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網際網路協會

首都網際網路協會

首都網際網路協會,原北京網路媒體協會,成立於2004年10月26日,是依法在北京登記註冊並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機構及相關的教學、科研等機構與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該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簡介

首都網際網路協會(Bei Jing Internet Association),原名北京網路媒體協會,成立於2004年10月26日,是依法在北京登記註冊並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機構及相關的教學、科研等機構與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2012年8月27日,經北京市社團辦批准,北京網路媒體協會更名為首都網際網路協會。

協會現有會員104個,大部分是團體會員。

宗旨

首都網際網路協會首都網際網路協會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全全”的方針,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大興網路文明之風,承擔社會責任,建立自律機制,制定從業規範,協調會員關係,保障會員權益,塑造行業形象,提高虛擬社會管理水平,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和社會穩定,推動中國特色網路文化繁榮發展。

組織機構

會長

北京市網際網路宣傳管理辦公室常務副主任佟力強

名譽會長

丁磊、古永鏘、馮珏、劉爽、李彥宏閔大洪、張力軍、張朝陽、陳一舟、周鴻禕、賀智生、曹國偉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魏莞

監事長

郭慶光

副會長

王淳、朱向陽、齊向東、鄒明、張曉明、陳彤、趙承、賀宏震殷慶言、高鋼、鹿鋒

副秘書長

楊蘇、吳海鵬、汪京燕、宋倩、周曉鵬、趙丹陽、高燕文、陶琳黃立群

常務理事

33人

理事

162人

常務理事單位

21家

理事單位

104家

監督管理

首都網際網路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辦公地點

協會辦公住所設在北京市廣渠門內白橋大街22號北京工商聯大廈五層。

刊物

《新網際網路時代》(原北京網路媒體協會通訊)

所獲榮譽

2009年北京網路媒體協會榮獲“北京市社團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協會章程

(2011年4月26日北京網路媒體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審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北京網路媒體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ASSOCIATIONOFONLINEMEDIA”,縮寫BAOM)。
第二條本協會由依法在北京登記註冊並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機構及相關的教學、科研等機構與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全全”的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大興網路文明之風,承擔社會責任,建立自律機制,制定從業規範,協調會員關係,保障會員權益,塑造行業形象,提高虛擬社會管理水平,維護國家信息安全和社會穩定,推動中國特色網路文化繁榮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住所:北京市廣渠門內白橋大街22號北京工商聯大廈五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組織會員學習網際網路管理法律法規,提高依法辦網意識;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與管理政策的制定;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合理要求。
(二)建立“自我約束、互相監督、公平競爭、健康發展”的自律機制,協調解決會員與會員、會員與用戶間的糾紛,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三)指導會員文明辦網,對會員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進行行業評議,並監督改正。
(四)推動會員提高優秀網路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做大做強網路文化品牌;組織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各類活動。
(五)建立和完善網際網路發展理論研究和產業推動機制,探索發展規律,研討發展規劃,出版研究成果,推動產業實踐。
(六)建立和完善行業從業人員準入機制,開展培訓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國際視野下的培訓交流與合作機制,學習、借鑑先進經驗;辦好協會網站、刊物。
(八)建立和完善獎勵機制,開展評獎活動,促進業界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九)監督、指導、協調協會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十)承擔會員單位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有權對會員違反協會章程和公約,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要求協會採取相應措施;
(七)有權要求協會協調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之間的關係;
(八)有權參加對其他會員的評議;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簽訂《北京網路媒體自律公約》並遵守其約定;
(七)接受會員評議,遵守評議章程,執行評議結果;
(八)維護團結、增進協作,不做有損於行業共同利益和信譽的事情。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三十三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不能行使權力時,委託秘書長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設監事會,由十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1年4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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