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判決

陰陽判決

“陰陽判決”是指兩份案號、判決時間均相同,結果卻截然不同的判決書。承德中院於2015年1月2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該判決書是裁定將案件發回承德縣法院重審,孟祥珍於2015年4月17日收到判決書結果卻是維持原判。

孟祥珍在2005年8月1日就和朋友黃大海河北省承德縣倉子鄉政府,簽訂了《唐家灣水庫承包契約》,契約終止期為2021年12月31日,經營期限為16年。契約簽訂之後,他們向倉子鄉政府支付了第一期4年承包費2萬元。
“水庫投入了近百萬元。”孟先生稱,頭年承包水庫後,第二年5月,他們除建房外,還購買魚苗、僱傭工人。沒想到之後,卻與當地政府糾紛不斷。
2007年4月24日,承德縣政府根據國務院及河北省政府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相關檔案,以及承德縣政府有關檔案的精神,講原倉子鄉政府所有的唐家灣水庫產權劃歸縣政府所屬,交由先水務局管理,並對水庫產權進行了移交。
孟祥珍稱,當年承德縣水務局拆除他們在水庫壩邊建的房屋設施,強行放水,導致大批半成品魚隨放水流失。2008年11月6日,他們把水務局起訴至承德中院,要求賠償他們的經濟損失。2009年2月18日,孟、黃兩人與承德中院、河北省高院,三方聯合委託河北省金益德資產評估事務所,對水庫的損失作出評估,魚類損失評估結果為640餘萬元。
孟祥珍復告訴前街一號(微信號:qianjieyihao)記者,承德中院未採納評估數額,原因是水務局強制放水,確給承包人造成一定損失,根據公平原則,應當給他們適當補償,但關於放水給他們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他們兩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並形成證據鏈,因此判決承德縣水務局補償孟、黃損失40萬元。
2013年1月15日,承德縣政府將孟祥珍、黃大海訴至法院,稱因承德縣政府把唐家灣景區作為重點項目進行開發,需徵用唐家灣水庫及周邊山場土地,解除原倉子鄉政府與被告簽訂的承包經營契約的條件已成熟,但就被告承包唐家灣水庫經濟補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為不影響景區開發項目有序推進,請求法院依法解除該契約。孟祥珍則認為,他是與倉子鄉政府簽訂的契約,承德縣政府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
同年8月28日,承德縣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解除該契約。孟、黃二人不服,抗訴至承德中院,承德中院已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期間,承德縣政府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提出撤訴。2014年3月4日,倉子鄉政府又以相同理由將孟、黃二人訴至承德縣法院。2014年7月29日,承德縣法院又判決解除該契約,孟、黃二人又一次抗訴。
抗訴後遭遇“陰陽判決”
2015年1月初,孟祥珍在即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輸入自己的名字,搜尋到了承德中院民事裁定書【(2014)承民終字第1971號】,該裁定的結果是撤銷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91號民事判決,發回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落款時間為2014年12月9日,上傳時間為2015年1月2日。
孟祥珍搜到的法院判決書。
孟祥珍稱,他見到該裁定後,即在家等待承德縣法院開庭重審。
然而,2015年4月17日,孟祥珍卻收到了一份與前述裁定內容完全不同的判決書:維持原判,案號、時間與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那份裁定書均相同。身在蘭州的孟祥珍立即在蘭州中山公證處進行公證,對前述裁判文書網上的網頁進行保全。公證書證實,裁判文書網顯示,承德中院確實在2015年1月2日上傳了案號為【(2014)承民終字第1971號】的裁定書,裁定撤銷承德縣法院元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判決時間為2014年12月9日。
前街一號(微信號:qianjieyihao)記者今年5月26日晚,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的【(2014)承民終字第1971號】判決書,正是孟祥珍收到的那份判決書,上傳時間為2015年5月29日。截至當日,裁定“發回重審”的另一版本判決書已在網上公布的時間已過去了近6個月。
一號君在網站上重新查詢判決書的發布日期是5月29日。
承德市中院在2015年10月30日回復前街一號(微信號:qianjieyihao)記者稱,他們已找相關部門進行核實,是該院在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環節出現失誤,誤把未生效的裁判文書上傳至裁判文書網。在發現後,及時向省法院申請撤銷,該案以當事人收到的(2014)承民終字第1971號民事判決書為準,二審裁判文書已經生效。
按承德中院說法,誤把未生效的裁判文書上傳至裁判文書網,和當事人收到的民事判決書,那么,同一案件為何會出現兩份截然不同判決書,當時由誰錄入審核的?為何在網上公示幾個月後,一直沒有發現,既不是“網路傳輸故障”,又沒有“法定理由”,發現後以什麼途經撤銷的?
判決結果顯示為維持原判。
2016年5月26日下午,前街一號(微信號:qianjieyihao)記者致電承德市中院紀檢監察室希望做進一步採訪,對方讓記者致電中院宣傳處,但後者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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