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井抽水

鑽井抽水

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採礦、採石,鑽井、抽水、注水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事項依據:《地震觀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
辦理對象及範圍: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採礦、採石,鑽井、抽水、注水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辦理條件: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採礦、採石、鑽井、抽水,注水活動的。
辦理程式:1、立案;2、調查取證;3、書面或口頭告知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6、當事人持處罰決定書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辦理時限:5日內
費用情況:不收費
辦理結果狀態:責令當事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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