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應急指南

電梯應急指南

《電梯應急指南》是建設部為了應對電梯緊急情況,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設備安全,於2006年1月4日頒布的。本指南共四章,十五條,第一章為總則,二至四章為細則。

電梯應急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梯乘客在乘梯出現緊急情況(困人、開門運行、溜梯、沖頂、夾人和傷人等)時能夠得到及時解救,幫助人們應對電梯緊急情況,避免因恐慌、非理性操作而導致傷亡事故,最大限度的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設備安全,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對電梯運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指南所指電梯,是指動力驅動、沿剛性導軌或固定線路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本指南所指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指設有電梯房屋建築的產權人或其委託的電梯管理單位。

第二章

 電梯的應急管理
第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電梯管理人員,落實每台電梯的責任人,配置必備的專業救助工具及24小時不間斷的通訊設備。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第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與電梯維修保養單位簽定維修保養契約,明確電梯維修保養單位的責任。
 電梯維修保養單位作為救助工作的責任單位之一,應當建立嚴格的救助規程,配置一定數量的專業救援人員和相應的專業工具等,確保接到電梯發生緊急情況報告後,及時趕到現場進行救助。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電梯發生緊急情況時的社會救援體系。有條件的地方,應當設立電梯救援中心,組織專業力量,按區域建立救助網路。
第七條 電梯發生異常情況,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或向電梯救援中心報告(已設立的),同時由本單位專業人員先行實施力所能及的處理。電梯維修保養單位或電梯救援中心應當指揮專業人員迅速趕到現場進行救助。
第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各種電梯緊急情況應對常識的宣傳。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每年進行至少一次電梯應急預案的演練,並通過在電梯轎廂內張貼宣傳品和標明注意事項等方式,宣傳電梯安全使用和應對緊急情況的常識。
第三章 電梯的應急救援
第九條 乘客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應當採取以下求救和自我保護措施:
(一)通過警鈴、對講系統、行動電話或電梯轎廂內的提示方式進行求援,如電梯轎廂內有病人或其它危急情況,應當告知救援人員。
(二)與電梯轎廂門或已開啟的轎廂門保持一定距離,聽從管理人員指揮。
(三)在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前不得撬砸電梯轎廂門或攀爬安全窗,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電梯轎廂外。
(四)保持鎮靜,可做屈膝動作,以減輕對電梯急停的不適應。
第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接報電梯緊急情況的處理程式:
(一)值班人員發現所管理的電梯發生緊急情況或接到求助信號後,應當立即通知本單位專業人員到現場進行處理,同時通知電梯維修保養單位。
(二)值班人員套用電梯配置的通訊對講系統或其他可行方式,詳細告知電梯轎廂內被困乘客應注意的事項。
(三)值班人員應當了解電梯轎廂所停樓層的位置、被困人數、是否有病人或其它危險因素等情況,如有緊急情況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四)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專業人員到達現場後可先行實施救援程式,如自行救助有困難,應當配合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實施救援。
第十一條 乘客在電梯轎廂被困時的解救程式:
(一)到達現場的救援專業人員應當先判別電梯轎廂所處的位置再實施救援。
(二)電梯轎廂高於或低於樓面超過0.5米時,應當先執行盤車解救程式,再按照下列程式實施救援:
1.確定電梯轎廂所在位置;
2.關閉電梯總電源;
3.用緊急開鎖鑰匙打開電梯廳門、轎廂門;
4.疏導乘客離開轎廂,防止乘客跌傷;
5.重新將電梯廳門、轎廂門關好;
6.在電梯出入口處設定禁用電梯的指示牌。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善後處理工作:
(一)如有乘客重傷,應當按事故報告程式進行緊急事故報告。
(二)向乘客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調查電梯故障原因,協助做好相關的取證工作。
(三)如屬電梯故障所致,應當督促電梯維修保養單位儘快檢查並修復。
(四)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交故障及事故情況匯報資料。
第四章 緊急狀態時對電梯的處理
第十三條 發生火災時,應當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立即向消防部門報警。
(二)按動有消防功能電梯的消防按鈕,使消防電梯進入消防運行狀態,以供消防人員使用;對於無消防功能的電梯,應當立即將電梯直駛至首層並切斷電源或將電梯停於火災尚未蔓延的樓層。在乘客離開電梯轎廂後,將電梯置於停止運行狀態,用手關閉電梯轎廂廳門、轎門,切斷電梯總電源。
(三)井道內或電梯轎廂發生火災時,必須立即停梯疏導乘客撤離,切斷電源,用滅火器滅火。
(四)有共用井道的電梯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將其餘尚未發生火災的電梯停於遠離火災蔓延區,或交給消防人員用以滅火使用。
(五)相鄰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也應停梯,以避免因火災停電造成困人事故。
第十四條 應對地震的應急措施:
(一)已發布地震預報的,應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緊急處理措施,決定電梯是否停止,何時停止。
(二)震前沒有發出臨震預報而突然發生震級和強度較大的地震,一旦有震感應當立即就近停梯,乘客迅速離開電梯轎廂。
(三)地震後應當由專業人員對電梯進行檢查和試運行,正常後方可恢復使用。
第十五條 發生濕水時,在對建築設施及時採取堵漏措施的同時,應當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當樓層發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進水時,應當將電梯轎廂停於進水層站的上二層,停梯斷電,以防止電梯轎廂進水。
(二)當底坑井道或機房進水較多,應當立即停梯,斷開總電源開關,防止發生短路、觸電等事故。
(三)對濕水電梯應當進行除濕處理。確認濕水消除,並經試梯無異常後,方可恢復使用。
(四)電梯恢復使用後,要詳細填寫濕水檢查報告,對濕水原因、處理方法、防範措施等記錄清楚並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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