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設立和運作我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扶持我省創業投資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號令)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省政府設立並按企業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引導基金的宗旨是發揮政府資金的槓桿放大作用,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發揮政府資金的槓桿放大作用和政府公信力,引導省內外社會資本在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發展一批創業投資企業,增強其資金實力。二是創新政府投資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轉變為通過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按市場機制篩選項目、投資項目和管理項目,提高政府投資質量和效率。三是發揮政府引導投資方向的作用,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向創業前期和重建期的中小企業投資,提升我省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四是吸引戰略投資者、先進的投資管理理念和管理團隊,通過創業投資企業的專業化、市場化運作,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和資本增值服務;充分發揮創業投資企業的管理服務優勢,培育和壯大一批中小企業,促進一批中小企業儘快上市。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陝西省行政區域內設立並在省創業投資管理部門備案的各類創業投資企業。
第五條 根據我省創業投資發展的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公共性原則和將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企業嚴格區分的原則,以獨立事業法人形式設立引導基金。
第六條 引導基金由設立獨立的評審委員會對扶持項目進行評審,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投資決策,由專設事業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規模與資金來源

第七條 引導基金總規模10億元人民幣,分期到位。首期到位2億元,其中省發展改革委安排0.5億元、省財政廳安排1.5億元。今後視運作情況逐年安排。
第八條 引導基金來源:支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和產業發展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與擔保收益;閒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等。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運作原則與方式

第九條 引導基金按“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原則進行投資運作,統籌兼顧,積極吸引省外資本來陝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扶持本土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並舉。鼓勵各市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第十條 引導基金運作主要以參股方式為主,視運作情況可採用融資擔保、跟進投資等其他方式。
(一)參股投資比例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20%,最高金額一般不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引導基金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參股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
(二)根據信貸徵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對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的創業投資企業,可採取提供融資擔保方式,支持其通過債權融資增強投資能力。
(三)跟進投資一般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0%,單個項目投資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託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管理機構與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簽訂《股權託管協定》。
第十一條 經與創業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定,引導基金可以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方式對其進行投資。
第十二條 以優先股方式參股投資的收益可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協商確定。跟進投資的投資收益按照創業投資運作分配慣例向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餘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不得干預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管理,不得擔任所扶持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或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參與投資設立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第十四條 申請使用引導基金的報批程式:
(一)公開徵集:按照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基金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
(二)申請:申請人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扶持方案;
(三)受理: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扶持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擬扶持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
(四)評審:評審委員會對創業投資企業提出的申請扶持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的評審結果作為決策依據;
(五)公示:對評審通過的擬扶持創業投資企業在指定的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無問題的,將材料上報理事會;
(六)決策:對擬扶持方案由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通過的評審結果作出決定,並由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投資方案。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可採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和引導基金運作的有關要求確定退出價格。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其他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引導基金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具有優先清償權。

第四章 引導基金扶持的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引導基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在省創業投資管理部門備案,接受監管;
(二)實收資本投資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的比例不低於70%;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3年內補足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四)有明確的投資領域;
(五)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且高管人員已取得良好的管理業績;
(六)投資於創業早期企業或需要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等產業的資金比例不少於實收資本的30%;
(七)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
(八)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七條 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 七)、(八)項條件;
(二)跟進投資的創業企業應為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
(三)創業投資企業對申請跟進投資的項目已經選定,或實際完成投資一年內;
(四)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五章 引導基金的決策與管理

第十八條 陝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理事會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理事會對省政府負責。理事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省科技廳、省商務廳和省中小企業局各派出一名領導組成。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評審結果,對擬投資項目進行決策。
理事會下設戰略諮詢委員會,聘請國內外知名人士和專業人士,為引導基金提供戰略投資諮詢。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對引導基金支持方案進行獨立評審,以確保引導基金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評審委員會由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省財政廳、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以及社會專家組成,其中,創業投資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和社會專家不得少於半數。擬扶持項目單位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對擬扶持項目的評審。要建立投資評審專家庫,確保評審質量。
第二十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陝西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為引導基金的執行機構,實行企業化運作,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與投資運作事務。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由省發展改革委作為省創業投資管理部門歸口管理。
引導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擬定引導基金的具體管理制度;對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實施投資方案和對投資形成的股權進行管理;參與對所投創業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監督其投資方向;負責制訂和實施退出方案等。
第二十一條 選擇一家商業銀行對引導基金進行託管,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以及日常監管工作。資金託管銀行應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中心報告資金情況。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管理費由理事會按有關規定核定。其中評審費、諮詢費以及會計事務所審計費等應在提取的管理費中列支。

第六章 引導基金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制訂引導基金章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障基金運行安全。引導基金的閒置資金以及投資形成的各種資產及權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不得用於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不干預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管理,但在所扶持創業投資企業違法、違規的情況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七章 引導基金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省財政廳對引導基金實施監管與指導。將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體系。按照公共性原則,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七條 引導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省財政廳報告運作情況。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時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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