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殘疾人體育協會

青海省殘疾人體育協會是青海省殘聯、青海省體育局領導下的民眾性體育團體。是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青海省殘疾人體育協會是青海省殘聯、青海省體育局領導下的民眾性體育團體。是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的團體會員。 
協會的宗旨是:鼓勵、幫助各類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增進健康,推動我省殘疾人體育事業的發展,改善和增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青海省殘疾人體育協會的前身為青海省傷殘人體育協會,1998年經省民政廳重新註冊登記,更名為青海省殘疾人體育協會,協會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組織和指導殘疾人體育活動;舉辦全省綜合性和單項的殘疾人體育賽事,有計畫地部署和發展殘疾人體育活動基地,組織培訓殘疾人運動員和從事殘疾人體育業務人員。組織參加或承辦全國性和國際性殘疾人體育比賽,開展殘疾人體育國際交往。
協會的經費來源為政府補貼,國內外社團組織和個人捐款及其他收入。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青海省殘疾人體育協會。
第二條本會是青海省殘聯、青海省體育局和青海省體育總會領導下的非營利性民眾性體育團體,由省有關單位、各類(或單項)殘疾人民眾體育組織及各州、市、地殘疾人體育協會自願組成。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鼓勵、幫助各類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增進健康;推動我省殘疾人體育事業的發展;改善和增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青海省殘疾人聯合會、青海省體育局和青海省體育總會,接受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事機構設在西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動員、組織和指導殘疾人開展體育活動;
(二)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特教學校(班)、校園體育、福利單位及社區殘疾人健身活動;
(三)組織、管理、培訓殘疾人運動員和從事殘疾人體育工作的人員,有計畫地部署和發展殘疾人體育活動基地,舉辦全省綜合性和單項的殘疾人體育賽事;
(四)組織參加或舉辦全國殘疾人體育比賽,開展殘疾人體育對外交流;
(五)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殘疾人體育科學研究;
(六)對會員單位及各級殘疾人民眾體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全省性各類(或單項)殘疾人民眾體育組織及各州、市、地殘疾人體育協會,凡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積極組織開展地區性殘疾人體育活動,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執行委員會討論並批准;
(三)由常務委員會授權體協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推舉代表參加全省委員會;委員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實行監督;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照本會宗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殘疾人體育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委員由各會員單位和有關單位推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可聘請特邀委員;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全省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四年召開一次,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省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本會視情況設立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顧問。
第十八條全省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是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負責。
第十九條全省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
(四)向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名譽職務和特邀委員;
(十一)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目標;
(十二)提出本會章程修改議案;
(十三)檢查、督促章程的實施;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執行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的職權,對執行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殘疾人體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委員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常務副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確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在青海省殘聯宣傳文體部。
第三十二條本會任職人員如調離所在單位,其協會職務由原單位重新推舉人選替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組織、個人捐贈;
(四) 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後報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在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全省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之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9年2月5日全省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青海省殘疾人體育協會執行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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