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企業年金計畫

集合企業年金計畫,是由法人機構受託人發起設立,事先指定政府監控下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承擔相應職責,並共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時為多個企業委託人提供一攬子管理和服務的企業年金計畫。

集合企業年金計畫的定義

集合企業年金計畫,是指在一個企業年金計畫名稱下,事先確定各個管理人和投資組合產品,通過提供統一、標準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服務,讓多個委託人可共同參加的企業年金計畫。集合年金計畫一經設立,其管理費率、投資組合、計畫條款等內容已經確定,這就像到商店“買東西”與到工廠“定製物品”的區別一樣,中小企業現在要做的就只是到企業年金市場上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集合企業年金計畫,然後加入這個計畫,而不需要參與這個計畫的設計過程。

集合企業年金制度的分類

1.統一的受託管理模式。“統一的受託管理模式”,即由法人機構受託人發起設立,事先指定政府監控下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承擔相應職責,並共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時為多個企業委託人提供一攬子管理和服務、並共用一個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的標準化的企業年金計畫。它實際上是一種多個委託人的企業年金基金集中統一管理的模式,本質上就是一種資金的集中管理。

2.統一的投資管理模式。“統一的投資管理模式”,即是不同的受託人把其所管理的年金基金都投資到一個公共的投資組合產品或某一共同基金,從企業年金的運行過程來看,是一種投資的集合,即所謂的“後端集合模式”。集合計畫是由投資管理人發起設立的、事先經過監管部門核准發行的企業年金投資組合或共同基金,並通過向各受託人定向發行的方式,將眾多中小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集合起來,形成一個大的類似於共同基金進行運作的投資管理模式,它直接體現為一種集合型的投資產品,類似券商的“集合理財計畫”。在這種模式下,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及其旗下的投資組合或共同基金事先已經確定,通過接受各受託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的認購的形式予以確定。即受託人認購了某一投資組合或共同基金,也就認可了該投資組合或共同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在這裡受託人可以是法人受託機構,也可以是企業年金理事會。

集合企業年金制度的優勢

1.簡化了企業年金的建立程式。由於集合企業年金計畫是標準化的已成型服務產品,這樣就省去了管理人選擇、契約備案、計畫設立等步驟,大大加快了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速度,也解決了中小企業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為中小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帶來極大的方便。

2.降低企業年金運營成本。集合計畫的規模性,有利於在未來規模資產大幅度提高情況下形成規模效應,並將規模效應產生的成本節約讓予客戶,從而降低企業成本開支。在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方面,集合資金進行投資和集中的資產託管賬戶可以攤薄投資中的各項成本,也節約了一定的運營成本如席位年費、證券賬戶的開戶費等。

3.擴展投資組合的選擇餘地。從企業年金制度發展比較成熟的美國、香港的經驗來看,集合計畫的投資產品包括從高風險的股票基金到保證本金安全的低風險貨幣市場基金等一系列不同風險程度的投資組合,可以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風險偏好。集合計畫就可以建立多種投資組合賬戶,增加客戶的選擇餘地。

4.各中小企業的企業年金財產相互獨立,互相不受影響。這種運作模式下,不同企業的企業年金基金是相互獨立的,各企業都在託管人處設有相互獨立的受託財產託管賬戶,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為其建立相互獨立的賬務體系進行清算、核算和估值,企業所選擇的賬戶管理人也單獨為其建立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因此,各企業年金方案的變更,且任何一個企業的退出或由新的企業加入,都不會影響到集合計畫的運營,且託管人可以根據不同企業的繳費時間來計算相應的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不受不同企業繳費時間差異的影響。

5.企業年金基金運作更加安全。對於集合計畫,監管部門一般都有嚴格的準入限制。在運作過程中,由於集合計畫屬於公開發行的產品,因此監管部門往往要求集合計畫有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及時向全社會公開披露計畫的運作情況和投資業績。這將使計畫的管理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確保計畫合規運作。此外,資金規模的增加可以拓寬中小規模資金的投資範圍,有助於實現分散投資,降低風險。

6.更有利於監管部門的監管。在統一的受託管理模式模式下,投資組合只是年金計畫戰略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的具體體現,投資管理人及其投資組合是受制於年金計畫和受託人的。勞動保障部只要對受託人進行監管,受託人依據法規和契約對其他管理機構進行監督,這樣勞動保障部就能很容易管理其他管理機構以及成千上萬的委託企業及其年金資產,從而形成以受託人為核心的監管模式,大大減少了監管內容和環節,提高了監管的質量和效果。

集合企業年金計畫實施存在的問題

1.相關法律制度還沒有完善和規範。一直以來,關於集合企業年金計畫到底是“前端集合”還是“後端集合”的爭論從來都沒有停止過。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閉門會議”中的《企業年金集合計畫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第五條基本上確定了集合計畫的“前端集合”模式。而“統一的受託管理模式” 受到的最大詬病,就是把不同企業的年金資金匯集在一起進行管理,有違《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所以,急需勞動保障部頒布有關集合計畫的管理辦法,對集合計畫這種集合多家企業的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模式予以明確認可。

2.風險及監管問題。集合企業年金計畫與普通企業年金計畫的最大區別在於集合企業年金計畫是由多個企業共同參與,在計畫的實施與管理往往涉及多家企業的利益,由此導致集合企業年金計畫的責任主體沒有單僱主企業年金計畫那么明確。名義上每家企業都是集合企業年金計畫的委託人,每家企業都對集合企業年金計畫負有監管責任,但是監管是要付出成本並且具有外部性的,也就是說,那些沒有花費力氣和金錢的企業同樣也能從實施監管的企業的行為中獲得好處,這樣就很容易出現經濟學中所說的“搭便車”現象,每家企業都希望別人監管,自己坐享其成,結果誰也不會去主動監管。

3.相關的稅收政策沒有到位。雖然集合企業年金制度能幫助中小企業快速建立企業年金,大大降低他們的成本,但是這些還遠遠不夠成為其積極建立企業年金的動力。稅收優惠才是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畫的根本動力所在。目前,我國實行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省份的優惠稅率多在4%~8%之間,還很低,全國統一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沒有建立起來。

集合企業年金計畫相應的對策

1.完善關於企業年金的法律法規,給中小企業發展企業年金創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環境。雖然傳聞中的《企業年金集合計畫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討論稿)》對集合企業年金的模式選擇、賬戶管理和管理費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的建立對一個市場的發展是遠遠不夠的。大到繳費和年金增值的具體規定,小到繳費年齡和積累年限以及獲得分配的具體數目上都需要非常詳盡的規定,使小企業在建立他們的退休金計畫時能夠有現成的規則和法律來進行對照。雖然我國企業年金髮展已有10多年的歷史,但是至今仍然缺乏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支持,這些相關制度的缺乏和不足嚴重製約了企業年金的發展。

2.對設立企業年金計畫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僱主向雇員退休金計畫的繳費可以從它的當期應稅收入中扣除繳費的數額,以達到減稅的目的。同時,退休金計畫的投資收益不計入計畫參加者的當期應稅收入,它只在雇員獲得退休金分配時,才需繳個人所得稅等賦稅。而在我國,企業年金髮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缺乏外部激勵,政府應該提供適合我國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扶持企業年金的發展,並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在企業年金計畫方面提供不同的優惠政策。在資金來源上,應該對企業和雇員用於繳納企業年金的收入少征或不征;對企業年金投資運營也要給予優惠政策,投資收益免繳所得稅。

3.加強監管部門對集合年金計畫受託人的監管。根據經濟學原理,外部不經濟時應由政府部門擔起責任。作為企業年金的主要監管部門,勞動保障部應把其監管的重心和方向放在企業年金計畫和受託人方面,在集合計畫的契約、流程、投資、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嚴格地備案管理,代替集合企業年金計畫的中小企業對受託人依據法規和契約進行監督,從而形成以受託人為核心的監管模式,減少了監管部門的管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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