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為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滿足本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用地需求,規範土地一級開發行為,根據國家《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長春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長春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2日由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長府辦發〔2012〕7 號印發。《辦法》共11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髮長春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府辦發〔2012〕7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長春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長春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滿足本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用地需求,規範土地一級開發行為,根據國家《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長春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榆樹、九台、德惠、農安、雙陽外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是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涉及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的,按照有關法律執行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儲備機構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市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土地一級開發堅持以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市土地儲備機構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土地一級開發涉及工程類投資的,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六條 土地一級開發主要包括:
1.辦理一級開發相關的政府審批手續,包括計畫、規劃、征地、農轉用、房屋徵收和需要辦理的其他手續;
2.實施集體土地的徵用及地上房屋的徵收工作;
3.實施國有土地收回及地上房屋的徵收工作;
4.實施地上附著物拆除、地下構築物拆移工作;
5.進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工作;
6.其他一級開發工作。
第七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通過招商方式融資實施一級開發的,應簽訂《土地一級開發融資契約》。
第八條 土地一級開發涉及的工程,按照有關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公司,對工程實施單位進行履約管理。
第九條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融資實施的,融資成本應列入土地一級開發成本。
第十條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償還融資期限協商確定,但一般不少於3年(不包括項目施工期)。可優先償還征地、拆遷等非工程類融資款項;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項目按比例分期償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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