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履行《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的各項職責。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承擔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勞動、民政部門應當指導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做好殘疾人就業培訓工作。

(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到的權利。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保障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
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履行《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的各項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殘疾人事業的投入,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的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領導小組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承擔人民政府委託的任務,開展殘疾人工作;承擔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的殘疾人,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核發殘疾人證。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和福利待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項目和計畫,制定相應措施,開展殘疾人的康復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應當組織協調衛生、教育、民政等部門及其基層組織和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家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
第七條 殘疾人享受公費醫療或者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其康復醫療費用按公費醫療或者醫療保險的規定辦理;不屬上述範圍的,由本人和家庭負擔,經濟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站(點),應當做好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供應和維修服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發展殘疾人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級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及成人教育,幫助貧困殘疾學生就學,減免殘疾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
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
寄宿制、半寄宿制學校的殘疾學生,除按規定享受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再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教師從事殘疾人教育事業,加強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的培養、培訓,並逐步提高其地位和待遇。
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和經考核獲得合格證書的從事聾啞人手語、盲文翻譯的專業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滿20年並在殘疾人教育崗位退休的教師,其所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工資基數。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勞動部門對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城鎮殘疾人實行就業登記。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編制部門批准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協助、配合勞動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登記工作。勞動、民政部門應當指導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做好殘疾人就業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社會福利企業可以參加勞動部門舉辦的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破產或者撤銷時,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好殘疾職工的生活,並創造條件,幫助解決其再就業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對集中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的福利企業、按摩醫療院(所)、其他福利性企業事業單位和殘疾人個體勞動者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和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某些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專產。
第十五條 生產性企業中,盲、聾、啞及肢體殘疾在業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經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審核並報經省地方稅務局批准後,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吸收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在職職工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未達到此比例的,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所在縣(市)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可以給予減免照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者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農村基層民眾組織和殘疾人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幫助殘疾人改善功能,增強其參加生產勞動的能力,加強康復扶貧工作;對在農村從事生產勞動的殘疾人減免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性負擔,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生產資料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對特別貧困的殘疾人可以減免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第十八條 鼓勵衛生、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性力量興辦以盲人按摩專業人員為主的按摩醫療院(所)。
各級綜合醫療機構的按摩醫療科(室)應當優先錄用盲人按摩專業人員。對盲人按摩專業人員應當按其實際技能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條 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應當開闢為殘疾人服務的專欄或專題節目,並逐步在電視專題節目中增加必要的中文字幕和聾啞人手語解說。
第二十條 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的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不得因此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契約。
第二十一條 全社會都要關心、幫助殘疾人。
交通、郵電、醫療等行業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採取設立服務視窗或者醒目標誌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和優惠服務。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市區道路和公共設施時,應當執行國家《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未經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批准減、免或者緩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對不按照規定日期交納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侵犯殘疾人人身權利或者損害、侵殘疾人其他合法權益的,按照《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處罰。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本人由於受殘疾限制不能告訴的,其近親屬和其他監護人及有關組織,可以代理其提起訴訟,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