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管國際化

銀行監管國際化是銀行業常用術語。銀行監管國際化指母國的銀行監管者與東道國的銀行監管者需要公用信息和友好合作。銀行監管的國際化是金融全球化和銀行國際化發展提出的客觀要求。整體來看,相對於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水平和發展要求,中國金融監管的水平和監管效率大大落後。

簡介

母國的銀行監管者與東道國的銀行監管者需要公用信息和友好合作。

銀行監管國際化的發展

銀行監管的國際化是金融全球化銀行國際化發展提出的客觀要求。在1977年德國赫斯塔特銀行(HerstattBank)倒閉之前,各國監管當局基本上按照“國別監管”的理念,根據本國銀行體系和銀行制度的具體情況來制定和執行監管措施。赫斯塔特銀行倒閉引發的國際性銀行危機使已開發國家第一次普遍地認識到對跨國銀行進行國際監管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從此有了一系列的國際監管合作努力,其中最具影響的當屬巴塞爾協定體系。針對金融全球化和銀行國際化帶來的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的轉移和擴散,國際清算銀行於1975年成立巴塞爾委員會,致力於促進世界銀行體系的穩健運行。該委員會成立之初就通過了《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管的原則》(1983年進行了修改),足見其對加強金融風險監管的國際合作的重視。此後,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強銀行業國際監管合作的指導性檔案,包括1992年《關於監管國際性銀行集團及其跨國分支機構最低標準的建議》和1997年《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其中以新舊兩版資本協定框架最為著名也最為重要。
巴塞爾委員會一系列國際監管合作努力的背後就是世界銀行業的國際化發展。上世紀60—70年代美國銀行業經歷了一輪大規模的海外擴張,緊接著是日本銀行業的海外發展,隨後歐洲銀行業也大舉進軍國際市場,90年代的跨國併購更是極大地促進了世界銀行業的國際化進程。在世界跨國銀行業蓬勃發展的浪潮中,我國也有條件、有步驟地開放了本國銀行服務市場,並逐步融入到國際金融體系中。自1979年我國批准第一家外資銀行機構駐北京代表處開始,中國銀行服務市場已有20多年“請進來”的歷史。相比之下,“走出去”的進程似乎稍顯緩慢,但各大銀行畢竟在盡其所能地“走出去”,而且近幾年已取得了相當的成果,各全國性商業銀行也基本上都有了自己的國際化發展戰略。從發展趨勢看,我國銀行業遲早是要“走出去”的,黨的十六大也在改革開放新階段和世界經濟政治新形勢下,明確提出“走出去”的發展要求,這樣,“請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才構成完整的開放戰略。加入WTO後,我國銀行國際化的步伐將大大加快。
在金融全球化發展的大背景和我國銀行業國際化發展的大趨勢下,金融監管從理念到模式,從制度到措施都必須隨之調整,金融監管國際化被切實地提上了議事日程,對這一課題展開全面深入的研究,對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水平,維護金融體系安全,以及構建具有長遠眼光的金融監管框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特別是1991年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的倒閉和2001年中銀紐約分行事件,使我國在毫無察覺的情況下遭受重大損失,這深刻地提醒我國監管當局要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監管國際化框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機制。

我國銀行監管國際化的進展及存在問題

 (一)監管國際化的現狀

整體來看,相對於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水平和發展要求,中國金融監管的水平和監管效率大大落後;同樣,相對於中國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實踐,中國金融監管國際化的進程也是嚴重滯後。1979年,我國就已向外資銀行開放了國內市場,但17年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1996年4月29日頒布,2002年6月25日修改)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1996年4月30日頒布,2002年2月7日修改)才正式出台。此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經營管理狀況處於嚴重信息匱乏狀態,以至於著名的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倒閉事件發生後,我國還一無所知,直至次年(1992年)BCCI深圳分行關閉,對我國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後,政策當局才意識到對外資銀行監管的薄弱。如果說國際信貸銀行深圳分行的倒閉促成了我國一系列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法規的誕生,以及對境內外資銀行監管的加強,那么,中國銀行紐約分行事件,則促成了我國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境外分支機構監管的加強。根據人民銀行2002年披露的有關資料,在對海外中資銀行的監管方面,我國的進展主要在制度建設和監管行動兩個方面。在監管立法和規章制度的建設上,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內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跨境監管的基本原則,於2001年8月9日發布了《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監管指引》,加強商業銀行境外營業性分支機構的監管,對境外代表處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則用《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予以約束。

(二)監管國際化的不足與問題

(1)、監管對象的性質不明。目前無論是理論界、司法界,還是監管當局,都沒有明確地把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交通、中信等股份制銀行當作國際化的銀行來作為監管對象,因而忽視了對這些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監管。事實上,四大國有銀行在海外機構和業務上都有較大發展。截至2002年底,工、農、中、建的海外分行數分別是9家、2家、24家和6家,其中,中國銀行的海外資產和利潤占到總資產和總利潤的29.67%和82.72%,中信實業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和外幣資產在1996年已接近全行業務量和總資產的一半以上。(2)、監管主體單薄。表現為對境外機構的監管只不過是國內陳舊落後的監管理念、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在國外的延伸,重視行政手段,強調行為監管。監管人才奇缺,監管當局也沒有專設的對商業銀行國際業務和境外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能部門。以前對商業銀行境外經營活動的監管幾乎是空白,近兩年雖然學習英、法、日等國的做法,派出檢查小組走出國門對個別境外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當仍未普及到所有境外機構,而且檢查人員由於缺乏商業銀行實際工作經驗,尤其對國外業務生疏,加上經營機構的刻意隱瞞,現場檢查幾乎只是走過場,難以起到防範和儘早發現經營風險和違規行為的作用。
(3)、對違規經營的處罰觀念不對、措施不力。抱著“家醜不可外揚”的錯誤觀念和出於暴露違規問題可能影響中資銀行的市場形象、影響對外開放的擔心,在發現問題後,傾向於採取不予披露和內部處理的方法,在經濟和行政處罰上非常輕,違規收益遠遠大於違規成本,從而使市場約束和懲戒機制失去作用,讓經營者產生錯誤預期,反而助長了違規經營的道德風險。(4)、監管內容簡單和滯後。目前對商業銀行的監管重點仍然放在信貸資產質量上,長期以來忽視了對表外業務風險以及國際銀行業中經常遇到的國家風險、匯率風險等的監管。

我國銀行監管國際化的總體框架設計

(一)樹立正確的監管國際化理念

(1)、安全監管向有效監管的轉變。遵照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逐步確立市場化、動態化、適度化的監管理念,不能因為監管壓制了金融體系的運轉效率。(2)、合規性監管向風險性監管轉變。改變強調市場準入、業務審批、任職人員資格審查的傳統做法,加強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經營管理水平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提前預警、正確處置各類金融風險。(3)、外部強制性監管向銀行內部風險管理和市場約束轉變。外部強制性監管既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又需支付高昂的監管成本。只有加強銀行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培養其自我約束機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並輔之以信息披露為手段的市場約束,才能從源頭上遏制重大風險的發生和大量不良資產的產生。(4)、準入性監管向持續性和市場退出監管轉變。監管當局應從開業審批,到銀行日常經營過程中各項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管理,到經營失敗、退出市場的整個過程實行全程化監管,確保銀行制定並執行合理的發展方針、業務程式,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和風險防範制度。(5)、人治向法治轉變。監管當局應按照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一系列國際監管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制訂、修改、補充和完善我國的監管法律和規定。對已有的幾部金融大法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使之具有可操作性,研究制訂監管手冊,儘量消除人為因素對監管程式和監管質量的影響。

(二)選擇切合實際的監管模式

(1)、在現行監管之外另設一個具有獨特超然地位的機構,如金融監管委員會,或由金融工委代理此項職能,主要負責三家監管機構的協調和補充監管,以避免相互扯皮和監管真空。具體來說,其主要職責是劃分各監管機構的職責範圍,協調利益衝突和信息溝通,確定主監管機構及監管優先權,督促各機構的工作配合、運作一致,等等。(2)、各家機構成立對外監管部,配備專業人員負責境外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同時負責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因為境外監管所需的技能、監管環境、業務複雜性與國內監管有所不同。(3)、基於成本有效性原則,仿照英國金融服務局和證券投資委員會的做法,在各監管機構成立成本效益分析部門,或由法律規定,對任何新的監管舉措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幫助監管當局制定更合理的監管措施,達到理想的監管效果,避免破壞金融業中的競爭和效率。(4)、對金融集團並表監管作出安排,按業務權重由金監委指定並表監管的負責機構,並對分業監管機構的限制監督行使裁決權,同時規定,若分業監管機構認為金監委的限制監管內容有重大惡劣影響時,分業監管機構具有裁決權。(5)、關於金融創新的監管,對跨業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由金監委統一審批,以提高效率,防止壓制創新,並確定新產品的監管歸屬,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制定監管措施並負責具體監管。

 (三)採取更加科學有效的監管方法

(1)、完善監管國際化的法律法規體系。除了進一步健全原有的“六法一決定”的銀行監管法律體系,使之更加市場化、效率化和具體化外,對現有的兩部境外金融機構監管法規進行完善,加強可操作性,並擴大監管的涵蓋範圍,除規定對銀行實施全面風險監管外,增加對銀行股東及海外附屬機構的監管,加大處罰力度,以真正起到懲戒作用。(2)、建立和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國的監管當局要改變“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錯誤觀念。事實上,2001年當我們對外公布更高的不良貸款率時,對國際機構可能降低我國銀行信用評級的擔心並沒有發生。較為完整的監管信息披露至少應該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商業銀行資本結構、風險構成、資本充足率及有關財務報表等信息的披露;二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程式、措施、方法及其有效性的披露;三是監管當局的監管結果及矯正措施的披露。通過這三方面的信息披露,建立對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的市場約束機制,以使商業銀行加強風險控制,同時敦促監管機構改進監管的內容和方法,增進監管水平和監管效率。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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