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注婚

“阿注婚”亦稱“阿肖婚”。舊時雲南永寧地區納西族與普米族婚俗之一,為以母係為主臨時結交同居的婚姻形態。

簡介

阿注婚--具有初期對偶婚特點的一種婚姻制度

歷史

具有初期對偶婚特點的一種婚姻制度。居住在鹽源縣左所、前所、右所、沿海、瓜別,以及木里縣的屋足、項腳、博凹、博科、列瓦等地的納西族自稱“納”、“納西”、“納汝”、“納日”,他稱“麼些”、“摩梭”。部分地區,特別是瀘沽湖畔的部分納西族人還殘存具有原始社會時期對偶婚特點的走婚形式,建立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彼此不稱夫妻,而叫“阿注”,意為“朋友”。這種婚俗稱為阿注婚姻。特點是: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齡,又非同一母系血統的後代,雙方願意,男方即可請舅舅出面,帶上禮物送到女方家中,就算明確了阿注關係。有“阿注”關係的男、女各居母家,男子只夜晚到女“阿注”家住宿,次日清晨則返回母家參加生產勞動,與母家成員一起生活。“阿注”配偶僅是婚姻生活的關係,沒有組成單獨的經濟單位,因此關係很不穩定,結合很容易,離異也經常發生。男女建立“阿注”關係的時間,長的幾年幾二年,短的只有一兩年,或者更短些,甚至是臨時、偶然的結合。青年時期大多結交短期阿注。隨著年齡的增長,阿注關係逐步穩定下來,多數有長期的、固定的阿注,同時還結交臨時阿注,也有少數人一生只有一個長期阿注的。阿注同居或異居所生的子女屬女方,由女方負責教育,男方沒有撫養的責任。建立阿注關係一般不受等級的限制,建立起來簡便,解除也容易,只要一方不願再保持關係,或女方閉門不納,或男方不再登門,即可隨時解除關係。與這種阿注婚姻相適應的是他們特有的母系家庭,家長多由年長或精明能幹的婦女擔任,是生產、生活的組織者和管理者,男子常作為女家長的助手,協助她處理各種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進行了社會改革,廢除了封建領主制度,除以走訪式為主的阿注婚外,出現阿注同居的形式,還有少數人舉行結婚儀式,建立正式夫妻關係,形成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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