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奸劫弒臣第十四

《韓非子·奸劫弒臣第十四》是韓非,生於周赧王三十五年,卒於秦王政十四年(約前281年-前233年),韓非為韓國公子(即國君之子),漢族,戰國末期韓國人(今河南省新鄭)。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政論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後世稱“韓非”或“韓非子”。

基本信息

作品原文1

奸臣皆欲順人主之心以取親幸之勢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從而譽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毀之。凡人之大體,取捨同者則相是也,取捨異者則相非也。今人臣之所譽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謂同取;人臣之所毀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謂同舍。夫取捨合而相與逆者,未嘗聞也。
此人臣之所以信幸之道也。夫奸臣得乘信幸之勢以毀譽進退群臣者,人主非有術數以御之也,非參驗以審之也,必將以曩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故主必欺於上而臣必重於下矣,此之謂擅主之臣。

譯文

凡是奸臣都想通過依順君主的心意來取得被親近寵愛的地位。因此君主有所喜愛的,奸臣便跟著讚譽;君主有所憎惡的,奸臣便跟著詆毀。凡是人大體的情形,取捨相同的就互相認可,取捨不同的就互相反對。現在奸臣所讚美的,就是君主所認可的,這就稱之為共同的取向;奸臣所詆毀的,就是君主所反對的,這就稱之為共同的捨棄。那對於事物的看法取捨一致而人與人之間再互相對立發生衝突的事,從來沒有聽說過。
這就是奸臣所以被君主信任和寵愛的道理。奸臣是能夠憑藉被君主信任和寵愛的地位來毀謗或稱讚、提拔或罷免群臣的人,君主如果沒有權術去駕馭他,不用參驗形名的辦法去審察他,那就會因為他過去和自己的觀點一致而輕信他現在的話,這就是那些得寵的奸臣所以能夠欺騙君主而成就私利的原因。所以君主必定在上面受欺騙而奸臣必定在下面掌握重權,這就稱之為能控制君主的奸臣。

淺析

本篇奸劫弒臣,是指奸臣、劫臣、弒臣等幾種人,本節則是論述奸臣,這種奸臣就是會迎合領導心意,善於溜須拍馬,這種人到現在都非常多。要說人與人之間有共同的取向,那是很正常的,因為世界觀、價值觀相同。但君主與臣下、領導人與被領導人,其世界觀、價值觀往往都是不同的。內在的世界觀、價值觀不同,可是表面上裝著相同,這就是奸臣、奸人。所以做領導的,千萬不要輕信部下與自己意見相同,除非這個下屬很有主人翁精神,很有主人意識。而對於很有主人意識的下屬,什麼都為主人考慮的下屬,那可就要當心了,因為他可以代替你做好一切事情,因而就使得領導人變得無足輕重,可有可無。這樣你就會失去所有權勢。當然,有徹底忠誠的人,有至死忠誠的人,但也有假裝忠誠的人,而且某些小忠誠會把你活活害死。不可不辨也。

作品原文2

國有擅主之臣,則群下不得盡其智力以陳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今為臣,盡力以致功、竭智以陳忠者,其身困而家貧,父子罹1其害;為奸利以弊2人主、行財貨以事貴重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澤,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處哉?治國若此其過也,而上欲下之無奸、吏之奉法,其不可得亦明矣。故左右知貞信之不可以得安利也,必曰:“我以忠信事上、積功勞而求安,是猶盲而欲知黑白之情,必不幾3矣;若以道化、行正理、不趨富貴、事上而求安,是猶聾而欲審清濁之聲也,愈不幾矣。二者不可以得安,我安能無相比周、蔽主上、為奸私以適重人哉?”此必不顧人主之義矣。其百官之吏亦知方正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以清廉事上而求安,若無規矩而欲為方圓也,必不幾矣;若以守法、不朋黨、治官而求安,是猶以足搔頂也,愈不幾也。二者不可以得安,能無廢法、行私以適重人哉?”此必不顧君上之法矣。故以私為重人者眾,而以法事君者少矣。是以主孤於上而臣成黨於下,此田成之所以弒簡公者也4。

注釋

1.罹:(lí厘)唐李朝威《柳毅傳》:“遠罹構害。”清方苞《獄中雜記》:“無罪者罹其毒。”這裡用為遭受、遭逢之意。
2.弊:通“蔽”。《周禮·大宰》:“八曰官計以弊邦治。”《周禮·司寇》:“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老子·四十五章》:“大成若缺,其用不弊。”《韓非子·難一》:“見知不悖於前,賞罰不弊於後。”這裡用為遮蓋、遮擋之意。
3.幾:古通“機”。《易·屯·六三》:“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詩·小雅·楚茨》:“卜爾百福,如幾如式。”《法言·先知》:“或問為政有幾。”《文心雕龍·情采》:“心纏幾務,而虛述人外。”這裡用為機會之意。
4.田常、齊簡公:見《韓非子·二柄》第一節注釋。

譯文

國家有了可以擅自作主的大臣,那么群臣就不可能充分發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來表達自己對君主的忠誠,百官下面的辦事員就不可能奉公守法來做出自己的成績了。怎么樣明白這些呢?對安全有利的就靠近它,對危險有害的就離開它,這是人之常情。如今做臣下的,竭盡全力來建立功業、絞盡腦汁來向君主效忠的人,他們自身困苦而家裡貧困,父母子女都受到拖累;而那些做邪惡之事來謀取私利以至於蒙蔽君主、贈送財物來奉承貴重的大臣的人,本身地位尊貴家庭富裕,父母子女都享受到恩惠,人怎么能離開安全有利的道路而去靠近危險有害的地方呢?治理國家象這樣就錯了,而君主想要下屬沒有奸臣、官吏都奉公守法,這種局面不可能得到是很明顯的。
所以君主身邊的近臣知道忠貞誠實是不可能用來取得安樂和利益的,就一定會說:“我以忠誠信用侍奉上級,積累功勞來求取安樂,就好像是瞎子想知道黑色和白色的情況一樣,必然是沒有機會的;如果用正道教化、行為於正理、不趨向富貴權勢、侍奉上級而求得安樂,就好像是聾子想要辨別聲音的清亮與重濁一樣,更加沒有機會。這兩種辦法都不可能用來取得安樂,我怎么能不和別人互相勾結、蒙蔽君主上級、去乾邪惡的勾當來迎合那些重臣呢?”這種人必然是不顧上下級關係的行為方式了。那些百官下屬的辦事員也知道依靠方正是不可以得到安樂的,他們必然會說:“我以清正廉潔侍奉上級而求取安樂,就象是沒有圓規和矩尺卻要畫方形和圓形一樣,必然是沒有機會的;如果以奉公守法、不結黨營私、乾好本職工作來求取安樂,就象是用腳來搔頭頂,更是沒有機會。這兩種辦法都不可能用來求得安樂,我能不廢棄法令、行為於私下勾當來迎合那些重臣呢?”這種人必然是不顧君主上級的法令了。所以用私下行為迎合重臣的人眾多,而用法令來侍奉君主的人就少了。因此君主上級孤立在上而群臣結黨營私在下,這就是田常之所以殺死齊簡公的原因。

說明

本節所述的是弒臣,奸臣、弒臣的產生,關鍵在於行為於正道不被舉用,反而是依靠結黨營私的人能得到重用。這就迫使很多人不得不去走邪門歪道,以期得到安樂和利益。從根源上追究,這都是最高領導人的過錯。如果一個單位、一個企業的最高領導人那裡只有正道可走,那么下屬就很難去走邪門歪道。只要領導人有一點點偏私,那么下級就會有機可乘,就會逐漸掌握大權,最後就會殺掉、或廢除領導而自立。所以,凡事不要罵下級無能,不要罵下級很壞,因為一切的根源在於領導人自己。

作品原文3

夫有術者之為人臣也,得效度數之言,上明主法,下困奸臣,以尊主安國者也。是以度數之言得效於前,則賞罰必用於後矣。人主誠明於聖人之術而不苟1於世俗之言,循名實而定是非,因2參驗而審言辭,是以左右近習之臣,知偽詐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去奸私之行、盡力竭智以事主,而乃以相與比周、妄毀譽以求安,是猶負千鈞之重陷於不測之淵而求生也,必不幾矣。”百官之吏亦知為奸利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猶上高陵之顛墮峻溪之下而求生,必不幾矣。”安危之道若此其明也,左右安能以虛言惑主?而百官安敢以貪漁下?是以臣得陳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職而不怨。此管仲之所以治齊而商君之所以強秦也。

注釋

1.苟:《詩·唐風·采苓》:“人之為言,苟亦無信。”《禮記·曲禮上》:“臨財毋苟得。”《孟子·告子上》:“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荀子·不苟》:“君子行不貴苟難,說不貴苟察。”司馬遷《報任少卿書》:“仆雖怯儒欲苟活,亦頗識去就之分矣。”《韓詩外傳》:“不恤乎公道之達義,偷合苟同,以持祿養者,是謂國賊也。”這裡用為隨便之意。
2.因:《詩·鄘風·載馳》:“誰因誰極。”《詩·大雅·皇矣》:“維此王季。因心則友。”《荀子·議兵》:“因其民,襲其處。”《韓非子·五蠹》:“論世之事,因為之備。”《史記·平原君虞卿列傳》:“因人成事者。”《史記·屈原賈生列傳》:“因厚幣用事者臣靳尚。”這裡用為依靠,憑藉之意。

譯文

那有法術的人作為臣子,能夠效法度量規矩的言論,對上能明白表達君主法令,對下能使奸臣走投無路,以此來使君主尊貴國家安定。因此度量規矩的言論能得到效法在前,那么賞罰就能夠在後施行。君主誠信明白於聖人的辦法而不跟隨於世俗的言論,根據名稱和事實是否符合來確定是非,憑藉對事實的檢驗來審察言論,那么君主身邊親近熟悉的寵臣,就會知道詭詐偽善是不可以用來求取得安樂的,就一定會說:“我不拋棄邪惡的行為方式,、盡心竭力來侍奉君主,而竟然以相互結黨營私、胡亂毀謗讚譽來求取安樂,就象是背著上千斤的重負掉到了深不可測的水潭中還想求得生存一樣,必然是沒有機會的。”百官下屬的辦事員也知道乾邪惡的勾當取利是不可以得到安樂的,必然會說:“我不用清正廉潔方正為人奉公守法來求取安樂,而竟然用貪利卑污的念頭違反法令來謀取私利,就象是登上高山的山頂又墜落到峻峭的溪谷下求得生存一樣,必然是沒有機會的。”安樂和危險的道路就是這樣明白,那些左右近臣怎么能用假話虛言來迷惑君主?而群臣百官又怎么敢因為貪婪而漁肉百姓?因此臣下能夠向君主陳述自己的忠誠而不蒙蔽君主,下級能忠於職守而不怨天尤人。這就是管仲之所以治理齊國而商鞅之所以強大秦國的道理。

說明

本節緊接上節,說到根源了,根本原因其實就在於“明於聖人之術而不苟於世俗之言”,這就要求領導人要有主見,要行正道,那么下級無機可乘,也就跟隨著走正道了。走正道能夠得到安樂和利益,誰不願意呢?其實這就是孔子所說的“仁義禮智信”,遵守一定的社會行為規範,選擇最佳行為方式,就能得到安樂和利益。

作品原文4

從是觀之,則聖人之治國也,固有使人不得不愛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愛為我也。恃人之以愛為我者危矣,恃吾不可不為者安矣。夫君臣非有骨肉之親,正直之道可以得利,則臣盡力以事主;正直之道不可以得安,則臣行私以幹上。明主知之,故設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夫是以人主雖不口教百官,不目索奸邪,而國已治矣。人主者,非目若離婁1乃為明也,非耳若師曠2乃為聰也。目必不任其數3,而待目以為明,所見者少矣,非不弊之術也。耳必不因其勢,而待耳以為聰,所聞者寡矣,非不欺之道也。
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視,天下不得不為己聽,故身在深宮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內。而天下弗能蔽弗能欺者,何也?暗亂之道廢而聰明之勢興也。故善任勢者國安,不知因其勢者國危。古秦之俗,君臣廢法而服私,是以國亂兵弱而主卑。商君說秦孝公以變法,易俗而明公道,賞告奸,困未作而利本事。當此之時,秦民習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無功可以得尊顯也,故輕犯新法。於是犯之者其誅重而必,告之者其賞厚而信。故奸莫不得而被刑者眾,民疾怨而眾過日聞。孝公不聽,遂行商君之法。民後知有罪之必誅而私奸者眾也,故民莫犯,其刑無所加。是以國治而兵強,地廣而主尊。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罰重而告奸之賞厚也。此亦使天下必為己視聽之道也。至治之法術已明矣,而世學者弗知也。

注釋

1.離婁:人名,古代一個視力極好的人,相傳是黃帝時人,能於百步之外見秋毫之末。《孟子·離婁上》:“離婁之明,公輸子之巧,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
2.師曠:春秋時代晉國的著名樂師。
3.數:《周禮·地官·大司徒》:“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老子·五章》:“多言數窮,不如守中。”《孟子·告子上》:“今夫弈之為數,小數也。”《荀子·榮辱》:“循法則、度量、刑辟、圖籍,不知其義,謹守其數。”《荀子·解蔽》:“數為蔽:欲為蔽,惡為蔽。”《商君書》:“故為國之數,務在墾草。”這裡用為道數,方法之意。

譯文

從上面的論述來看,那么聖人治理國家,本來就有使人不得不愛我的道路,而不是依靠別人因為仁愛的原因才來為我效勞。依靠別人因為仁愛的原因來為我效勞的人是危險的,依靠我自己使人不得不為我效勞的人能得到安樂。君臣之間並沒有骨肉之親,正直無邪的道路可以得到利益,那么臣下就會盡力侍奉君主;正直無邪的道路不可以得到安樂,那么臣下就可以行為於私利以干擾上級了。
明白的領導人知道這個道理,所以就設立了利益和危害的道路來告示天下而已。因此君主雖然不用親口去教育百官,不用親眼去審視奸邪,而國家卻已經治理好了。所謂人民的主人,並不是說眼睛像離婁那樣才算視力好,也不是說耳朵像師曠那樣才算是聽覺靈敏。觀察事物如果不使用辦法,而要依靠自己的眼睛來作為視力看明白,那么所能看見的就很少,這決不是不受蒙蔽的辦法。打聽情況如果不依靠形勢,而依靠耳朵作為自己的聽力,那么能聽到的就很少了,這決不是不受欺騙的辦法。所謂明白的君主,使天下的臣民不得不為自己去觀察事物,使天下的臣民不得不為自己去打聽情況,所以自己雖在深宮之中而能明察四海之內。而天下臣民不能蒙蔽不能欺騙自己,這是為什麼呢?是因為愚昧混亂的道路廢除而使自己耳聰目明的權勢興盛起來了。
所以善於運用權勢的人國家安定,不知道憑藉權勢的人國家危險。古時候秦國的風俗,君臣廢棄法治而用自己的私智,因此國家混亂兵力衰弱而君主地位卑微。商君勸說秦孝公改變舊法、移風易俗來彰明奉公的原則,獎賞告發奸邪的行為,遏制枝末事業而做根本的農業。在這個時候,秦國人民習慣於有罪可以赦免,無功勞可以得到顯貴的風俗,所以輕易地就可以觸犯法令。於是對違犯新法的人懲罰很重而且一定執行,對告發奸邪的人獎賞優厚而且誠守信用。所以奸邪沒有不被發現而且受到懲處的人很多,百姓痛恨埋怨新法而且責難的人日益眾多。秦孝公不聽,還是繼續推行商君新法。
民眾後來知道有罪必然被懲罰而被懲處的私行和姦人很多,所以民眾不敢再違背新法,致使刑法沒有辦法再增加了。因此國家得到治理而兵力強盛,國土廣闊而君主尊貴。之所以會這樣,是因為對包庇隱藏罪犯的人處罰嚴厲而且對告發奸邪的人獎賞豐厚。這也是使天下的臣民必須為自己去監察打聽情況的辦法。能使國家大治的法術已經是這樣明白了,而現今社會上那些學者卻一點也不知道。

說明

本節論述的治國之法,其實中心就是一個,用法治,不用人治。用法治,就是君主自己也要守法,用人治,君主當然首先就可以不守法。然而這個“法治”,到現在仍然很難實行,原因就是每一層領導人自己首先不想守法,因為守法是不自由的,是受約束的,不能隨自己的心意說了算。如果每一個領導人自己都想超脫在法之外,那么任何一個單位都是治理不好的。

作者簡介

韓非,生於周赧王三十五年,卒於秦王政十四年(約前281年-前233年),韓非為韓國公子(即國君之子),漢族,戰國末期韓國人(今河南省新鄭)。是中國古代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政論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後世稱“韓非”或“韓非子”,中國古代著名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 韓非的著作,是他逝世後,後人輯集而成的。據《漢書·藝文志》著錄《韓子》五十五篇,《隋書·經籍志》著錄二十卷,張守節《史記正義》引阮孝緒《七錄》(或以為劉向《七錄》)也說“《韓子》二十卷。”篇數、卷數皆與今本相符,可見今本並無殘缺。自漢而後,《韓非子》版本漸多,其中陳奇猷《韓非子集釋》尤為校注詳贍,考訂精確,取捨嚴謹;梁啟雄的《韓子淺解》尤為簡明扼要,深入淺出,功力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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