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示範法

電子商務示範法

電子商務示範法,即《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 示範法”共分兩部分,計4章17條。其第一部分題為“電子商務的一般規則”,其第二部分以“特殊領域中的電子商務”為標題,由1章計2條構成,實際上僅是規定了與貨物運輸契約及運輸單證有關的電子商務規則。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於1996年推出了一部關於電子商務的示范法,即《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下稱“示範法”)。
“示範法”共分兩部分,計4章17條。其第一部分題為“電子商務的一般規則”,由3章計15條構成,系統地規定了關於電子商務的一般原則,將法律要求適用於數據電文的規則,以及數據電文交流的規則等內容。其第二部分以“特殊領域中的電子商務”為標題,由1章計2條構成,實際上僅是規定了與貨物運輸契約及運輸單證有關的電子商務規則。本文僅限於對“示範法”第一部分的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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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向各國推薦採用的示範性法律文本,其本身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個國家一旦以“示範法”為藍本制定了自己的法律,那么,“示範法”中的規則就會成為這些法律的組成部分。在這個意義上,“示範法”具有使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統一化的作用。考察“示範法”對於中國電子商務法制建設具有實踐意義。

適用範圍與有關術語

“示範法”適用於什麼範圍?按照該示範法第1條的規定,該示範法適用於在商業行為中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任何種類的信息。考慮到一些國家對於純粹的國內商業交易暫還不準備採用該示範法中的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有關國家在採用該示範法時,可以將該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與國際商業有關的數據電文。(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該示範法所做的注釋1。)在規定該示範法的適用範圍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還特別註明,該示範法並不妨礙任何旨在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規則的適用。(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該示範法所做的注釋2。)此外,考慮到不同國家對於不同的商業交易可能規定有不同的特殊規則,聯合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各國在採用該示範法時,可以規定該示範法不適用於某些特殊的交易情況,即將這些特殊的交易情況作為例外處理。(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該示範法所做的注釋3。)
為確定“示範法”的適用範圍,應當確定“商業”的含義。那么,在該示範法的意義上,究竟什麼樣的交易是“商業的”呢?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解釋,應當對“商業的”一詞作廣義的解釋,以使其可以概括一切具有商業性質的關係,無論其是契約關係或非契約關係。所謂具有商業性質的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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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以提供或交換貨物或服務為內容的任何貿易交易;經銷協定;商業代表或代理;經營管理;租賃;工廠建造;諮詢;工程承包;許可交易;投資;融資;銀行業務;保險;特許協定交易;合營企業或其他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航空、海上、鐵路或公路貨物或旅客運輸。(註: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該示範法所做的注釋4。)作為信息交流的新形式,數據電文傳輸現在已套用於今天社會生活的很多領域。在商業交易中,數據電文傳輸也正在被越來越多地採用。因此,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對“商業的”一詞做廣義的解釋,是應該得到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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