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營安全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是指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違反鐵路規章制度的行為,並致使發生鐵路運輸、營業安全事故,造成了嚴重後果。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能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是指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違反鐵路規章制度的行為,並致使發生鐵路運輸、營業安全事故,造成了嚴重後果。犯罪主體必須是鐵路職工,包括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以及鐵路專用線的職工(參見(鐵路法》第2條)。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能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根據刑法第132條的規定,犯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2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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