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璧縣村級幹部規範化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新階段的需要,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建設,充分調動和保護村級幹部的工作積極性,促進村級幹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安徽省村“兩委”工作規則(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村級幹部,指村黨總支部(支部)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委員,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村級計生專乾及其他村級配套組織負責人。
第二章 職數設定
第三條 堅持“注重實效、交叉兼職、精幹高效、合理定編”的原則,按照村人口數量,確定村級幹部職數。原則上,人口在3000人以下的村,村兩委成員控制在5—7人;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村兩委成員可適當增加,但最多不得超過9人。村兩委成員中至少應有一名女同志。
第四條 村兩委成員實行交叉任職。村黨組織成員按法定程式可兼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倡村黨組織書記按法定程式兼任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黨組織副書記按法定程式兼任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其他村級配套組織負責人由村兩委成員兼任。除村黨組織書記外,其他兩委成員都要兼任村民組長;要適當擴大村民小組的規模,儘可能取消專職村民組長。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五條 選任村級幹部,要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著眼於建設堅強有力的村級班子,把那些思想好、作風正、能力強、有文化、民眾公認的人選拔到村級領導崗位。選任村級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六個原則:黨管幹部原則,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原則,注重能力、民眾公認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
第六條 村級幹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思想堅定,帶頭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工作水平,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了解並掌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等相關知識;帶頭致富能力強,帶領民眾共同致富能力強,奉獻意識強。
(四)公道正派,廉潔自律,作風民主,團結同志,盡職盡責,在黨員和民眾中享有較高的威信。善於做民眾工作,能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
(五)一般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一般在45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條件可適當放寬,但一般不得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
(六)擔任黨內職務應具備一定的黨內生活經驗和黨務工作經驗。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村級幹部:
(一)正處在緩刑、假釋、取保候審、保外就醫期間或刑滿釋放後未滿三年的。
(二)受黨紀處分,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年限內的;非黨員幹部受到政紀撤職處分或被依法罷免未滿三年的。
(三)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偷生超生或縱容、包庇親屬偷生超生的。
(四)參與、組織、煽動民眾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的。
(五)參與封建迷信活動,信仰邪教的。
(六)拒不履行應盡義務的。
(七)道德品質差,不遵守社會公德,生活不檢點的。
(八)不恪守家庭美德,不盡贍養義務,經常鬧家庭糾紛或虐待家庭成員的。
(九)不能吃苦耐勞、勤儉節約,因個人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和生活極為困難的。
(十)患有嚴重疾病,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
第八條 拓寬選任村級幹部的範圍和渠道。要注意從回鄉青年、退伍軍人、民營企業家、外出務工人員和致富能人等優秀分子中選任村級幹部。對暫時確無合適人選的村,可以打破地域、身份、職業的界限進行公開選拔;必要時,上級黨委可以選派幹部到村任職。鼓勵和支持黨政機關幹部、軍轉幹部和大中專畢業生到村任職。
第九條 村黨組織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根據上級黨委統一安排,及時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的,應由鄉鎮黨委(開發區工委,下同)報縣委組織部審批。延期或提前時間最多不超過一年。特殊情況下或換屆選舉六個月以後,鄉鎮黨委方可任命村黨組織負責人。
第十條 選任村級黨組織幹部,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安徽省村黨支部換屆選舉“兩推一選”暫行辦法》的規定和程式進行。要努力改進選任方式,進一步營造有利於農村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機制和環境。
第十一條 選任村委會幹部,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進行。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實行“組合制”競選,充分體現村民意願和村民自治。
第十二條 保持村級幹部的相對穩定。村黨組織書記在任期內,一般不得隨意調整或更換;確需調整的,應事先徵得縣委組織部的同意。
第十三條 村級幹部由鄉鎮黨委管理。鄉鎮黨委對村級幹部實行全面管理,鄉鎮設立村級幹部檔案室,建立標準的村級幹部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內容齊全,格式規範。縣委組織部對村黨組織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實行備案管理。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 堅持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層次培訓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合理分解教育培訓任務,充分利用農閒時間,分期分批對村級幹部進行教育培訓。村黨組織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以縣委培訓為主,其他村級幹部和村級後備幹部以鄉鎮黨委培訓為主。
第十五條 村級幹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不斷提高村級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進行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知識、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不斷提高村級幹部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依法辦事的自覺性;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經濟管理知識、科學文化知識、實用技術的培訓,不斷增強村級幹部帶領民眾發展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本領;進行民主集中制教育,不斷增強村級幹部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民主意識;進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使村級幹部真心誠意地為民眾辦實事;根據上級組織的要求和本地實際,進行其他方面知識和能力的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要改進村級幹部教育培訓的方式方法,增強針對性、靈活性和實效性。可採用以下方式方法:
1、任職培訓。所有新進班子的村級幹部都要在上崗後的一年之內,安排任職培訓,時間不少於3天。
2、定期輪訓。依託縣委黨校或鄉鎮業餘黨校,每年對村級幹部普遍輪訓一次;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輪訓時間一般不少於7天,其他村級幹部和後備幹部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3天。
3、學歷教育。有計畫地組織村級幹部參加自學考試、農廣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等形式的學習。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與大中專院校聯合辦班、委託辦班等形式。
4、專題培訓。根據工作需要,舉辦專題培訓班、研討班,或選送到有關高等院校,有針對性地進行短期專題培訓。
5、外出考察。要有計畫地適時組織村級幹部到省內外發達地區學習考察,擴大視野,增長才幹。一般應每2-3年組織一次。
第十七條 加強教育培訓基礎建設。要加強縣委黨校和鄉鎮業餘黨校建設,完善教育培訓設施,強化師資力量,提高教學水平。村級幹部的教育培訓經費應按照中發&#91;1999&#93;3號檔案的規定,列入縣、鄉鎮財政預算。
第五章 任務職責
第十八條 村級幹部要把帶領民眾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和集體收入,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作為根本任務。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落實村黨組織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決定和黨員大會、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自覺維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班子的團結和穩定,堅持按《安徽省村“兩委”工作規則(試行)》的規定辦事。
(三)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較大財務開支、集體資產管理以及其他重大問題。
(四)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事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向上級黨委、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帶頭並帶領民眾調整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全面發展。
(六)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正確處理農村各種矛盾,密切黨群幹群關係。
(七)積極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村民自覺履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應盡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八)堅持村務(黨務)公開、民主管理,自覺接受黨內外民眾的監督;參與討論、制定和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並帶頭執行。
(九)嚴格執行計畫生育的有關政策規定,從嚴控制人口增長,努力杜絕計畫外生育,切實搞好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服務工作。
第六章 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 對村級幹部要做到勞有所酬、病有所醫、退有所補、老有所養。村級幹部的工資待遇從村級專項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村級幹部實行結構工資制度。村級幹部兼職不兼薪,按所任最高職務工資標準執行。村級幹部的工資分為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工資標準由鄉鎮黨委、政府依據該村經濟發展水平、村級幹部任職崗位和年限、村人口規模等情況研究確定,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村級幹部工資的發放形式。嚴格按照省財政廳《財政補貼農民資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財農村&#91;2005&#93;314號)和市委《關於印發<宿州市村級幹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宿辦發&#91;2004&#93;22號)執行。基礎工資經鄉鎮黨委審核後,由鄉鎮財政所通過涉農補貼資金專戶直接打卡發放到人。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和計生專乾每季度發放一次;其他村幹部每半年發放一次。績效工資經鄉鎮黨委綜合考核確定後,由鄉鎮財政所通過涉農補貼資金專戶直接打卡發放到人,每年發放一次。村級幹部無故外出,影響工作的,由鄉鎮黨委通知財政所,停發其外出期間工資。
第二十二條 基礎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和規模工資。
(一)職務工資標準:村正職幹部和計生專乾,每人每月200元;副職幹部,每人每月120元;一般成員,每人每月80元;非兩委成員的村級配套組織幹部,每人每月50元。
(二)工齡工資標準: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0元;10-20年的,每人每月20元;2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30元。
(三)規模工資標準:3000人以下的村,每人每月20元;3000—5000人的村,每人每月30元;5000人以上的村,每人每月40元。
第二十三條 績效工資占村級幹部基礎工資總額的55%左右,具體標準由鄉鎮、村根據各村情況確定。按照組織建設、計畫生育、社會治安、農民負擔、公益事業、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目標任務,對村級幹部進行綜合考核,然後分別確定每名村級幹部的績效工資。
第二十四條 凡因計畫生育、減輕農民負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力被“一票否決”的村,取消所有村級幹部年度績效工資。村級幹部受到誡勉的,應取消其年度績效工資。
第二十五條 實行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大病醫療救助制度。從村級專項補助資金中提取2%,建立村級主要幹部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對突患重病且家庭困難的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給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第二十六條 實行村級幹部退職補助制度。從現在起,對於連續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10年以上、年滿55周歲,經鄉鎮黨委、政府批准退職的,退職後享受一定的退職生活補助。月補助標準原則上為30—50元,由各鄉鎮村級財務管理中心按月或按季度發放。
對於那些雖然符合退職條件,但退職時間在2001年9月27日以前的,按照中發&#91;1990&#93;19號檔案“對於長期擔任村里主要領導職務因年老體弱退下來的幹部,生活有困難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的規定執行,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由各鄉鎮黨委按當時的有關規定辦理;對於在2001年9月27日至本辦法下發之前退職的,按靈發&#91;2001&#93;10號檔案執行;對於本辦法下發之後退職的,按本辦法執行。
享受補貼的退職幹部應支持鄉鎮和村的工作;對起消極作用的退職幹部,經鄉鎮黨委研究,可取消其年度補貼或享受補貼的資格。
違反黨的紀律、國家的法律法規,受到免職、罷免、撤職、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刑事處理的幹部,不享受退職補助待遇。
第二十七條 實行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參保對象為現任的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參保經費實行鄉鎮、村、個人共同承擔,比例為各占三分之一,保險標的由各鄉鎮根據情況自行確定。不再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的,可以續保,但保險費全部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對在職時有突出貢獻的離任村級正職幹部,可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給予特殊獎勵;有條件的鄉鎮也可以建立政府特殊津貼制度。重大節日期間,鄉鎮黨委、政府要組織慰問,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九條 實行村級幹部崗位目標管理。對村級幹部要制定明確的任期目標和年度目標,據此進行考核。考核在縣委組織部統一指導下,由鄉鎮黨委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村級幹部考核的內容:思想政治素質情況;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情況;維護國家、集體和民眾利益情況;完成上級組織和村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情況;發展農村經濟,建設農村精神文明,為民眾解決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實際問題情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民主,加強團結,實行集體領導情況;秉公辦事,艱苦奮鬥,廉潔自律,遵紀守法情況。
第三十一條 村級幹部的考核,實行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主要通過檢查工作、談心談話、走訪村民、專項調查等形式,了解村級幹部的有關情況。定期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時,採取本人述職、民主測評、個別座談,同時可輔以民意調查等形式進行。村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在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參加的大會上進行個人述職;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上進行個人述職。然後分別由與會人員以無記名劃票方式,按照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對其進行民主測評。在民主測評的基礎上,結合平時工作情況,對村級幹部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二條 考核結果的運用。對政績突出的村級幹部,鄉鎮要進行宣傳、表彰,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縣委每兩年表彰一批紅旗村黨組織和優秀村幹部,適時組織巡迴演講報告。推選各級人大代表和黨代表時,村黨組織書記應占一定比例。對考核為稱職的村級幹部,要指出缺點和不足,促其改進。對連續兩年考核被評為不稱職的村級幹部,要按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進行調整或罷免。
第三十三條 實行村級幹部誡勉制度。村級幹部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予以誡勉:
(一)對上級指示、決議貫徹不力或拖著不辦,影響工作進展,造成一定後果的。
(二)熱衷於吃喝玩樂或拉家族、搞宗派,鬧不團結或影響村級穩定和發展的。
(三)責任目標完成不好,工作失誤較多,民眾反映較大的。
(四)在關心民眾生活、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難點、熱點問題上,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在本年度鄉鎮各項工作綜合考核中,位居全鄉鎮最後一名的村級主要幹部。
第三十四條 誡勉村級幹部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村黨組織委員會或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擬誡勉幹部建議名單,經鄉鎮黨委派人調查核實後,召開鄉鎮黨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二)誡勉決定作出後,由鄉鎮黨委指派專人與誡勉對象談話,說明誡勉事由,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將誡勉談話通知書送達本人及所在村黨組織。
(三)村黨組織接到誡勉通知書後,先在村兩委班子內部予以通報,並幫助改正錯誤;同時,在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會上予以通報。誡勉對象本人接到通知書後5日之內,要制定整改措施,書面報鄉鎮黨委。
第三十五條 誡勉期限為6個月。誡勉期滿,鄉鎮黨委派員參加由村黨組織委員會主持召開的黨員和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對誡勉對象的工作和思想表現情況進行民主評議,並將評議結果書面報鄉鎮黨委。經民主評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認為其已改正錯誤的,經鄉鎮黨委集體研究,予以解除誡勉;對經民主評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認為其未改正錯誤的,經鄉鎮黨委研究,給予必要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經誡勉無明顯變化、不能勝任現任職務的,由鄉鎮黨委派人做說服工作,勸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予以撤職或依法罷免。
第三十六條 對於在鄉鎮各項工作綜合考核中,連續三年均排在最後一名的村,應免去村黨組織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的黨內職務,並依法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職務。對於連續兩次落選的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不得再任命為村幹部。
第三十七條 在年度或任期考核時,民主評議中不稱職票數達30%以上、不能勝任現職的村級幹部,要及時予以調整;對濫用職權,違法亂紀,嚴重失職、瀆職的,要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村級幹部實行任期和離任財務審計。審計工作由鄉鎮負責組織實施,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積極配合。審計結果要適時向黨員和民眾公布。
第八章 後備幹部
第三十九條 建立村級後備幹部隊伍制度。村級後備幹部由村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民主推薦,村黨組織研究確定,報鄉鎮黨委審核備案。每村至少要培養2—3名後備幹部。對村級後備幹部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制。半年一鑑定、一年一考核,具體工作由村黨組織負責實施,鄉鎮黨委予以指導。對經考核不宜作為後備幹部的,應調出後備幹部隊伍,及時補充新的人員,並報鄉鎮黨委備案。
第四十條 村級後備幹部的教育培訓,應以鄉鎮業餘黨校為陣地,每年集中培訓2—3次,每次1—3天;同時,也可以分期分批選送到各類院校培訓,培訓內容以“選單式”、按需施教為主。
第四十一條 村級後備幹部的使用。對村級後備幹部,要堅持成熟一個、使用一個的原則,唯才是舉,任人唯賢。村級幹部出現缺額時,應優先從符合條件的後備幹部中推薦、選拔。
第四十二條 在職的村級主要領導幹部負有培養和幫帶後備幹部的責任,使後備幹部儘快適應農村工作的新形勢。履行職責不到位的,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予免職或撤職。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各鄉鎮可結合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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