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省級醫院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醫院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 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醫院財務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全面推進我省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通知》、《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計委、雲南省衛生廳轉發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印發〈關於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和《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計委、雲南省衛生廳轉發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中醫藥局〈關於完善城鎮醫療機構補償機 制落實補償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等檔案,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舉辦歸口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的非營利性省級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省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院和療養院等醫療機構財政補助經費的管理。
第三條 醫院財政補助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主要用於政策規定對省級醫院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等。
(二)項目支出主要用於醫院開辦、設備購置、房屋修繕、重點學科建設、科研、人才培養等項目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安排的補助性支出。
第四條 醫院財政補助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核定收支、差額補助的原則。醫院醫療收入、藥品收入等各項收入優先保證其支出的需要,在此基礎上財政對醫院實行差額補助,合理安排補助資金。
(二)統籌兼顧、分類管理的原則。統籌考慮各醫院業務收支、工
作特點等因素,對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院實行分類管理,實施分類補助。
(三)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財政對醫院核定補助總量,在下達各醫院補助經費時進行結構調整,將按人員定額補助的方式逐步轉變為按項目補助。
(四)科學立項、規範管理的原則。醫院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醫院根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科學立項,省衛生廳和省財政廳對醫院申報項目進行嚴格審核,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擇優安排。
(五)鼓勵先進、績效考評的原則。為鼓勵先進,補助經費根據對各醫院工作指標完成情況考核後進行安排。醫院要專款專用,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分析,省衛生廳和省財政廳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過程及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考評,跟蹤問效。
第二章 經費預算編制
第五條 醫院基本支出根據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醫院編制內實有在職人員數和國家及省規定的工資、補貼,並按部門預算相關要求及定額標準編制上報。
第六條 醫院項目支出按照區域衛生規劃、最佳化衛生資源配置及事業發展需要編制,上報項目要體現各醫院的優勢和特色,避免重複建設。
第七條 醫院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管理,醫院根據申報項目支出預算的要求設立項目庫,項目庫中的項目應按照“零基預算”編制原則,分輕重緩急進行合理排序,並實行滾動管理。
第八條 醫院要根據省財政廳編制部門預算的要求,統一填制項目申請書,經省衛生廳匯總後向省財政廳申報項目支出預算。
第九條 醫院房屋設施大型修繕及大型醫療設備購置項目必須先按國家和省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配置審批手續後,再納入項目庫申報。
第十條 醫院的重點臨床學科建設、科研和人才培養等項目必須擬訂項目實施方案,具有明確的項目目標、組織實施計畫和科學合理的項目預算,經省衛生廳組織專家論證批准後,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十一條 醫院完成救災、突發性公共衛生救治等政府指令性任務發生的支出,由醫院在完成任務後提出補助申請,並附相關憑證,報省衛生廳和省財政廳審核補助。
第三章 經費預算審批下達
第十二條 醫院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定額標準測算的財政補助經費在批覆下達醫院時進行結構調整,一部分作為基本支出,一部分作為項目支出補助,並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增加項目支出所占比重,直至完全調整為項目支出。
第十三條 醫院財政補助經費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比例, 由省財政廳和省衛生廳根據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分年度核定,在省衛生廳年度部門預算中批覆下達。具體比例的核定綜合考慮各醫院業務收支、工作特點等因素,實行分類管理。收支規模大、業務量多的綜合醫院作為改革的重點,基本支出調整為項目經費補助的比例應高於70%;收支和業務量達到一定規模的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基本支出調整為項目經費補助的比例應高於50%;收支和業務量較小的醫院、專科醫院,尚不具備調整條件的, 暫維持按基本支出補助的辦法,待條件成熟後再作調整。
第十四條 醫院基本支出在省衛生廳年度部門預算中批覆下達,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根據省衛生廳年度部門預算批覆各醫院的項目支出,各醫院結合自有資金安排的項目統籌考慮,從原上報項目庫中遴選急需安排的項目,並向省財政廳和省衛生廳報送項目經費使用報告。
第十六條 省衛生廳和省財政廳對醫院上年度的服務效率、經濟效率等指標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達醫院項目補助經費的參考依據。醫院項目支出的分配對上年度工作開展較好、考核優秀的醫院給予適當傾斜。
第十七條 項目支出中的房屋修繕、重點臨床學科建設、科研、人才培養等項目資金,在經費預算下達後,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 項目支出中設備、藥品、物資等購置資金,由各醫院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採購,並辦理有關採購事宜。完成採購工作後,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醫院離退休經費和醫療經費實行歸口管理,經費預算由社保經辦機構和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省財政廳按規定的撥款方式和渠道撥付。
第四章 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醫院應嚴格執行《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會計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各項財政資金。
第二十一條 醫院的項目資金要專款專用,原則上不作調整, 如有特殊情況需調整項目的,需報省財政廳和省衛生廳批准。項目完成後如有資金結餘,醫院要及時上繳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批准後調整用於與該項目有關的其他業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衛生廳和省財政廳將對醫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醫院應在年度決算後向省衛生廳提交項自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執行進度、資金使用和管理、任務目標完成等情況。省衛生廳要將各醫院項目完成情況匯總後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四條 凡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項目支出都要按省財政廳的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工作,並在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兩個月內向省財政廳提交績效自評報告,省財政廳將視情況對一些項目進行考評。
第二十五條 省衛生廳和省財政廳對年度預算安排的醫院項目實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加強項目管理及以後年度安排項目支出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財政廳商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於2006年12月1日施行,此前與本暫行規定不一致的有關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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