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雞西市人民政府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雞政發〔2008〕37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雞西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業經2008年6月27日市政府13屆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雞西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解決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九部委令第16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雞西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我市城市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廉租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區廉租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價格、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後,納入我市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市政府批准後,納入我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廉租住房保障,遵循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補貼標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能力。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房源。
第七條 根據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以戶為單位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
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八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獲得一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已獲得租賃住房補貼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請選擇實物配租;已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重新申請選擇租賃住房補貼。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款或者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要予以公布。
第九條 採取貨幣補貼方式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補貼:
(一)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給予全額補貼;
(二)對獲得最低收入生活保障以外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補貼額度。
第十條 按照輪候順序給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自行到房屋租賃市場租賃住房,並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租賃契約應當約定月租金額度和租賃期限。
房屋租賃契約簽訂後,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通知書》。
房屋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持身份證、《廉租住房租賃補貼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到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辦理租賃住房補貼款領取手續後,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
第十一條 區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每季度末,將獲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家庭的租賃住房補貼明細上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匯總後,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核准後,將租賃住房補貼款直接撥付給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房屋租賃契約中約定的月租金金額高於租賃補貼額的,按租賃補貼額計發,超出部分由廉租戶自行承擔;房屋租賃契約中約定的月租金金額低於租賃補貼額的,按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的月租金金額計發。
第十二條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實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實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積和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三條 按照輪候順序給予實物配租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門發放《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
申請家庭持《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及相關手續參加公開選號、確定實物配租廉租住房,並與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簽訂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賃契約後,到房屋管理單位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四條 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房屋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廉租住房進行維護和管理,原則上併入小區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按年度進行結算,經財政部門批准後從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廉租住房,未經批准不得對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或者改動設施設備。

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採取多種渠道籌措。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國家和省撥付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五)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措的資金。
第十六條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餘額,應當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土地出讓淨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支出和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區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按時分別向區財政部門和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報送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財務決算,並接受區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按時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財務決算,並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畫中優先安排,並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採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設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水平,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應當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第十九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採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將單套的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並根據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贈用於廉租住房的資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核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二年以上並同居一處;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0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中已獲得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已作為其他家庭成員參與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申請或者參與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書面申請;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低保證或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有房提供房照,無房提供租賃契約);
(四)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五)孤、老、病、殘家庭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家庭成員確認應以戶口簿和低保證、低收入家庭證明載明的信息為準。
第二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報。由戶主或者其委託一名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二)初審。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在申請家庭所在地社區公示7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戶建立檔案,並將檔案及申請材料一同報送區廉租住房主管部門;
(三)複審。區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複審,複審合格的,轉交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複審,複審合格的,反饋區廉租住房主管部門;
(四)登記。複審合格後,區廉租住房主管部門上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登記,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廉租住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廉租住房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六條 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登記的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以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並向社會公開。
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八條 對輪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已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其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契約。
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條 租賃住房補貼協定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及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契約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區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第三十一條 廉租住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
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至少每半年一次對獲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複查一次,並採取相應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街道辦事處可以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並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廉租住房主管部門。
廉租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三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四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契約約定,採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及住房保障面積、租賃補貼標準等,實行動態管理,調整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七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廉租住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條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對已經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的房租。
第三十九條 廉租住房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4年12月6日發布的《雞西市廉租住房管理實施細則》(雞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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