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經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修訂。該《辦法》分總則、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法律責任、附則程9章52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檔案發布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4號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NO:SC08072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2年7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7月27日

檔案全文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福利、無障礙環境等權益保障工作,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事業工作,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殘疾人事業工作,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

第四條 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或者行業要求做好殘疾人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宣傳殘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規,宣傳殘疾人自立自強和扶殘助殘先進事跡,形成全社會尊重殘疾人的風尚。

第五條 制定涉及殘疾人權益保障事業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政策規劃以及開展其他重大工作事項,應當聽取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代表的意見。

第六條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經費的投入,建立健全穩定增長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

地方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級使用的資金按照8%以上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級使用的資金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資金使用依法接受審計和監督。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康 復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並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並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健全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網路,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制度,優先開展0至6周歲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項目,提供包括早期篩查、康復指導、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內容的搶救性康復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城鄉貧困殘疾人納入醫療救助範圍,逐步提高救助標準;對貧困殘疾人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渠道無法解決的康復費用予以補助;對貧困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全民教育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權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全面實施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逐步發展殘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視發展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確保殘疾人義務教育與學前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對接。

第十四條 人口30萬以上的縣(市、區)應當建設一所獨立的特殊教育學校;不足30萬人口的縣(市、區),在市州範圍內統籌建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對不適應在普通教育學校特教班或者隨班就讀學習的殘疾人實施特殊義務教育。對具有在普通教育學校接受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可在普通教育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或者隨班就讀。

第十五條 特殊教育機構應當聘用特殊教育專業師資和生活服務人員,配備必要的生活、康復、教學、技術設備和無障礙設施,保障殘疾人學習、生活等需要。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教育機構通過遠程教育等方式為殘疾人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中考、高考等考試提供大字試卷、盲文試卷、手語翻譯等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補助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

對已建特殊教育學校和開辦特殊教育班或者殘疾人隨班就讀普通學校,應當按照當地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3倍以上的標準撥付殘疾學生生均公用經費,確保特殊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運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從事手語、盲文翻譯的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教補貼。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15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教補貼計入退休金。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從事手語、盲文翻譯的人員,工作滿10年以上的,發給特殊教育榮譽證書。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制定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保障殘疾人就業權利。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與創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完善資金扶持、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殘疾人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使用、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不低於10%的比例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性規定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不得在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迫殘疾人勞動或者從事街頭乞討等其他活動;禁止組織利用或者假冒殘疾人從事違法活動。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扶持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單位,並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開展殘疾人生產經營實用技術培訓,組織和扶持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社區服務業等形式的生產經營活動。將低收入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庭脫貧列入城鎮殘疾人就業促進規劃和農村扶貧開發計畫,在項目、資金和政策措施上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殘疾人就業和失業登記工作。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託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

第二十八條 招用登記失業的殘疾人,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相應期限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登記失業的殘疾人,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殘疾人就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條 政府和社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培養殘疾人文藝、體育人才;

(二)廣播電台、電視台開辦殘疾人專欄節目和手語節目;

(三)鼓勵和支持殘疾人特需文化、體育產品的研發和供給以及殘疾人題材文藝作品的創作。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對公眾開放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紀念館、美術館、展覽館、博物館、體育場(館)、文化活動中心、體育活動中心、文物古蹟遺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參觀遊覽。

對盲人和重度肢體、智力、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優先享有各類社會福利與保障,幫助殘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條件。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依法享受優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憑證。殘疾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辦理殘疾人證,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辦理。

殘疾人證只限本人使用,禁止偽造、假冒、轉借、倒賣等。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予以補助;為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代繳全部最低標準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對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養或者子女贍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單獨核定並按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制度。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搭乘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時,應當給予便利和優惠,允許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載殘疾人。

盲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持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公共汽車、電車、捷運、輕軌、渡船等市內公共運輸工具,隨行的一名陪護人員可免費乘坐同車次公共運輸工具。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依法購買機動代步交通工具、參加駕駛培訓、辦理牌證手續、參加保險、上路駕駛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便利和優惠照顧。

第三十八條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廣播電視、電信、網路等公共服務機構對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給予優惠。

第三十九條 城鎮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等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四十一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國家無障礙設施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

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設定專門的殘疾人通道和服務設施,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改造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並對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信息無障礙交流創造條件。政務信息公開應當採取信息無障礙措施,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四十四條 公共運輸站(場)和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配置無障礙設備,設定殘疾人專用座椅。

第四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所應當在最方便的位置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和顯著標誌,供殘疾人免費停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

50個以下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1個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 50個以上車位的按不低於2%的比例設定。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殘疾人組織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和使用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殘疾評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核發殘疾人證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偽造、假冒、轉借、倒賣殘疾人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行為、後果等情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五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用人單位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獲取相關稅費減免優惠待遇的;

(二)用人單位未依法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契約的;未依法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他侵犯殘疾人勞動權益的;

(三)拒不執行殘疾人優惠政策或者措施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殘疾人。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就《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修訂的必要性
殘疾人是一個數量眾多、特性突出、特別困難的社會群體,是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重點人群。據2006年全國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我省有6223萬 殘疾人,殘疾人數量占全國的第二位;殘疾人占總人口比例達到7.57%,為全國最高。1994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不斷得到完善,先後又出 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進一步增強了對殘疾人各項權益的保障,尤其是2008年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進行了全面修訂,為殘疾人社會參與、 康復、教育、就業等權益提供了更多保障。我省的《實施辦法》已經實施19年,與上位法不一致和與我省實際不相適應的問題也十分明顯。同時,我省近年來在發 展殘疾人事業中一些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與做法,也應當通過地方法規制度化、規範化。因此,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落實有關制度 規定,適應我省殘疾人權益保障的客觀需要,修訂《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十分必要。
二、《修訂草案》起草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立法計畫,省殘疾人聯合會起草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送審稿)》,該送審稿按照立法程式於 2010年11月上報省人民政府。此後,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廣泛徵求了市(州)政府、省級相關部門、相關單位、法律專家和殘疾人代表的意見,並在省人民 政府法制信息網、省殘聯網站上公開徵求了社會各界民眾的意見,還多次召開協調會,專門就草案中有關問題進行協調。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充分研 究、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修訂草案》送審稿;《修訂草案》已經201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1關於框架調整。這次修改的主要依據是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在認真總結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基礎上,對現 行《實施辦法》作了較大的補充和完善。草案分為總則、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法律責任和附則九章共47條,新增了13 條,修改了34條,刪去了22條,主要涉及殘疾人經費、社保、康復、就業等方面。與上位法和《實施辦法》相比較,《修訂草案》的一個明顯特徵是強化政府責 任,穩定經費保障機制,明確規定了福彩和體彩公益金要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的比例,特教學校及特教班生均公用經費撥付標準,單獨核定成年重度殘疾人並施以低 保救助,量化了公共停車場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等。《修訂草案》貫穿了“保障、服務、發展”的理念,體現了科學發展、以人為本的思想,突出了殘疾人作為特 殊困難的群體,政府和社會更應當給予特別扶助和保護的政策措施,內容更加全面,結構更趨合理,針對性、可操作性更強。
2關於福彩和體彩公益金提取比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要求,“各級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 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殘疾人事業的力度”。《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決定》(川委發〔2009〕14號)明確要 求,“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殘疾人事業的工作力度,提高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的彩票公益金在總量中所占的比例。”目前,我省還沒有從地方立法的層次上解決 彩票公益金用於支持殘疾人事業的具體比例的問題。從廣東省、山西省、重慶市、甘肅省、海南省、雲南省等兄弟省市來看,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對此進行了規定。 經相關部門反覆研究和協調,一致同意《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地方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級使用的資金按照5%以上的比例用於殘疾人體育事業;社會福利彩 票公益金留本級使用的資金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第九條第二款)。
3關於特殊教育公用經費的倍數。《國務院關於批轉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的通知》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要求,“國家制 定特殊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標準,地方政府制定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和教職工編制標準。改善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目前,我省多數市(州)特教生人均經費為 700多元,與普通義務教育學校700元基本相等,明顯偏低。特殊教育對教學設施和教學器材的特殊性和專一性以及個性化教育教學有特殊要求,因此需要比普 教投入更多的經費。經相關部門反覆研究和協調,一致同意草案第十六條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補助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按照當地 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3倍以上的標準撥付特殊教育學校公用經費,確保特殊教育學校正常運轉和發展的需要。”
4關於特殊殘疾人社會救助。針對特殊殘疾人的困難和需求,《修訂草案》從重點保障和特殊扶助兩個方面加大了對殘疾人的特殊社會救助的力度。一是為解 決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修訂草案》提出:“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養或子女贍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單獨核定,按規定納 入低保範圍。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二是為落實殘疾人出行無 障礙,保障殘疾人有尊嚴的生活,《修訂草案》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改造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對殘疾人 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第四十條)。三是為推進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修訂草案》提出:“公共服務機構、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 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四是為殘疾人機動車停放提供便利,《修訂草案》提出“公共停車場所應當在最方便的位置設 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50個以下車位的公共停車場至少設定1個,50個以上車位的按不低於2%的比例設定,供殘疾人免費停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請各位委員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審議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一 審。委員們充分肯定了修訂的必要性,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內務司法委員會根據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並印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 政府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學習借鑑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並會同省殘聯赴瀘州、宜賓等地開展重點問題調研,聽取多方面意見,多次反覆研究與修改。 2012年5月24日內司委召開全體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體彩公益金留成使用比例
有委員提出,體彩公益金留成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的比例應由5%提高到8%以上較為合理。內司委審議採納了該意見。理由:一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 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要求“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殘疾人事業的力度”,四川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決定》也有同樣要求;二是據第二 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我省各類殘疾人總數達6223萬人,占全省總人口757%,比例為全國最高。全國多數省市規定的體彩公益金留成使用比例都超過 5%,有些高達10%至15%,我省比例不宜過低;三是確定8%以上比例不違反體彩公益金的使用規定,也符合我省實際需要(詳見二審稿第七條)。
二、關於各類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
調研中有人提出,將各類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從15%提高到16%。內司委審議採納了該意見。理由:一是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我省 殘疾人就業人員為2256萬人,失業人員為138萬人,失業率為58%。其中,城鎮殘疾人失業人員為104萬人,城鎮殘疾人失業情況嚴重。二是國 務院《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 際情況規定”。全國各省市確定的比例一般都在15%至2%之間。我省按15%的比例已實行了18年,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這個比例已不能滿足我 省殘疾人就業需求(詳見二審稿第二十二條)。
三、關於公益性崗位安置殘疾人比例
調研中有人提出,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應當確定一定比例。通過調研並徵求相關方面意見,內司委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將比例確定為10%。 理由:一是就業率低、失業率高、就業殘疾人收入偏低是我省殘疾人就業狀況的三大基本特徵。政府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是我省民生建設的重要舉措。 二是全國多數省市都將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作為一項剛性政策,如甘肅、西藏規定不低於30%,山西不低於15%,陝西、內 蒙、寧夏、湖南不低於10%。三是四川作為殘疾人比例最高的省份,確定10%的比例比較合理也切合實際(詳見二審稿第二十三條)。
四、其他增加與修改的主要條款
1、有委員提出,應當統籌解決未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的縣(市、區)殘疾人教育問題。內司委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將修訂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人口30萬以 上的縣(市、區)應建設一所獨立的特殊教育學校;不足30萬人口的縣(市、區),在市州範圍內,統籌建設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對不適應在普通教育學校學習的 殘疾人實施特殊義務教育。對具有在普通教育學校接受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可在普通教育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或隨班就讀”(見二審稿第十四條);
2、有委員提出,應當嚴厲打擊利用殘疾人從事非法活動的行為。內司委審議採納了該意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迫或變相強迫殘疾人勞動或從事其他 活動;禁止脅迫、誘騙、教唆殘疾人從事違法活動;禁止組織利用或假冒殘疾人從事違法活動”(見二審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3、有委員提出,應當加強政府對無障礙設施的監督管理,並賦予殘疾人組織對無障礙設施提出意見與建議權。內司委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增加規定:“縣級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殘疾人組織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 設、養護和使用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見二審稿第四十六條第一、二款)。
4、有委員提出,對盲人和重度殘疾人,應允許一名隨身陪護人員免費進入相關場館景區或免費同乘相關車(船)次,才能確保此類殘疾人權利的真正實現。內司委審議採納了該意見,在二審稿中增加了相應規定(見二審稿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與上位法相同的條款原則上刪去以精簡篇幅;對條款中多處提及的“重度殘疾人”作了明確界定(見二審稿第五十一條);對修訂草案的其他條款內容、條款順序和文字也進行了必要的調整與修改。
以上意見連同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解讀

原《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此次修訂是該法規施行18年來的首次修訂。
一、修法背景
原《實施辦法》已施行18年,該辦法作為我省殘疾人事業的第一項地方性法規,對於維護我省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殘疾人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營造助殘扶殘的良好社會氛圍和法制環境,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008年4月24日全國人大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並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有關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理念、扶持政策、保障範圍、優惠標準等內容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我省原《實施辦法》的有些條款過於原則,有些條款已經過時,有些條款保障內容過窄,《實施辦法》的部分內容也需要根據上位法進行調整,特別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進一步做好殘疾人事業公共服務,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切實解決廣大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實施辦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通過修訂《實施辦法》將我省有關殘疾人在康復、教育、醫療、文化生活、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許多成功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加以固定和發展,更好地滿足廣大殘疾人經濟文化發展需要。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是結合我省實際,對《殘疾人保障法》的一個細化,是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生存生活狀況的地方性法規。通過有效實施,使殘疾人基本狀況明顯改善,我省殘疾人事業步入了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的發展軌道。
二、修法過程
省殘聯高度重視《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2009年10月開始立法論證,抓緊做好《實施辦法》修訂的各項基礎性工作,主動向省人大常委會匯報,加強與政府法制辦溝通,積極與相關部門協調,加快立法進度。《實施辦法(草案)》由省殘聯起草,在全省殘聯繫統內部、專門協會廣泛徵求意見,省殘聯黨組、理事會十多次研究。2010年9月草案第一稿完成後進入立法調研程式,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省殘聯與省政府法制辦多次集中研討,在省內外進行了廣泛的立法調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殘聯分別徵求了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專家和殘疾人等各方面意見,十易其稿,形成《實施辦法(草案送審稿)》報省政府,並經第94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蔣巨峰省長簽發,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內司委、法工委、法制委根據第十一屆省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三十次會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實施辦法(修訂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級相關部門的意見,對現行法律實施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專門組織召開座談會、進行立法調研、走訪了殘疾人家庭、特殊教育學校、康復醫療機構,聽取了關於殘疾人康復、社會保障和無障礙建設等各方面的建議意見,省人大內司委、法制委員分別會召開專委會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和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及省級相關部門反饋的修改意見,以及立法調研所掌握的情況對《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修訂草案修改稿。今年7月27日,我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並於9月1日起施行。
(一)修法的三個主要階段:立項論證(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以省殘聯工作為主;調研起草(2010年8月至2011年10月)以省政府法制辦為主;立法審議(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省人大專門委員會牽頭負責。

(二)修法的幾個重要的時間節點:2011年1月4日省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列入2011年省政府2011年立法計畫。2011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計畫作為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2011年11月9日,第94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修訂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定。2012年2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第七十次會議同意將修訂《實施辦法》列入2012年省人大立法計畫完成項目。2012年3月27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修訂草案。2012年5月30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審議修訂草案修改稿。2012年7月27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確定從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三)修法工作的主要特點:領導重視,部門協作,深入調研,廣集民智,基礎紮實。
(四)有關工作數據:省內外調研12次;專題座談會、研討會、論證會和協調會18次;徵集社會意見和建議2000多條;徵求殘疾人代表意見1000多人次;聽取相關領域專家意見120多人次;整理編印相關資料30多萬字。
在修訂過程中,我們堅持不與上位法牴觸,注重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重點放在解決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中存在的難點、熱點問題和殘疾人的特殊困難上,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不再作規定;對上位法有原則性規定的,作了細化補充;對上位法授權地方制定的,結合我省實際作了具體規定。修訂《實施辦法》體現了:
一是堅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確立以權利為本、機會均等、全面融入社會、反歧視、特別扶助等權益保障原則。
二是落實了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要求:將《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09〕14號)的原則思路和重點政策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三是總結了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殘疾人權益保障的理論及實踐創新:固化提升近年來我省行之有效的殘疾人工作組織體系、權益保障機制和保障政策措施。
四是解決本省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和一系列專項調研發現的殘疾人權益保障突出問題:包括基本康復、公平教育、平等就業以及基本生活、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其中以滿足殘疾人的特殊需要和解決其特殊困難更為優先,對重度殘疾人予以特別照顧。
三、修法原則
(一)立法思路
1.全面性:一是領域全面,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和保障殘疾人基本權益等各領域;二是主體全面,涉及保障殘疾人權益的各類主體,包括政府、社會、家庭和殘疾人,強化政府對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責任;三是內容全面,包括規劃、政策、組織、資金和有關體制機制等內容。

2.針對性:針對我省殘疾人的特殊困難和特殊需求立法,突出重點,力爭解決主要矛盾;針對理順我省殘疾人工作體制機制的關鍵環節立法;體現四川特色。
3.實用性(可操作性):結合我省實際,量力而行、適當超前,圍繞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著力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將我省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以法規的形式對一些關係殘疾人事業持久發展、落實仍存在難度的規定加以強化。
4.前瞻性:適應我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對殘疾人事業發展具有超前性和引導性。同時,從發展的角度出發,強調各項規定要充分體現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統籌兼顧、全面發展等要素。
(二)基本原則
1.強化政府責任。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基本職責,殘疾人事業基礎薄弱,建設民生政府需要政府在更大的程度上投入公共資源、提供公共服務、履行公共責任,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
2.堅持以權利為本。堅持平等地位和均等機會,維護合法權益,反對歧視。
3.注重分類保障。分殘疾類別、分年齡段等,特彆強調兒童優先、老年優待和重殘優惠。
4.強調特別扶助。重點保障和特別扶助相結合,一般性制度安排與專項制度安排相結合、普惠優惠特惠相結合。
5.倡導合理便利。在遵循通用設計原則的基礎上,要為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接受公共服務提供安全、舒適的環境和便利的條件。
6.促進社會融合。以殘疾人平等融入社會、共享社會發展成果為目標,強調融合教育,分散就業和公共生活參與。
四、基本結構
(一)《實施辦法》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康復;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勞動就業;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會保障;第七章、無障礙環境;第八章、法律責任;第九章、附則。
(二)《實施辦法》的體例框架: 修訂後的《實施辦法》與原《實施辦法》相比,在體例結構上做了較大調整,由原來的總則、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福利、環境、殘疾預防、獎勵與處罰和附則十章56條,修訂為總則、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法律責任和附則九章52條。 因為上位法對殘疾預防有著詳細規定,為避免重複,將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刪除了原《實施辦法》殘疾預防一章,將福利、環境章節修改為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使其標題更準確、內容更完整。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在總則中對其的立法宗旨、適用範圍、經費保障機制、執法主體、政府有關部門與殘聯的職責等作出明確規定,其他各章分別對殘疾人應當享有的扶持政策和權益保障作了具體規定。這樣修改,既與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保持一致,又增加和完善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新內容,體例、條目更加明晰、具體,可操作性更強。

五、亮點解讀
《實施辦法》重在細化和提升法律規範操作性,全面規範了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涉及衛生、人力社保、民政、教育、體育、司法、建設等30多個政府職能部門和眾多企業事業單位。對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及其他相關的社會主體在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中的責任和義務都作了全面規範,凡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不再作規定,使《條例》結構更緊湊,操作性更強。
(一)第一章總則共7條14款,其亮點:
一是明確基層殘疾人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第三條明確“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做好殘疾人服務工作”。這將有助於促進基層殘聯組織建設,並與殘疾人就業有機結合。
二是明確建立穩定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第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經費的投入,建立健全穩定增長的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機制”、“地方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級使用的資金按照8%以上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級使用的資金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資金使用依法接受審計和監督”。這對於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經費具有關鍵作用,同時也有助於進一步落實彩票公益金用於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相關問題。
(二)第二章“康復”共5條,其亮點:
一是強調要把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第八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並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從法規上保證了我省參加城鎮居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殘疾人,其醫療康復項目所需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得到報銷,使殘疾人康復更有保障。
二是明確大力發展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第九條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並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有效解決了殘疾人在新建的康復機構接受醫療康復訓練能夠得到報銷的問題。 
(三)第三章“教育”共7條11款。其亮點:
一是為解決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和職業教育問題,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全面實施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逐步發展殘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視發展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確保殘疾人義務教育與學前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對接”。
二是為建立健全殘疾人教育保障機制,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補助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 對已建特殊教育學校和開辦特殊教育班或者殘疾人隨班就讀普通學校,應當按照當地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3倍以上的標準撥付殘疾學生生均公用經費,確保特殊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運轉”。
三是為完善殘疾人教育師資和專業技術人員隊伍體系,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待遇,第十九條作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從事手語、盲文翻譯的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教補貼。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15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教補貼計入退休金”、“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從事手語、盲文翻譯的人員,工作滿10年以上的,發給特殊教育榮譽證書”。
(四)第四章“勞動就業”共10條12款。其亮點:
一是提高殘疾人就業安置比例,第二十二條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二是對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作出具體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不低於10%的比例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性規定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五)第五章“文化生活”共2條6款。其亮點:
一是加強殘疾人文化建設、扶持殘疾人文化產業,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政府和社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勵和支持殘疾人特需文化、體育產品的研發和供給以及殘疾人題材文藝作品的創作。”
二是提高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及社會福利方面的扶助力度,第三十一條規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對公眾開放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紀念館、美術館、展覽館、博物館、體育場(館)、文化活動中心、體育活動中心、文物古蹟遺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參觀遊覽。” “ 對盲人和重度肢體、智力、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
(六)第六章“社會保障”共9條14款。其亮點:
本章是保障殘疾人民生最突出、殘疾人得實惠最具體的一章。從殘疾人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生活保障、特困救助、醫療救助、住房保障以及托養服務等多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全方位保障殘疾人權益。其中最具突破意義的是第三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予以補助;為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代繳全部最低標準保險費。”和第三十五條規定“對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養或者子女贍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單獨核定並按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制度”、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七)第七章“無障礙環境”共6條10款。其亮點:

本章吸納了國家最近出台《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的重要條款,強調了無障礙建設要“優先改造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並對殘疾人家庭住宅無障礙改造提供資助”(第四十二條)。同時,為適應形勢的發展需要,方便殘疾人駕車出行,明確規定“共停車場所應當在最方便的位置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和顯著標誌,供殘疾人免費停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50個以下車位的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1個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 50個以上車位的按不低於2%的比例設定”(第四十五條)。
總體上講,《實施辦法》的出台會使殘疾人權益更有保障,殘疾人福利更加豐富,殘疾人服務更加完善。
六、突出作用
(一)為殘疾人權益實現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實施辦法》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許多重要領域以及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強調了政府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責任,明確了殘疾人扶助途徑,突出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在進一步細化《殘疾人保障法》的基礎上,結合四川實際,體現出了鮮明的地方特點,為殘疾人依法享有各方面權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二)加大了對殘疾人事業的經費投入
《實施辦法》除對政府財政預算投入作出規定外,還明確規定了彩票公益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具體比例。從法規層面加大了對殘疾人事業的經費投入,強化了資金保障,解決了殘疾人事業發展面臨的實際問題,將使更多的殘疾人得到更大的實惠。
(三)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實施辦法》明確了政府、殘工委以及各成員單位的職責,提出要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保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這些規定都將促進政府和政府殘工委成員單位履行職責,努力在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積極工作,更好地為殘疾人服務。
(四)建立完善了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
《實施辦法》充分保障了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條款中的各項規定,為保障殘疾人康復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切實提高殘疾人康復水平和質量,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目標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五)強調了保障殘疾人教育的權利。 
《實施辦法》立足於保障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益,重點保障適齡殘疾人的義務教育與特殊教育,從安排專項補助資金、建立特教學校、提高殘疾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培養、提高特教教師待遇等方面對推動殘疾人教育作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將更好地保障殘疾人接受教育的權利,使廣大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和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殘疾人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權利,進而從根本上提高殘疾人的素質,增強其參與社會的能力,實現自食其力,為社會作出貢獻。
(六)加大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力度

殘疾人就業是保障和改善殘疾人民生的基礎和條件,《實施辦法》加大了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力度的規定。這對殘疾人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促進殘疾人就業具有深遠的意義。在當前殘疾人就業十分困難的形勢下,必將有力地推動殘疾人就業工作,使更多的殘疾人通過就業,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對解決得好殘疾人就業問題,使改善殘疾人整體狀況具有重要意義。
(七)對困難重度殘疾人予以多方面保障
《實施辦法》強化了社會保障的舉措,規定了殘疾人在生活、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各項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制度,體現了最大限度保障殘疾人民生的立法原則。
同時,《實施辦法》在殘疾人文化生活、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也做了明確規定,全方位、多層次體現了對殘疾人權益的維護。
總之,《條例》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促進我省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改善殘疾人狀況,推動殘疾人事業在新的起點上依法加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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