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壩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戶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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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出生申報入戶

(1) 本縣居民在本縣出生的嬰兒,憑《生育證》、《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及生母或生父戶口簿,到生母或生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入戶,生母是現役軍人的,可按上述規定到部隊駐地派出所辦理入戶。
(2) 超計畫生育的未成年小孩、兒童,其母親是本縣戶口的,憑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及生母戶口簿到其生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登記入戶。

二、辦理縣內移居

本縣居民中,除外地駐含辦事處人員、契約制工人、隨軍家屬、農場工人、僑匯購房入戶人員外,其餘凡有正當理由和住房手續清楚需辦理縣內移居的,可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縣內移居。
(1) 遷出: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領取《縣內遷移證》,並按規定繳交工本費。
(2) 遷入:持《縣內遷移證》辦理,屬搭戶的還需出具被搭戶人的戶口簿,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三、辦理遷出縣外

本縣居民遷往外地的,持《準予遷入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住地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大中專、技工院校錄取和畢業分配學生,憑《錄取通知》或《畢業生報到證》辦理遷出手續。
四、辦理縣外遷入
(1) 辦理調工調乾及隨遷家屬來縣入戶,憑勞動、人事部門調工調乾的批准通知,經縣控人辦審核蓋章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接收單位證明到派出所辦理入戶。
(2) 辦理招工、招乾來縣入戶,憑勞動、人事部門招工招乾的批准通知,經縣控人辦審核蓋章的《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接收單位證明到派出所辦理入戶。
(3) 軍隊轉業幹部來縣入戶,憑軍隊轉業證、軍轉辦入戶證明及經縣控人辦審核蓋章的辦理入戶。如有隨遷家屬的需憑《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到派出所辦理入戶。如屬本縣戶口參軍的,憑縣軍轉辦發的入戶證明直接到家屬住地派出所辦理入戶。
(4) 異地招工安置復員退伍軍人來縣入戶,憑安置退伍軍人介紹信、退伍證、經縣控人辦審核蓋章的辦理入戶。如屬本縣戶口參軍的,憑縣安置辦發的入戶證明直接到家屬住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5) 軍隊離退休幹部及隨遷家屬來縣入戶,憑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通知書、經縣控人辦審核蓋章的辦理入戶。如屬軍隊離退休幹部隨遷家屬入戶的,需憑《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到派出所辦理入戶。
(6) 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和少管的人員,戶口原在本縣的,分別憑《釋放證明書》(副本)、《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辦理申請入戶。

五、辦理錄取學生和畢業分配入戶

(1) 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分配來縣入戶,憑《報到證》、經縣控人辦審核蓋章的《戶口遷移證》、接收單位證明到派出所辦理入戶。
(2) 入學前是本縣戶口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回縣入戶的,憑報到證、《戶口遷移證》、接收單位證明直接到派出所辦理入戶。

六、辦理申報死亡

(1) 本縣居民在醫院死亡的,憑戶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證、醫院填發的《死亡報告表》,到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
(2) 本縣居民在家中或外地死亡的,由家屬寫出死亡報告,經居(村)委會證明或當地公安、醫療部門證明,由派出所查實後,辦理註銷戶口手續,並簽發《死亡報告表》。
(3) 外來人員(含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本縣醫院死亡的,憑醫院填發的《死亡報告表》辦理,不在醫院死亡的,憑死者身份證明,由死亡地派出所核實後簽發《死亡報告表》。死亡證明要帶出境外的應另行辦理死亡公證。

七、辦理註銷戶口

(1) 參軍入伍的;
(2) 經批准往港、澳、台或出國定居,出國留學或公幹半年以上的。
(3) 因違法犯罪被逮捕判刑、勞教的;
(4) 外逃境外或失蹤半年以上的;
(5) 經查實屬非法入戶或冒名頂替戶口的。

八、申請變更更改戶口登記項目

申請人需向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依據證明,經查實批准後方能更改。對年齡、姓名,原則上不予更改。如確實是登記錯誤要求更正的,必須有出生證、以前的戶口證件等權威原始憑據,經審核批准後方能更正。

九、辦理分戶

因婚姻、經濟獨立、居住等原因,提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查實可分立戶口。

十、辦理申請入戶

(1) 申請來縣隨家屬(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小孩隨父或母等)入戶的,應向本縣親屬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入戶申請,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審核。
(2) 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外籍人員來縣申請定居或寄養外籍兒童的,已在國外領取永久居留證的,向縣公安局外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華僑、台胞分別到縣僑辦、台辦提出申請,其餘人員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阿壩師專保衛處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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