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例:某食品按照標準要求強化了維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為dl-α-生育酚。 2760-2011)的關係標準規定了營養強化劑在不同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種類、化合物來源和使用量要求;《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二十八、關於部分既屬於營養強化劑又屬於新資源食品的物質的使用標準適用於食品營養強化劑的使用。

主要目的

食品營養強化、平衡膳食、膳食多樣化、套用營養素補充劑是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改善人群微量營養素缺乏的三種主要措施。食品營養強化是在代營養科學的指導下,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的營養缺乏狀況和營養需要,以及為彌補食品在常加工、儲存時造成的營養素損失,在食品中選擇性地加入一種或者多種微量營養素或其他營養物質。食品營養強化不需要改變人們的飲食習慣就可以增加人群對某些營養素的攝入量,從而達到糾或預防人群微量營養素缺乏的目的。
食品營養強化的優點在於,既能覆蓋較大範圍的人群,又能在短時間內收效,而且花費不多,是經濟、便捷的營養改善方式,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套用。

概述

二、國際上食品營養強化的管理情況
國際社會十分重視食品營養強化工作。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1987年制定了《食品中必需營養素添加通則》,為各國的營養強化政策提供指導。在CAC原則的指導下,各國通過相關法規來規範國的食品強化。美國制定了一系列食品營養強化標準,實施聯邦法規第21卷104部分(21 CFR Part 104)中“營養強化政策”,對食品生產單位進行指導。歐盟2006年12月發布了1925/2006《食品中維生素、礦物質及其它特定物質的添加法令》,旨在避免由於各成員國對於食品中營養素強化量不一致而造成的貿易影響。其他國家也通過標準或管理規範等途徑對食品營養強化進行管理。
三、《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修訂的背景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1994)自1994年發布以來,對規範我國的食品營養強化、指導生產單位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此外衛生部繼續以公告的形式增補和擴大新批准的營養素品種和使用範圍,實對該標準的動態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衛生部標準清理計畫,為做好標準與其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效銜接、方便生產單位使用和消費者理解,亟需借鑑國際和已開發國家食品營養強化的管理經驗,結合我國居民的最新營養狀況和食品營養強化的實際情況對標準進行修訂和完善。
四、修訂的基原則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是對《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1994)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和歷年衛生部批准的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情況進行匯總、梳理以及科學分類。主要修訂原則如下:
1.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確保標準的科學性。
2.充分借鑑國際和已開發國家的法規標準和管理模式。
3.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廣泛聽取各方意見。
4.重點解決基礎標準與產品標準間的矛盾、重複、不協調等問題。
5.兼顧行業狀和發展需要,確保標準實施的可行性。
五、修訂的主要過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標準起草過程充分體了公開、透明的原則。標準起草組多次組織來自行業、相關政府部門等多方面的專家進行研究,召開研討會和專家諮詢會10餘次,並充分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生產單位以及個人意見。標準通過衛生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1000餘條反饋意見和修改建議。標準起草組逐一分析,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處理,並進一步完善標準文。
標準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審員會第六次主任會議審查通過,於2012年3月15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式施行。
六、標準的屬性
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基礎標準,旨在規範我國食品生產單位的營養強化行為。標準屬於強制執行的標準,其強制性體在一旦生產單位在食品中進行營養強化,則必須符合標準的相關要求(包括營養強化劑的允許使用品種、使用範圍、使用量、可使用的營養素化合物來源等),但是生產單位可以自願選擇是否在產品中強化相應的營養素。
七、標準的基框架
標準包括文和四個附錄。文包括了範圍、術語和定義、營養強化的主要目的、使用營養強化劑的要求、可強化食品類別的選擇要求、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食品類別(名稱)說明和營養強化劑質量標準八個部分。四個附錄則對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品種、使用範圍及使用量,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來源,允許用於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強化劑及化合物來源,以及食品類別(名稱)四個不同方面進行了規定。
八、如何使用標準
以下流程圖直觀地介紹了標準四個附錄的關係和使用方式。
九、新標準與舊標準相比的主要變化
1.標準名稱改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2.增加了衛生部1997年~2012年1號公告及《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2760-1996)附錄B中營養強化劑的相關規定;
3.增加或規範了營養強化劑、營養素、其他營養成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術語和定義;
4.增加了營養強化的主要目的、使用營養強化劑的要求和可強化食品類別的選擇要求;
5.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結合標準的食品類別(名稱),調整、合併了部分營養強化劑的使用品種、使用範圍和使用量,刪除了部分不適宜強化的食品類別;
6.列出了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來源名單;
7.增加了可用於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來源名單和部分營養成分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
8.增加了食品類別(名稱)說明;
9.刪除了原標準中附錄A“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實施細則”;
10.保健食品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和食用鹽中碘的使用,按相關國家標準或法規管理。
十、如何理解和使用標準的附錄A
附錄A是對GB14880-1994、GB2760-1996和衛生部歷年公告中關於營養強化劑使用規定的匯總(特殊膳食用食品除外,在附錄C中列出),是對各營養強化劑已批准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在風險評估基礎上的整合,力求涵蓋已經批准的所有產品類別。
例:生產單位欲在調製乳粉中強化維生素K,應首先查看附錄A中允許強化維生素K的食品類別(名稱),如下表,調製乳粉中維生素K的使用量應符合標準附錄A中“使用量”的相關規定。維生素K只能在01.03.02調製乳粉(僅限兒童用乳粉和孕產婦用乳粉)中進行強化,在其他類別食品中不得強化維生素K。

營養強化劑

食品分類號

食品類別(名稱)

使用量

維生素K

01.03.02

調製乳粉(僅限兒童用乳粉)

420μg/kg ~750μg/kg

調製乳粉(僅限孕產婦用乳粉)

340μg/kg ~680μg/kg

十一、 如何理解和使用附錄B
附錄B是根據原標準和衛生部歷年公告批准的各種營養素化合來源匯總整理而成的。對大多數營養素而言,均提供了一種以上的化合物來源供生產單位選擇。
例:欲在調製乳中強化鋅,其可使用的鋅的化合物應從附錄B中鋅的化合物來源名單中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如下表),使用量按“鋅”元素計應符合附錄A對調製乳中鋅的使用量要求。
例:可使用的鋅的化合物來源:
十二、如何理解和使用附錄C
附錄C共兩個表格,其中表C.1規定了允許用於特殊膳食用食品(即附錄D中13.0類下的食品)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來源名單,表C.2規定了目前可用於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類別的其他營養成分及使用量。
對於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表僅規定了營養強化劑的化合物來源名單,不再規定其使用量,即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各營養素的含量按照相應標準執行,為達到含量要求,可使用的化合物來源應符合標準表C.1的要求。
例:嬰兒配方食品中鋅的含量,應符合《嬰兒配方食品》(GB10765-2010)中鋅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要求,生產單位可以根據產品的自身特性和標準要求選擇使用表C.1中列出的一種或多種鋅的化合物,包括硫酸鋅、葡萄糖酸鋅、氧化鋅、乳酸鋅、檸檬酸鋅、氯化鋅、乙酸鋅。其他鋅的化合物則不能在嬰兒配方食品中使用。
對於在表C.2中所列的目前批准於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類別的其他營養成分,其使用量和使用範圍按照表C.2的規定執行。
十三、 如何理解和使用附錄D
附錄D參考了國際和其他國家的食品分類,結合我國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並考慮到一些產品的實際情況而確定的食品類別(名稱)。該食品類別(名稱)是為了規範營養強化劑的使用,僅適用於標準。
對於某些在分類上存在交叉的產品類別,生產單位可按照在食品標籤上標示的產品類別來選擇使用該類別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如豆奶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品種和使用量可參照“04.04.01.08豆漿”執行,豆奶粉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品種和使用量可參照“04.04.01.07豆粉、豆漿粉”執行。
十四、 關於取消食鹽作為營養強化劑載體
營養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居民食鹽攝入量過高,同時我國高血壓等慢性病的發病率也有升高趨勢。為了配合國家的減鹽行動,避免居民過多攝入食鹽,標準取消了食鹽作為營養強化劑載體。
關於食用鹽中碘的使用,生產單位依據《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2011)執行。
十五、關於骨粉(超細鮮骨粉)的使用
標準保留骨粉(超細鮮骨粉)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鈣的化合物來源之一,在除特殊膳食用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類別中使用。但借鑑國外的管理經驗和國際法典的化合物名單,標準暫未將其納入可用於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鈣化合物來源名單。
十六、關於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指化合物來源中有效成分的使用量,因此一些化合物需要通過折算來確定其使用量。例如使用維生素E琥珀酸鈣來強化維生素E,需折算成維生素E的量來使用。以下列舉了部分營養強化劑的換算係數:
例1、維生素A:標準規定維生素A的使用量以“視黃醇當量”計,相應的維生素A化合物的換算係數如下:
1 μg視黃醇當量=1 μg全反式視黃醇=1.147μg醋酸視黃酯=1.832μg棕櫚酸視黃酯=6μg β-胡蘿蔔素(關於β-胡蘿蔔素是否需折算為維生素A的含量應參照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例2、維生素E:標準規定維生素E的使用量是以“d-α-生育酚”計,相應的換算係數如下:
1mg dl-α-生育酚=0.74 mg d-α-生育酚
1mg d-α-醋酸生育酚=0.91 mg d-α-生育酚
1mg dl-α-醋酸生育酚=0.67 mg d-α-生育酚
1mg維生素E琥珀酸鈣(天然型)=0.78mg d-α-生育酚
1mg維生素E琥珀酸鈣(合成型)=0.57mg d-α-生育酚
1mg d-α-琥珀酸生育酚=0.81 mg d-α-生育酚
1mg dl-α-琥珀酸生育酚=0.60 mg d-α-生育酚
例3、維生素C:標準規定維生素C的使用量均以L-抗壞血酸計。
例4、維生素B1:標準規定維生素B1的使用量均以鹽酸硫胺素計。
例5、維生素B2:標準規定維生素B2的使用量均以核黃素計。
十七、關於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和在終產品中的含量
標準規定的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指的是在生產過程中允許的實際添加量,該使用量是考慮到所強化食品中營養素的底含量、人群營養狀況及食物消費情況等因素,根據風險評估的基原則而綜合確定的。
鑒於不同食品原料底所含的各種營養素含量差異性較大,而且不同營養素在產品生產和貨架期的衰減和損失也不盡相同,所以強化的營養素在終產品中的實際含量可能高於或低於標準規定的該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量。
為保證居民均衡的營養素攝入,方便營養調查,有效預防營養素攝入不足和過量,我國發布的《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特別規定,“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後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因此《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與標準配合使用,既有利於營養成分的合理強化,又保證了終產品中營養素含量的真實信息和消費者的知情權。
十八、 關於“乳鐵蛋白”等物質的使用
乳鐵蛋白、酪蛋白鈣肽、酪蛋白磷酸肽等物質以往按食品添加劑管理,屬於《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中的“其他”功能類別的物質。在標準清理過程中,將上述物質從《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中刪除,歸入到營養強化劑的管理範疇,其使用範圍、使用量保持不變。
十九、 關於營養強化劑在食品標籤配料表中的標示方式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及其問答的相關要求,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標準或衛生部公告中的名稱標示。生產單位可選擇使用以下三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標示:
1.標示化合物名稱(按照附錄B或表C.1中化合物來源項下的名稱標示);
2.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
3.標示營養素名稱(按照附錄A或表C.1中營養強化劑項下的名稱標示)。
各種營養強化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順序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要求。
例:某食品按照標準要求強化了維生素E,所使用的化合物為dl-α-生育酚。按照上述要求,在配料表中可採用的標示方式為:1.標示化合物名稱,即“dl-α-生育酚”;2.同時標示營養素名稱和化合物名稱:即“維生素E(dl-α-生育酚)”或者“dl-α-生育酚(維生素E)”;3.標示營養素名稱,即“維生素E”。
按照國際通行標示方式,鼓勵生產單位在配料表中採用上述第1、2種方式進行標示。
二十、可否將同類的營養強化劑(如維生素類)合併標示
為了便於消費者理解和閱讀標籤,也可以將強化的維生素和礦物質分類標註。例:維生素(棕櫚酸視黃酯,D-泛酸鈣…),礦物質(碳酸鈣,氯化鎂…)。既屬於營養強化劑又屬於食品添加劑的配料可以依據具體使用目的選擇類別進行標示。
二十一、按照附錄A進行強化的營養素在營養成分表中如何標示(標準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的關係)
按標準附錄A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其營養成分的標示(包括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等)應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中表1的要求執行。對於表1中沒有列出但標準允許強化的營養物質,其標示順序應按照《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的規定位於表1所列營養素之後。
二十二、按照附錄A進行強化的營養素如何進行聲稱
按照標準附錄A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其營養素的聲稱(包括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應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及其問答的相關要求。
二十三、標準與《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的關係
標準規定了營養強化劑在不同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種類、化合物來源和使用量要求;《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規定了食品添加劑在不同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種類和最大使用量要求。
對於部分既屬於營養強化劑又屬於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如核黃素、維生素C、維生素E、檸檬酸鉀、β-胡蘿蔔素、碳酸鈣等,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標準的規定。如果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則應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1)的要求。
二十四、如果產品按照標準的要求強化了DHA,如何標示
強化了DHA的產品,其配料表中可標為“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DHA(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DHA)”或者“鮪魚油(DHA)”、DHA(鮪魚油)”等。
二十五、某些營養強化劑和化合物來源後面有括弧,在產品標籤上如何標示
括弧內外的名稱視為等同,在產品標籤上可以單獨標示其中任何一種,也可以兩者同時標示。
例:“左鏇肉鹼(L-肉鹼)”可以標示為“左鏇肉鹼”或者“L-肉鹼”,也可以兩者同時標示,“左鏇肉鹼(L-肉鹼)”或者“L-肉鹼(左鏇肉鹼)”。
二十六、 如果在兒童用調製乳粉中使用了葉黃素,配料表中是否需要標示“葉黃素(萬壽菊來源)”
葉黃素後面括弧中的萬壽菊來源僅僅是對葉黃素來源的限制,不是其化合物名稱,因此在配料表中可以標示葉黃素(萬壽菊來源),也可以僅標示“葉黃素”。生產單位使用這類物質須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要求。其他在名稱後明確其來源的營養素,如低聚果糖、花生四烯酸油脂等也不強制標示其來源。
二十七、在嬰幼兒配方食品中按照標準的要求強化核苷酸,在標籤配料表中如何標示
標準規定在嬰幼兒配方食品中允許使用核苷酸,其來源包括7種。生產單位在該類產品中使用核苷酸時,應從名單中選擇一種或以上,並在配料表中標示出具體使用的化合物,如“5'單磷酸胞苷(5'-CMP)”(括弧內外可只寫兩者之一或兩者都寫)。
二十八、關於部分既屬於營養強化劑又屬於新資源食品的物質的使用
標準適用於食品營養強化劑的使用。對於部分既屬於營養強化劑又屬於新資源食品的物質,如二十二碳六烯酸、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花生四烯酸等,如果以營養強化為目的,其使用應符合標準的要求;如果作為食品原料,應符合新資源食品相關公告的規定。
二十九、如何界定“兒童用乳粉”中兒童的年齡
目前世界衛生組織(WHO)和各國均對兒童無明確統一的年齡規定,如加拿大定義的兒童年齡上限為12歲,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規定的兒童年齡上限為15歲,其他國家兒童年齡上限值從12-16歲不等。
標準所指“兒童”為:已滿36個月但不滿15歲的個體。適合該年齡段人群食用的調製乳粉可定義為“兒童用乳粉”。
三十、關於孕產婦用乳粉、兒童用乳粉及相應液態產品
孕產婦用乳粉和兒童用乳粉中營養強化劑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應分別符合標準“調製乳粉(僅限孕產婦用乳粉)”及“調製乳粉(僅限兒童用乳粉)”的要求,所使用的化合物來源應符合附錄B的要求。生產單位可以在相應類別的液態產品(如孕產婦用調製乳和兒童用調製乳)中使用在“調製乳粉(僅限孕產婦用乳粉)”及“調製乳粉(僅限兒童用乳粉)”中批准的營養強化劑,其使用量按相應稀釋倍數折算。
對於在標準中已經明確了的在孕產婦用調製乳中的使用量的營養素,如葉酸等,則仍按照本標準規定執行。
三十一、關於標準的實施日期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允許並鼓勵食品生產單位執行本標準。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生產單位生產營養強化食品必須執行本標準,但在該日期前生產的食品可在產品保質期內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進口食品的標準執行時間應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十二、關於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的諮詢
任何單位有關食品營養強化劑標準的問題,可向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諮詢,各有關單位應當依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解答諮詢問題。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標準有意見和建議,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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