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模式

電力市場模式是電力工業改革所建立的一種電力市場的體制形式。具體地說,是指電力工業發、輸、配、供電各環節以及市場交易機構和監管機構之間形成的關係形式。

衡量

一般來說,一個電力市場模式是否適合該國國情可從三個方面來衡量 :

①是否滿足一般商品市場的要求。比如,是否確保電力市場的有效監管,是否有利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是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②是否充分考慮到電力商品的特殊性與電力市場的複雜性。比如,是否有利於電力系統安全、可靠地運行。

③是否有利於電力工業和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比如,是否按電力市場改革的既定目標實現電力市場化改革,資源是否合理利用,是否鼓勵綠色電力的發展,是否有足夠的適應能力且留有足夠的發展餘地。

在電力市場改革的某一階段,三個方面並不是同等重要的,通常有所側重,但不能不予考慮,否則,電力市場改革的初衷就要受到損害和挑戰。

劃分

電力市場模式有兩種劃分方法:一是按市場結構開放和競爭程度的不同,可劃分為垂直壟斷模式、發電競爭模式、批發競爭模式和零售競爭模式;二是按市場交易集中程度的不同,可劃分為電力庫(電力聯營)模式、雙邊交易模式、多邊交易模式、混合交易模式(電力庫模式+雙邊/多邊交易模式)。

內容

基於電力工業改革目標的電力市場模式

電力市場的實質是通過建立一個充滿競爭和選擇的電力系統運營環境來提高整個電力工業的經濟效益,競爭和選擇是市場機制互相依存的兩個方面。依據競爭和選擇的不同程度,把電力市場模式分成4種類型,這四種類型分別對應電力工業改革的階段性目標,故這種分類方式稱電力市場目標模式(簡稱目標模式)。

(1)完全壟斷型模式

有時稱所有階段的壟斷或壟斷型模式。在發、輸、配和供電四個領域均是壟斷的。它的基本特點是整個電力工業是一個縱向高度集成的系統,是在電力市場出現前電力企業普遍採用的模式。在規模經濟仍可能獲得效益的小系統中,趨向於保持壟斷經營。也有人認為在由標準化和集中式的核電項目構成的大系統中,採用壟斷模式的規模效益超過了競爭帶來的效益。

(2)發電側競爭的電力市場(買電型模式)

這是將競爭引入到電力工業的最初級模式。這種模式下,電力系統各發電廠與電網分開,成為獨立的法人,發電市場存在唯一的買電機構。各個發電公司相互競爭,但不允許通過輸電網將電直接賣給最終用戶。

它的主要特點是:① 在發電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允許多種經濟成分、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電廠存在。② 電網運營管理機構成為電網運行中樞。③ 配電公司存在競爭和專營兩種運營模式。④ 各電網之間通過電網運營管理機構進行電力交易。⑤ 引入投標機制與國家巨觀調控。

一般認為:對於發展中,處於電力工業改革初期或者電力系統太小,競爭受到天然限制的國家,由於有關法規還不完善,缺乏電力市場運行經驗,買電型模式對現有的組織機構沒有很大的影響的情況下,是一個很好的模式。

(3)批發競爭模式

又稱批發市場競爭模式或批發競爭、輸電網開放、多個購買者模式。主要特點:① 發電領域引入競爭機制體現在發電廠建設和運營兩個方面,它們所發的電可直接賣給配電公司(或者大用戶)。② 輸電網路向用戶開放並提供輸電服務。③ 配電公司(或大用戶)獲得選擇權,但配電網仍不開放。④ 買賣雙方共同承擔市場風險。⑤ 調控更加重要。總之,在該階段,市場更多地允許發電商與售電公司通過契約方式實現交易。

批發競爭模式被認為是一種過渡模式,對於擁有複雜電力系統的已開發國家,在採用零售競爭模式之前,往往會採用批發競爭模式,待時機比較成熟後,再向零售競爭模式過渡。

(4)零售競爭模式(直銷型或完全競爭模式)

在該模式中用戶獲得了選擇權,發電環節和零售環節都展開較完全的競爭。它的特點是:①獨立發電公司直接接受用戶選擇,同時也獲得了選擇用戶的權力。②所有用戶都獲得了選擇權,這是該模式的最大特點。③發電、零售與輸配電領域完全獨立,配電和輸電網路均向用戶開放。④出現了供電零售公司。⑤電網交易中心不再是買電機構,實際上變成了拍賣商或者經紀人,買賣雙方簽訂的所有交易都必須通過電網輸送。

零售競爭模式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很先進的模式,是擁有複雜電力系統的已開發國家的明智選擇。但從美國加州2000年發生的電力危機來看,該模式對於具有完善市場結構、政策和法律的國家才是適用模式。

基於運營的電力市場模式

依據競爭者進入輸電領域的方式和引入市場競爭的領域,將電力市場模式分為三類,即競標、代輸和電力庫三種模式。因主要從電力市場運營角度對電力市場模式分類,故稱電力市場運營模式(簡稱運營模式)。

(1)競標模式

依據競標方式的不同,分為獨占權競標和新建資產競標。

競標模式的主要特點:① 逐漸引入競爭機制,政府管制機構可從政策考慮,決定開放的方向和規模。② 對已有的企業衝擊較小,在廠網未分開的情況下也可採用。

如果配電和供電既沒有完全分離,也沒有通過TAP(第三方進入電網)方式進行部分分離,可考慮採用獨占權競標模式。對新建發電工程競標,可以在兩種情況下使用:一是在廠網尚未分開,發電領域尚未引入競爭上網機制的情況下實行;另一種是在廠網分開,發電領域已引入競爭上網的情況下,為避免過度競爭而實行新建電廠競標。

(2)代輸模式(電力轉供或托送模式)

代輸模式有三種情形:一種是第三方代輸交易以“個別”方式進入到某一電網中,稱躉售代輸;另一種是供電商和用戶之間簽訂直接雙邊契約,稱零售代輸;第三種是公共電網。

該模式主要特點:① 躉售代輸可使新舊發電企業一併進入競爭。② 實施零售電力代輸模式將使終端用戶能夠直接進入輸配電網,因而封閉的供電專營區將消失。③ 在公共電網模式下,擁有電網的電力公司沒有任何首先使用自己電網的特權,各方使用電網權力平等。

對於採取階段性做法的已開發國家,可以實行躉售代輸或零售代輸,但要有較強的技術支持系統。而實行公共電網模式則要求信息高度透明,通常這是很難做到的。

(3)電力庫模式(統一核算模式)

所謂電力庫就是一個短期電力市場,發電商、配電商和終端用戶可進入這個市場。電力庫可以分成強制型電力庫(mandatory pool)和志願型電力庫(voluntary pool)兩類。

強制型電力庫的優點:調度的複雜程度低,系統的穩定性比較高。缺點是:① 要把發電、輸電、配電分開,變化相當劇烈。② 電力庫要成為一個新的負責經濟調度的公用電力事業單位,如何建立一個有效率的管制體系,成為新的突出問題。③ 發電企業與用戶之間必須經過電力庫進行電力交易,影響了用戶自主選擇發電商的權利,影響了發電企業之間的競爭。自願型電力庫的優點是可以給電力用戶以充分的自由選擇權,發電企業的競爭比較充分,但是這種制度同樣存在強制電力庫的前兩個缺點。電力庫模式適用於具有獨立且受管制的輸電系統,完善的市場結構,強大的技術支持系統,政策和法律完善的已開發國家,或擁有政府財力支持、能夠吸引大量投資的開發中國家。

基於管理的電力市場模式

依據電力工業發電、輸電和配電環節的管理歸屬和引人競爭機制的變化,將電力市場模式歸納為7種類型,因其偏於從電力企業管理角度回答這樣的問題:電力企業發、輸和配電各環節誰經營?是否存在競爭?是否需要政府管制?故稱電力企業管理模式(簡稱管理模式)

•模式分類

(1)模式1-全國為單一垂直壟斷模式。全國的發、輸、配電(包括銷售)業務全部由一個電力公司經營,該公司屬單一垂直壟斷經營企業,市場競爭不足,通常需要政府管制。

(2)模式2-單一發輸電公司與多家配電公司模式。由單一的電力公司經營國內的發電與輸電業務,而配電業務由多家經營。政府管制程度仍然很高。

(3)模式3-單一垂直壟斷企業和多家發電、配電公司模式。輸電公司由單一電力公司經營,且公司有垂直壟斷的發電與配電業務,發電、配電部門允許其他發電企業加人。允許成立特殊配電企業,在發電和配電領域引人部分競爭機制。仍必要對該電力公司進行管制。

(4)模式4-多家發電公司與一家輸配電公司的模式。將具有規模經濟的輸配電部門由單一的輸配電公司經營,發電部門則由多家經營。發電部門有可能因此產生競爭,但由於輸配電公司獨家經營,用戶沒有直接向發電公司購買電力的權利,仍然需要政府的管制。

(5)模式5-一家輸電公司與多家發電、配電公司模式。與前者類似,只是將配電公司進一步劃分為多家經營。這種模式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電力工業改革追求的理想目標。

(6)模式6-多家壟斷的發輸電公司、配電公司的模式。一個國家或地區內的發輸電業務由多家壟斷電力公司分區經營,配電業務則由多家配電公司經營,輸電網路互相聯結。

(7)模式7-多家垂直壟斷的電力公司模式。一個國家的電力供應,由多家發電、輸電、配電垂直壟斷的電力公司分地區經營,電力公司間電網互相聯結。

其它類型的電力市場模式

(1)基於統一電網的電力市場模式

依據國家是否擁有統一電網,將電力市場模式分為兩類:集中模式與分散模式。

①集中模式。具有統一電網的國家,其改革模式一般採取發電與電網分開,並逐步開放配電市場,而調度和市場運營機構仍與電網緊密結合,如英國電力市場是典型。

②分散模式。沒有統一電網的國家,其改革模式一般實行成立獨立的系統運行及電力交易機構,各電力公司仍可擁有電廠和電網,配電市場逐步開放。

③由於分類角度和標準不同,不同類型的電力市場模式是有差別的,但它們並不是相互排斥

(2)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無明顯特徵,屬於前幾種模式的混合,分為四種_3 :

①整體垂直壟斷模式。發、輸、配、售電環節主要由一個公司垂直一體化壟斷。

②單一買家模式。電廠和電網分離,發電環節競爭,電力通過電網公司售給用戶。

③分散垂直壟斷模式。分區域發、輸、配、售電由一個電力公司垂直一體化壟斷。

④按環節分離模式。按發、輸、配、售電環節分割,在發、售電環節引入競爭,輸、配電在政府監管下壟斷經營。

啟示

國際電力改革的基本經驗說明,電力市場化改革要有具備一定經濟規模的市場競爭主體,及完善可靠的高質量輸配電網路作支持,目前中國電力全面市場化改革的基本條件還不成熟。中國的電力市場模式既不同於英美的高度市場化模式,也不同於法國、日本的一體化模式(垂直或區域),可以說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模式,這種模式可從三個緯度來刻畫 :

(一)體制改革

中國電力體制改革的大方向是從原來高度壟斷的模式向市場化模式轉變,而“廠網分開,競價上網”則是近期改革的重點,目前看廠網分開已經基本實現,但競價上網則還是停留在口頭上,這一方面因為上網電價還是被嚴格管制的;另一方面則是由於區域電力市場還沒建立起來,夸省或區域的電力調度量很小。同時大戶直銷、發電權交易等配套改革還處於試點階段,這直接限制了核電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二)市場發育

中國的電力市場規模還比較小,沒有足夠多的市場競爭主體,市場體系不完善,競爭也很不充分。目前在發電市場上引入了競爭模式,賣方是若干獨立的發電企業。而買方是唯一的電網公司。另外在供電市場,仍然是賣方壟斷的局面。同時與市場化改革相配套的其他改革進展緩慢,如中國電價一直沒有放開,也沒法放開。我們的模式與英美差距太大,目前沒有可比性,根據有關研究,我國電力行業最少需要8—10年才初步具備市場化的條件。

(三)政策引導

目前國家的政策導向是鼓勵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清潔能源的發展,同時限制火電等高污染能源擴張,核電作為一種環保清潔能源也屬於鼓勵發展的對象,為此國家出台了節能調度辦法,同時從上網電價、項目報批、融資等方面加以扶持,因此,電網並沒有壟斷權。同時,五大電力集團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也基本可以不受限制地在不同地區擴張業務,並不存在像日本那樣的區域壟斷格局。電力行業的廠網糾紛、價格矛盾、上網順序、電量分配等,最終只能由國家發改委來仲裁和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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