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昭通漁洞水庫保護條例

雲南省昭通漁洞水庫保護條例,摘要如下:第一條 為了加強漁洞水庫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體污染、水土流失和水庫淤積,保障人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水庫保護區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水庫保護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綜合防治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漁洞水庫的保護和管理,防治水體污染、水土流失和水庫淤積,保障人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水庫保護區從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水庫保護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綜合防治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和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水庫水體、破壞水土資源和水庫設施等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五條 水庫正常蓄水位為黃海高程1985米。

水庫709平方公里徑流區和水庫樞紐工程、輸水乾渠為水庫保護區。水庫保護區劃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為水庫、水庫樞紐工程和水庫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範圍內。

二級保護區為除一級保護區以外的徑流區,以及輸水乾渠兩側各3米範圍內。

在一級保護區的界線上應當設定界樁。

第六條 水庫水質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源衛生標準執行。

第七條 昭通市人民政府負責水庫的保護工作,將水庫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水庫保護投入機制和生態補償機制,加大對徑流區的扶持力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昭通市人民政府對在水庫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昭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昭陽區、魯甸縣、永善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徑流區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力度,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有計畫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營造水源涵養林,保護自然植被;實施國土整治和地質災害防治;推進沼氣池、節能灶和以煤代柴、以電代柴等農村替代能源建設;指導科學施用化肥、農藥,妥善處理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推廣旱廁,防治面源污染。

第九條 昭通市人民政府漁洞水庫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擬定水庫保護區的保護開發利用規劃、綜合整治方案及保護管理配套辦法,報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負責監督實施。

(三)協調有關部門和縣(區)依法保護水庫。

(四)參與水庫保護區內開發和污染治理項目的審批,並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

(五)負責水庫、樞紐工程和輸水乾渠管理,制定年度蓄水、供水計畫及水庫工程運行調度方案和防洪預案。

(六)做好供水服務,確保用水安全。

(七)依法建立水庫水質監測制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並採取治理措施。

(八)在一級保護區內依法集中行使昭通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水庫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昭通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在一級保護區設立公安派出機構,維護治安。

第十一條 昭陽區、魯甸縣、永善縣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二級保護區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龍樹河沿岸鄉鎮指定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轄區內河流水質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使用水庫供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費。

水庫水費和水資源費留成中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徑流區的保護與發展。

第十三條 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環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築物。

(二)向水體排放糞便、污水、廢水、廢液,傾倒固體廢棄物。

(三)在水體洗刷車輛、器具,洗滌衣物,游泳。

(四)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

(五)未經批准的開船作業。

(六)墾荒、放牧、獵捕、規模養殖和屠宰畜禽,丟棄畜禽屍體。

(七)銷售、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及含磷洗滌用品。

(八)移動和破壞界樁。

(九)毒魚、炸魚、電魚、釣魚、網箱養魚及未經批准的捕魚;向水體投放對水質有害的魚苗。

(十)毀林、毀草、挖樹根。

(十一)在水庫正常蓄水位以下及水庫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範圍內耕種;在水庫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至100米範圍內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十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或者導致水土流失、水庫淤積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水庫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對水源產生嚴重污染的項目。

(二)直接向河道、渠道、水溝排放糞便、污水、廢水、廢液,傾倒固體廢棄物及丟棄畜禽屍體,清洗有毒器具。

(三)銷售、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及含磷洗滌用品。

(四)在輸水乾渠兩側各3米範圍內和龍樹河河道兩岸各10米範圍內修建建築物,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堆放農藥、化肥和固體廢棄物。

(五)毀林、毀草、挖樹根。

(六)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第十五條 水庫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範圍內應當植樹種草,建立生態屏障;已耕種的,應當退耕還林。

在一級保護區內的住戶應當逐步遷出。對遷出居住的住戶,應當給予補償,並妥善安置,具體實施方案由昭通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禁止破壞水庫大壩,禁止盜竊、侵占、破壞水庫保護區範圍內供水、電力、監測、通訊等設施。

第十七條 龍樹河源頭大海子至水庫庫尾62公里的河道兩岸各10米範圍內以及沿河的集鎮、水庫庫邊的村寨為徑流區的重點治理區域。在此區域內,應當建立垃圾無害化處置和污水處理設施,引導徑流區民眾修建和改造畜圈、廁所,防止對水源造成污染。

第十八條 在徑流區的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水資源論證制度。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九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水庫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對其中違反第(一)至(七)、(十二)項規定的,可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八)項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可處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九)項規定的,可沒收漁網等工具,並可處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項規定的,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或者種植面積1至3倍的樹木、草地,可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違反第(十一)項規定的,可按非法種植土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至2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對其中違反第(一)至(四)項規定的,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補種毀壞株數、面積1至3倍的樹木、草地,可處毀壞林木、草地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違反第(六)項規定的,可按非法開墾種植的陡坡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至2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阻礙水庫防洪、蓄水、供水及發電等正常工作和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水庫保護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時間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雲南省昭通漁洞水庫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漁洞水庫位於昭通市昭陽城區西北23公里處,徑流區面積709平方公里,最大壩高87米,總庫容364億立方米,自2000年12月投入使用以來,在城鎮供水、農業灌溉、防洪發電和生態氣候調節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2004年城鎮生活供水1300萬立方米,農灌和發電用水21億立方米。過去,昭陽區工業、居民生活用水水源有4個,其中3個為地下溫泉水,水質未能達到生活飲用水水源標準,水質達標的大龍洞水源,每天只能供水05——1萬噸,不能滿足4萬噸的需要。漁洞水庫供水後,以優良的水質保證了城區23萬人的飲水安全。除城市供水外,水庫還承擔著昭魯壩區3萬多農村人口的生活供水。由於魯甸縣城現有的水源面臨枯竭,今後也要靠漁洞水庫供水。作為滇東北重要中心城市的昭通市昭陽城區未來人口將達到50萬人,漁洞水庫水資源是昭魯壩區發展的命脈,近百萬民眾奔小康的希望所在。但是,漁洞水庫水質從蓄水初期的Ⅰ類降至目前Ⅱ類到Ⅲ類之間,呈水質類別下降的趨勢,主要污染物為:總磷、大腸桿菌,威脅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造成水質污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709平方公里的水庫徑流區生態環境脆弱,易產生水土流失。徑流區居住著12萬人,其傳統粗放的生產方式對生態環境破壞嚴重,鏟草皮、挖樹根、盜砍林木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些自然和人為因素導致徑流區水土流失面積達70%,而森林覆蓋率僅為30%。據水文觀測資料顯示,每年有108萬噸泥沙淤積在水庫內,相當於一年報廢一座80萬立方米的小型水庫。

另外,徑流區內60%的住戶沒有廁所,生活垃圾亂堆亂放,溝河兩邊死畜禽隨處可見,一到雨季就衝進水庫。每年農業生產使用化肥12萬噸,農藥10噸。在正常蓄水位海拔1985米以上水庫岸邊200米以內的3000多人生活污水、人畜糞便、垃圾很大部分直接排入水庫。若任其發展下去,漁洞水庫將由公益水庫變為“公害”水庫。

漁洞水庫保護工作,一直受到昭通市委、人大、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心。近年來,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相繼圍繞水庫保護問題提出“議案”和“提案”。根據代表議案,市政府2003年頒布實施了《漁洞水庫水資源保護辦法》。同時政府採取了一些治理措施,如在徑流區實施天然林保護和退耕還林工程,對主要入庫河流龍樹大河進行工程治理,安排建設了400口沼氣池等,這些措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水庫保護工作存在執法不到位,保護髮展無規劃,治理措施不落實等問題,還未從根本上解決,必須強化法治手段和綜合工程措施防治污染。

二、《條例》起草過程

去年下半年,昭通市組織了水利、環保、國土、農業、林業、扶貧、建設等部門參加的12個調研組三次深入漁洞水庫和徑流區,對水庫保護情況開展了深入調查,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建議稿。2004年11月,昭通市人大常委會向省人大常委會報送了《關於請求省人大常委會立法保護昭通漁洞水庫的報告》,並多次向環資工委、法制委表達了強烈的意願。省人大常委會十分重視漁洞水庫保護工作,將《雲南省昭通漁洞水庫保護條例》列入了2005年立法計畫。

在省十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昭通代表團文德華等45名代表又提出了“關於請求省人大常委會制定《雲南省昭通漁洞水庫保護條例》的議案”(議字第1號),大會主席團將這個議案交付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研究辦理。3月中旬,常委會高曉宇副主任帶隊,環資工委、省水利廳、省環保局組成調研組,對議案進行了專題調研,聽取昭通市人大、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的意見,聽取了部分人大代表和民眾的意見,徵求了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局的意見,都表示支持立法。環資工委研究認為,為了體現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思想,對漁洞水庫實施有效保護,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由於昭通市人大沒有立法權,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牽頭起草這個條例。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主任會議同意環資工委意見。環資工委成立了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及辦公室,開始了條例起草工作。6月上旬,起草領導小組赴昭通徵求了昭通市、昭陽區、魯甸縣和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並於6月13日,在昭通日報上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民眾的意見。昭通各界和民眾都很關注,特別是曾參與水庫建設的老同志專門組織了討論,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6月23日和7月1日起草領導小組分別召開省級有關部門、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專家座談會,聽取修改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6月29日環資工委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和說明。

三、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保護範圍

《條例》草案中明確規定漁洞水庫徑流區709平方公里為保護範圍,涉及昭通市昭陽區、魯甸縣、永善縣的10個鄉鎮34個村。並對水質保護有直接影響,水庫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範圍以內劃為一級保護區。這樣,有利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有利於《條例》頒布後的宣傳貫徹執行,有利於執法機關執法。

(二)關於管理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以及雲南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的通知(雲政發〔2002〕119號)精神,為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複處罰、執法擾民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經反覆研究,決定以地方法規授權的形式,明確昭通市人民政府漁洞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水庫保護管理工作,並設立綜合執法隊伍,在一級保護區內集中行使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水庫保護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同時,依法設定公安機關駐水庫機構,行使有關治安處罰權。

(三)關於水質保護和水土保持

針對水庫水質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兩大環境問題,《條例》規定,水庫水質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源衛生標準;在水庫一級保護區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範圍內通過退耕還林還草、住戶搬遷等措施,建立生態屏障;在水庫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項目等行為;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徑流區集鎮要建立垃圾處置和污水處理設施,扶持徑流區民眾修建和改造畜圈、廁所等法律措施防止對水源造成污染和水土流失。

(四)關於保護和發展問題

水庫徑流區民眾貧困人口多、程度深,並且絕大部分生活在高寒山區、石山區,是扶貧開發的重點地區。只有妥善解決水庫保護和徑流區發展的矛盾,通過保護帶動解決了貧困民眾的溫飽問題,脫貧致富,才能促進水庫保護工作。條例規定,在水庫水費和水資源費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徑流區的保護與發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徑流區發展的扶持力度等。

(五)關於《條例》施行時間

《條例》實施將進行宣傳學習和組織準備等工作,《條例》還規定設立昭通市人民政府漁洞水庫管理機構並相對集中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有方案擬定和報批等工作,需要一段時間準備,所以建議《條例》施行時間為2006年1月1日。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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