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天行刑

規定司法機關開始斷獄行刑的時間為霜降以後‍;‍死刑執行具體時間定在立秋之後,冬至之前。 ‍‍ ‍‍

順天行刑是漢代斷獄行刑的時間規定,為董仲舒提出,被漢武帝採納。規定司法機關開始斷獄行刑的時間為霜降以後‍;‍死刑執行具體時間定在立秋之後,冬至之前。‍‍
該思想由董仲舒根據其提出的天人感應說引申而出,其認為春夏主陽,秋冬主陰;而德教屬陽,刑殺屬陰,所以刑殺安排在秋冬“順天時”。
該學說的目的原在於將由統治者掌控的刑罰神聖化,實質上是君權神授體系的一部分。但其客觀上也給某些死囚一定的存獄時間,暗中配合了同時代產生的錄囚制度,給予其申冤洗雪的機會。這種“順天行刑”的思想為後世所效法,衍生出“熱審”“秋審”“秋後問斬”等制度。
但值得注意的是,該制度並不能束縛統治者的手腳,對於那些危險的重罪犯,仍是“決不待時”,立即行刑。‍‍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