諾-維持最高的專業水平和專業道德;儘可能讓委託人清楚知道所擬進行的行動過程有什麼困難、影響和責任;以及恪守法律或專業團體訂定的法律專業標準

律政司司長(英語:SecretaryofJustice;簡稱SJ),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三位司長級官員之一,主管律政司 (英語: DepartmentofJustice),專門負責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務,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檢控,並負有對香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草擬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等;亦負責擔任法律改革委員會主席。現任律政司司長是袁國強

律政司司長是三位能於行政長官休假或出缺時署任的政府官員之一,在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之後。

歷任首長

香港英治時期律政司 安斯蒂(ThomasChisholmAnstey,1855年10月-1859年11月30日)

阿當斯(WilliamHenryAdams,約 1860年-1875年)

費利普(GeorgePhillippo,1876年-1879年)

奧摩利(EdwardLouchlinO'Malley,1884年-1889年)

古德曼(W。 MeighGoodman,1890年-1902年)

白加利(HenrySpencerBerkeley,1902年-1906年)

戴維斯(ReesDavies,1907年-1912年)

白加尼(Bucknill,1912年-1914年)

金培源(SirJosephH。 Kemp,1914年-1930年)

晏禮伯(C。 G。 Alabaster,1930年-1941年)

史德鄰(署理)(G。 E。 Strickland,1946年)

祁利芬(JohnBowesGriffin,1947年-1951年)

賴德遐(ArthurRidehalgh,1952年-1961年)

許楠(MauriceHeenan,1962年-1966年)

羅弼時(DenysTudorEmilRoberts,1966年-1973年)

何伯勵(JohnWilliamDixonHobley,1973年-1979年)

祈理士(JohnCalvertGriffiths,1979年-1983年)

唐明治(MichaelDavidThomas,1983年-1988年)

馬富善(JeremyFellMathews,1988年-1997年6月30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 (1997年7月1日-2005年10月20日)

黃仁龍(2005年10月20日-2012年6月30日)

袁國強(2012年7月1日-)

福利與待遇

律政司司長會獲編配官邸,位於香港島施勛道19號。

律政司司長坐駕的專用車牌是“SJ”,是英語“SecretaryforJustice”的簡寫。

月薪 HK¥32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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