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關鎖國

閉關鎖國

“閉關鎖國”是鴉片戰爭前,清政府限制和禁止對外交通、貿易的政策。清朝末年,在對外關係中清政府執行控制貿易及隔絕與外國交往,該政策限定廣州十三行一口通商,外商來華貿易須通過清政府特許的公行商人,活動限於指定範圍,進口貨徵收高稅額,出口貨限制品種和數量。閉關的目的主要在於隔絕大陸人民與台灣鄭氏抗清力量交通,防範人民集聚海上;以後則著重防禁“民夷交錯”,針對外國商人,以條規立法形式,嚴加限制對外貿易。“閉關鎖國”政策是落後的封建自然經濟的產物,對近代中國社會的發展起了嚴重的阻礙作用。

基本信息

概述

閉關鎖國閉關鎖國
閉關鎖國政策指閉關自守,不與外界接觸的一種國家政策,是典型的地方保護主義。('"閉關鎖國"':發音:bìguānsuǒguó。釋義:閉關自守,不與外國往來;嚴格限制對外經濟、文化、科學等方面的交流。出處《周易·復》:“先王以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

清政府的閉關鎖國政策讓我們清楚的認識到,盲目的排斥外來東西,沒有好好與外界溝通,選擇了將自己與外界隔絕開來,最終導致自己的落後。無論是思想上,還是經濟上難以追上世界的潮流。因此,我們必須要將自己與這個世界緊密相聯繫,了解這個社會未來的發展趨勢,吸收外來先進思想、技術來不斷的提高自我,不要被這個社會所淘汰。

影響

正面影響

從一定程度上打擊和限制了猖獗的海上走私以及海盜行為。

對沿海地區的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對西方殖民者的侵略活動,起過一定的自衛作用。

負面影響

這一政策的長期推行

阻礙了中外聯繫

影響了中國吸收先進文化和科學技術

致使中國與世界隔絕,嚴重地阻礙了資本主義的萌芽發展。

使得中國和世界脫軌,慢慢地落後於世界。

文化上,經濟上,科學上無法和世界接軌,各種先進技術思想難以發展,整體上呈現帝國黃昏現象。

是導致近代中國落後挨打的重要原因之一。

減少與外界接觸的機會。

阻礙本國的經濟發展,徹底喪失對外貿易主動權。

阻隔與外國的科技文化交流,以至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進步。

造成國際衝突。

影響社會科技發展。

限制了對外貿易和航海事業的發展。

中國清朝

18世紀,由於中外貿易往來日趨頻繁和人民反清起義不斷發生,清朝統治者擔心外人和漢人會結合起來反對清朝。1717年,清政府下令不許中國商船到歐洲人控制下的南洋地區進行貿易。清政府在對貿易範圍實行限制同時實行禁教,減少中外之間的往來。17世紀末,清政府允許天主教在中國傳播。隨著教會在中國影響的擴大,它開始直接干涉中國的內政。尤其是1704年羅馬教皇克雷芒十一世訂立“禁約”,禁止中國教徒尊孔祭祖。康熙嚴辭拒絕了這項要求。1720年清政府開始實行禁教政策。1727年又明確規定外國商船只能到廣東的虎門和福建的廈門兩處。1757年正式實行閉關的政策,乾隆皇帝宣布西洋商船隻準在廣東的虎門一處停泊貿易。1759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奏準皇帝頒布了《防範外夷條規》,根據這一檔案建立了“公行”機構。公行是由官方特許的商人組成的壟斷性外貿組織。外國人來廣州做買賣必須經由公行,其行動也由公行的行商負責約束。外國商人只準在規定的時間,即每年的5月至10月間來廣州進行貿易,期滿必須離去。在廣州期間他們只能住在由公行所設的“夷館”內。外商在華只能雇用翻譯和買辦,不能僱人向內地傳遞信件。中國人不準向外商借貸資本。條規還規定要加強河防,監視外國船舶的活動。這些規定在以後的嘉慶和道光年間屢被重申。清政府實行閉關政策的根本目的是維護清朝的封建統治,防範西方殖民主義者。但這種自衛措施是非常被動的。

1757年,一道聖旨從京城傳到沿海各省,下令除廣州一地外(又稱廣州十三行)停止廈門、寧波等港口的對外貿易,這就是所謂的“一口通商”政策。這一命令,標誌著清政府徹底奉行起閉關鎖國的政策。乾隆的這道聖旨常被視為是導致近代中國落後於世界的原因之一。

原因清朝統治者期望維護極權統治的心理觀念是“閉關鎖國”的根本原因。

基於保護傳統文化。事實上是對本國國民的愚民政策。

保障本地經濟發展,免受外來力量的影響。清朝封建統治時期經濟上自給自足,不依靠同時也很抵制外來商品。

國防安全的出發,防止中外反清勢力的聯合和西方殖民主義勢力的滲透。

以免有間諜盜取本國資料。

清朝政府對自己經濟和政治實力的過分盲目自大。

閉關鎖國這一政策推行了200多年。它對西方殖民者的侵略活動,起到一定自衛作用。但是,當時西方國家正在進行資產階級革命和工業革命,跨入生產力迅速發展的新時代。清政府閉關鎖國,與世隔絕,既看不到世界形式的變化,也未能適時地向西方學習先進的科學知識和生產技術,使中國在世界上逐漸落伍了。

明朝以前,中國是當時世界上經濟和技術(不是科學)比較發達的國家之一,是東方的一大強國。然而,到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時為止,中國人均糧食產量僅有200公斤左右,美國已接近1000公斤;中國年產鐵約2萬噸,不及法國1/10,英國1/40。中國的造船業和航海業歷來比較發達,從此也迅速沒落下去。往日出沒於東南亞海面的中國船隊,隨之銷聲匿跡,被其它國家的船隊取代。中國的各項發明和技術,在明朝中後期較西方仍互有長短,但到1840年已全面落後於西方了。

前期

閉關的目的主要在於隔絕大陸人民與台灣鄭氏抗清力量交通,防範人民集聚海上;以後則著重防禁“民夷交錯”,針對外國商人,以條規立法形式,嚴加限制對外貿易。

順治初年,清廷對來華貿易的外國商船,沿襲明朝成規,不許進入廣州,只準於澳門交易。隨後,由於東南海上鄭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清廷愈嚴出海之禁。順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閩浙總督屯泰請於沿海省份立嚴禁,“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於是清政府下令禁止官民人等擅自出海貿易,如有“將違禁貨物出洋販往番國,並潛通海賊(指鄭成功)”,“或造大船,圖利賣與番國,或將大船賃與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貨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仍有人暗通線索,貪圖厚利,繼續與鄭氏貿易往來。順治帝認為此乃立法不嚴所致,於十三年,下達“禁海令”,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違者不論官民,俱行正法,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緝,從重治罪;保甲不行首告,論死。沿海可泊船舟處,處處嚴防,不許片帆入口,如有登岸者,防守官即以軍法從事,督撫議罪。順治十八年,清廷進一步下達“遷海令”,以保證“禁海令”的施行。強迫海島和沿海居民內遷三十至五十里,設界不得逾越。又在法律上規定:凡將牛馬、軍需、鐵貨、銅錢、緞匹、綢絹、絲棉出境貿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官吏庇縱者同罪。“禁海令”和“遷海令”使沿海居民流離失所,謀生無路,並嚴重地影響了沿海地區經濟的發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內,滿目荒涼。

清朝禁海期間,沿海官民仍在進行走私貿易。康熙帝曾說:”向雖嚴海禁,其走私貿易,何嘗斷絕“。據統計,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間,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三藩戰後,1681年春,福建巡撫吳興祚,即奏請”應定西洋、東洋日本等國出洋貿易,以便收稅“。當時派往廣東處理三藩善後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請留用原來為尚之信經營海外貿易的商人沈尚達、周文遠等130人。但在廷議時,滿洲大學士明珠與內閣學士李光地等均持異議,以為”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寧少此項銀兩,何用奸人重為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灣鄭氏尚未降附,暫停此議。1683年台灣鄭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決定廢止海禁,開海貿易。對奉差福建廣東回京後的內閣學士席柱說:”先因海寇,故海禁不開為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說:”凡議海上貿易不行者,皆總督巡撫自圖射利故也。“(《聖祖實錄》卷一一六)九月,康熙帝在給大學士等的詔諭中,曾對開海的目的有所說明。他說:”向令開海貿易,謂於閩粵邊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財貨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貿易,非貧民所能,富商大賈,懋遷有無,薄征其稅,不致累民,可充閩粵兵餉,以免腹里省分轉輸協濟之勞。腹里省分錢糧有餘,小民又獲安養,故令開海貿易“(《聖祖實錄》卷一一六)。

1684年,清朝對海上貿易先後作了若干具體規定:一、沿海廣東、福建、江南、浙江、山東與直隸省,聽百姓裝載五百石以下船隻往海上貿易捕魚。預行稟明該地方官登記名姓,取具保結,發給印票。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四省設海關,管理來往船隻,並徵收稅銀。外國貢船所帶貨物不再收稅,其餘私來貿易者,聽所差部臣照例收稅。三、直隸、山東、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各省,先定海禁處分之例,盡行停止。若有違禁將硫磺、軍器等物,私載在船出洋貿易者,仍照律處分。

當時海外貿易發展到日本、東南亞,遠至歐洲。東洋即日本,在當時中國對外貿易中居於首位。據日本長崎交易所的記載,清朝沿海城鎮,包括上海、寧波、南京,福州、泉州、廈門、漳州、潮州、高州、廣州等地,先後都有商船前往貿易。日本在長崎設”唐人館“,專供中國商人居住。到長崎貿易的華人商船,康熙二十三年為24艘,次年增為85艘,康熙二十七年多達192艘,商人船夫共一萬餘人。日本政府為了限制白銀外流,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頒布”亨貞令“,對中國商船的數量與商品額進行限制,因而此後略有減少。每艘商船到長崎後都要寫一份簡要報告,後來被輯為《華夷變態》一書。據該書統計,從1685年至1714年的30年間,赴日本長崎的”唐船“總計2500多艘,平均每年85艘多(包括部分南洋商船,大部分是華僑商人)。比前此每年平均30艘左右增加二倍多。

東南亞包括巴達維亞(雅加達)、暹羅、呂宋、高棉、越南、爪哇、麻六甲等國。明末清初有大批華僑來到這裡墾荒經商。清朝開海後,沿海商人及東南亞的華僑商人,不僅往返交易,而且在中國——東南亞——日本之間,從事海上販運,轉手買賣。其中以雅加達的貿易最為發達。1685年,從福州、廈門開赴雅加達的商船”十餘艘“,1703年增加到二十艘。到其它國家的商船,每年為三、四艘或五、六艘不等。總計每年赴東南亞的商船,大約為三十艘到四十艘左右。

順治至康熙初年,歐洲國家,首先是荷蘭,接著是英、法、葡萄牙等國,相繼與清朝建立貢市貿易關係。1656年,準荷蘭”八年一次來朝“,1663年,”著二年來貿易一次“,1666年又定,”其二年貿易,永著停止“。英法等國的貢市貿易,1668年題準,”船不許過三隻,每船不許過百人“,但無時間限制。1685年廢止海禁後,與西方國家的海上貿易也逐漸發展起來。次年議定:荷蘭”應準五年一次,貿易處所止許在廣東福建兩省“。1684年,在廈門設立”洋行“,1686年在廣州設立十三行,實有四、五十家。分別經營進出口貿易,並代納稅銀。英法等國商船,除以澳門為居留地外,1688年又在”定海(舟山)城外道頭街西,建紅毛館一區“,作為商船停泊與中轉貿易之地。

清朝的海外貿易,輸出品主要是生絲和絲織品,其次是茶葉、瓷器、藥材、皮革、白糖、紙張、書籍等。《華夷變態》載有1686年一份赴日商船載運的貨物清單,計有”白絲三百擔,重綢五百捆零(每捆一百尺),人參六百零斤,中綢紗二百捆,紅綃五十捆,剪絨二百八十籠,什物不數,白糖四千擔,冰糖二千擔,藥材二百零擔,毛邊紙三百捆“。其中白絲三百擔,絲織品六百五十捆,合六萬五千匹。同年,有四艘荷蘭商船,在福州購買白絲五萬斤,以及大量絲織品。福建省管轄的台灣府,每年輸出紅糖二萬擔,鹿皮九萬張,在海外貿易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輸入商品,日本主要是銅,是清朝鑄錢必需的原料,1685年,海關共辦銅二百九十六萬九千二百二十八斤,動支稅銀二十九萬六千九百二十二兩八錢。後來不斷增加。銅一向是日本對中國的主要輸出品。其次是海產品,包括海參、鮑魚、魚翅、統稱”表物“。從東南亞輸入的商品,除海產外,主要是胡椒、香料、牛角等。西歐商船帶來了一些工藝品,還販運南洋海產,並載運大量白銀,到中國購買生絲、綢緞、茶葉、瓷器等特產。據廣東巡撫楊琳奏報:1716年到廣州的法蘭西船六隻、英國船二隻,俱系載銀來廣置貨。全年統共到有外國洋船11隻,共載銀約有一百餘萬兩。廣東貨物不能買足,系各鋪戶代往江浙買貨。可見其貿易也有相當規模。

清朝在海外貿易中一直處於有利的地位。據佚名《東倭考》記述,”大抵內地價一,至倭(日本)可易得五,及回貨,則又以一得二“。據日本長崎交易所的統計,從順治五年到康熙四十七年間,日本外流金額為二百餘萬兩,銀額為三千七百多萬兩,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流入清朝。海外貿易的發展,促進了東南各省手工製造業與沿海城鎮的興起。廈門是對南洋的主要港口,廣州是對西洋貿易的主要港口,寧波是對日貿易的主要港口。康熙時期,蘇州、杭州、南京、廣州的絲織業,蘇州、廈門的造船業,福建、廣東的製糖業,佛山的冶鐵和制鍋業,景德鎮的制瓷業等的發展,都與海外貿易密切相關。康熙帝曾說:”朕南巡時,見船廠問及,鹹雲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康熙時任明史館編修的姜宸英曾對康熙二十三年開海後的情景有過一段生動的描述:”民內有耕桑之樂,外有魚鹽之資,商舶交於四省,遍於占城、暹羅、真臘、滿剌加、悖泥、荷蘭、呂宋、日本、蘇祿、琉球諸國。凡藏山隱谷方物、鑲寶可效之珍,畢至闕下,積輸入於內府,於是恩貸之詔日下,積澤汪,耄倪歡悅,喜見太平,可謂極一時之盛。“(《姜先生全集》卷一)姜宸英的描述,顯見有意歌頌昇平,但清朝開海後,海外貿易日漸發展,則是事實。

自開海禁之後,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回來者不過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因而擔心“數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範”;並認為南洋各國歷來是“海賊之淵藪”,於五十六年復行南洋海禁,嚴禁與南洋往來貿易,嚴令沿海炮台攔截前往船隻,水師各營巡查。南洋海禁之後,本來一度繁榮的對外貿易,又復萎頓。沿海經濟日趨蕭條,給當地居民造成嚴重後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於斷港荒岸之間。而生活無著之窮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鋌而走險,“或為犯亂”。為此不少人奏請開禁。雍正五年(1727年),即南洋海禁十年後,清政府再開南洋海禁。限令出洋貿易之人三年內回國,否則不許回籍。

至乾隆時,清政府再次厲行限制對外貿易。當時,英國人為了向北方推銷其紡織品和接近產茶、絲地區,力圖在廣州以北擴張海口。英國通事洪任輝偕同英國武裝商船多次駛至浙江定海、寧波。英國武裝商船的到來,引起了清廷的重視。

後期

為了整肅浙省海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夷船)將來只許在廣州收泊貿易,不得再赴寧波,如或再來,必令原船返棹至廣,不準入浙江海口。”這是清廷對外貿易政策的一大轉折,即針對外國資本主義勢力而厲行閉關政策,只準在廣州一口貿易。

在對外貿易中,清政府又實行商行制度,即廣州十三行,以進行壟斷。清政府只允許少數殷實富商設立“公行”,負責與外商從事進出口貿易,並代表清政府與洋商交涉。乾隆二十四年,兩廣總督李侍堯奏請制訂《防範夷商規條》,規定“防夷五事”。即:永行禁止外國商人在廣州過冬,必須冬住者只準在澳門居住;外商到粵,“宜令寓居行商管束稽查”;禁止中國商人借領外商資本及外商僱請漢人役使;嚴禁外商僱人傳遞訊息;於外國商船停泊處撥營員彈壓稽查。“防夷五事”將對外貿易嚴加管理,有了明確的法規,使閉關政策形成為制度。嘉慶十四年(1809年),清政府又頒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年),先後制訂了《防範夷人章程》和《八條章程》。這些章程,除重申“防夷五事”的規定外,又規定外國兵船隻許外洋停泊,禁外國商人攜帶婦人以及在省城乘坐肩輿,等等。其中有關嚴拿販賣鴉片人船等項,則是針對外國侵略者鴉片貿易的正確禁令。

影響

清朝對外實行閉關政策,是封建經濟的產物。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使人們彼此隔絕,在政治上自然產生閉關自守。乾隆帝在其《敕諭英吉利國王書》中說:“天朝物產豐盛,無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貨物以通有無。”閉塞的封建自然經濟,自然沒有交往貿易的必要,清統治者反而以此驕人,夜郎自大。英國人也覺察到這一點,他們說:“在必需品上——雖然不是奢侈品上——可以自給,因此中國政府絕對不重視對外貿易,認為可以隨意限制對外貿易。”

此外,滿族統治者對漢族人民防範甚嚴,他們懼怕外國人支持漢人反抗清朝的活動。乾隆帝曾說:“民俗易囂,洋商雜處,必致滋事”,所以清政府一再嚴申“華夷之別甚嚴”,“從不許外籍人等稍有越境摻雜”。清政府制訂各種“防範夷人章程”,目的是要隔絕中國人與外國人的任何交往。同時,清政府對出洋貿易的中國人也有種種嚴格限制,無論船隻的大小,來往日期,貿易貨物及其數量種類,均規定甚嚴。

清政府實行閉關政策,構築了隔絕中外的一道堤牆,對中國社會的前進起了阻礙作用。由於對出海貿易橫加限制,嚴重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同時,也使中國人民與世界潮流隔絕,不明世界大勢,而清統治者更是閉目塞聽,其結果正如魏源所說:“以通事二百年之國,竟莫知其方位,莫悉其離合。”

1840年,英國侵略者終於用大炮轟開了中國的大門。

第一次鴉片戰爭

鴉片戰爭的起因:一、受中國傳統經濟體制和清政府閉關政策的影響,英國對華貿易一直處於嚴重的逆差,不利於英國工業革命的資金積累。二、英國商人藉助鴉片貿易取得大量利潤,而傷害中國的財政和社會穩定,清政府不得不派林則徐去禁菸。三、長期中英就貿易問題交涉未果,一些英國商人不斷地對政府施加壓力,鼓吹對中國採取武裝侵略政策。四、林則徐禁菸過程中,清帝下令把英國商船全部驅逐出境,斷絕中英貿易關係。這個作法激化了中英矛盾,給英國殖民者入侵中國提供了藉口。 1840年6月,英國發動了對華戰爭。清政府無抵抗之力,在英軍逼近天津的時候,便試圖通過“磨難”政策來拖延時間,在廣州同英方舉行談判。在談判中,英方提出高額鴉片賠款、開放三處口岸和割讓海島的要求。中方雖表示妥協,但不能完全接受。1841年1月底英軍先攻占沙角炮台,後強占香港島。1月27日,無可奈何的清政府對英宣戰。然而,在清軍完成調集之前,英軍迅速占領了廣州,隨後沿海岸北上,在一年的時間裡接連攻克清軍守城,直逼南京城下。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代表耆英在英國軍艦上同英方代表簽訂了《南京條約》,這是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鴉片戰爭給中國歷史進程帶來了深遠的影響。戰爭的失敗歸咎於落後的體制、腐敗的清朝統治、閉關自守的對外政策和錯誤的戰爭對策。戰爭的結果使中國逐步轉變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被迫向西方打開大門。

第二次鴉片戰爭

第二次鴉片戰爭的起因:一、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由於中國仍基本處於封閉狀態,外國商品依然難以進入中國。二、清政府仍然堅持閉關政策的作法。三、列強以修約為名,要求開放中國沿海各口岸及內地各城市,準許外國人自由出入進行貿易,以及準許外國使節常駐北京。對此清政府無法接受。於是,英法兩國分別為發動戰爭製造了藉口,一是亞羅號商船事件,一是法國傳教士被處死的事件。 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清政府採用了時戰時和的對策。1858年戰敗後同英法等國簽訂了《天津條約》,接受了外國公使駐京等一系列要求,商定一年後在北京正式交換條約批准書。1859年來華交換批准書的英法代表試圖率艦闖進大沽口,被清軍擊退。這次勝利使清政府盲目樂觀。1860年7月,英法聯軍的大批艦隻集結在大沽口外,但清政府竟以為對方是求和而來。英法聯軍趁機在北塘登入,攻占大沽和天津。英法聯軍繼而攻入北京。清政府同英法代表分別簽訂了《北京條約》。 在這次戰爭中,清政府的態度時強時軟。其原因在於一方面,雖然清朝統治到此時已經顯著衰弱,但統治者決不甘心退出歷史舞台。外敵入侵不僅威脅到中國領土完整和經濟利益,而且直接傷害了大清統治者的尊嚴。所以,鹹豐皇帝總想把外國人拒之京都之外,越遠越好。另一方面,第一次鴉片戰爭的失敗使清朝統治者害怕列強,儘量避免得罪洋人。這種雙重性導致其政策上的機會主義和最終的失敗。《北京條約》的簽訂最終決定了清政府閉關政策的破產。

其他國家

日本幕府時期

日本閉關鎖國是日本江戶時代德川幕府實行的外交政策。在1635年開始實行,直到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為止。德川幕府明確禁止日本人出國、禁止在外的日本人回國,並規定於外國的貿易關係僅允許在長崎進行,而且對象僅限於中國和荷蘭。此外,某些地方藩主會與特定國家進行貿易,包括對馬藩的宗氏與朝鮮、薩摩藩島津氏與琉球國的貿易。

其它歷史例子

朝鮮王朝於1864年行鎖國政策

尼泊爾於拉納家族專政時實施鎖國,只與印度或中國往來。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