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廳

2000年3月,日本將對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權由地方政府上收至中央政府,交由金融監督廳負責。 金融廳是日本金融監管的最高行政部門。 監督局:對地方各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金融廳fsa的簡介

金融廳(英文全稱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以下簡稱“FSA”。金融廳的設立是為確保日本金融系統的穩定,又同時是保護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有價證券等投資者利益以及促進金融便利化為目的的。金融廳的標誌是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的首個字母FSA的組合,中央S的部分表示暢通的融資,淡藍色代表了資金流動順暢和機構的行政透明度。
金融廳是外匯保證金業務的主要監管部門,跟我們中國實行分業管理不同,日本的金融監管實行的是混業監管,即由金融廳獨家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非金融機構進行全面監管。對外匯保證金業務機構的監管,主要包括定期檢查(半年或年終結算時等)、隨時檢查以及交易商每月末提供交易報告等形式。

沿革

1998年6月22日:設定“金融監督廳”,為日本總理府直屬外局。
1998年12月25日:“金融再生委員會”成立,金融監督廳降格為委員會外局。
2000年7月1日:金融監督廳更名改組為“金融廳”,原屬大藏省之金融政策制定權移撥金融廳。
2001年1月6日:中央省廳再編,金融再生委員會裁撤,金融廳恢復為內閤府直屬外局。
2003年4月1日:日本郵政公社、日本政策投資銀行等政策性金融機構之監督許可權由各該主管機關移轉至金融廳。

組織

內閤府特命擔當大臣(金融擔當)(政務官)
內閤府副大臣(金融擔當)(政務官)
內閤府大臣政務官(金融擔當)(政務官)
金融廳長官(事務官)
總務企劃局
總務課
國際室
政策課
企劃課
調查室
信用制度參事官室
保險企劃室
市場課
金融機能強化室
市場取引対応室
企劃官室
市場法制管理官室
企業情報揭露課
揭露業務室
檢查局
總務課
審查課
監督局
總務課
協同組織金融室
金融會社室
銀行第一課
銀行第二課
保險課
證券課
國際統括官
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
事務局
總務課
市場分析審查課
證券檢查課
交易調查課
情報揭露檢查課
特別調查課
會計師和審計監督委員會
事務局
總務試驗室
審查檢查室

地方支分部局

金融廳之下未設有地方分支機關,其地方性業務委由財務省所屬之各地方財務局、財務事務所執行。
外匯交易商提供的月末報告內容:
1、自有資本比率狀況
2、業務發展狀況
3、客戶資金分離保管情況(相當於國內的第三方託管)
4、市場風險
5、上級交易商風險
6、交易風險
7、流動性風險

FSA的發展歷程

1998年6月,金融監督廳正式成立,在總理府直接管轄下,負責對大多數金融機構的監管。大藏省負責金融制度方面的巨觀決策、檢查金融企業財務制度、監管存款保險機構等。金融政策制定權仍然屬於大藏省。
1998年12月,成立金融再生委員會,旨在整頓金融秩序、重組金融組織、再造金融體系。該委員會作為臨時機構,負責執行金融再生法、早期健全法以及金融機構破產和危機管理等方面的立案,並負責處置日本長期信用銀行等幾家大型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同時,將在此之前成立的金融監督廳歸併到金融再生委員會之下,但仍繼續行使其原有的檢查和監督職能。大藏省繼續負責金融制度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財務制度檢查,而對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管則由以前的大藏省單獨監管改為與金融再生委員會協同監管。這時的大藏省權力已被大大削弱。
2000年3月,日本將對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權由地方政府上收至中央政府,交由金融監督廳負責。
2000年7月,在金融監督廳的基礎上成立金融廳,並將原屬於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權(包括金融制度的規劃、提案,以及金融機構破產處置和危機管理等)、企業財務制度檢查等職能轉移至新成立的金融廳,大藏省僅保留與金融廳一起對存款保險機構的協同監管權,以及參與破產處置和危機管理的制度性決策(但重點放在確保決策的順利實施方面)。金融廳同時擁有金融監管權和金融政策制定權。
2001年1月,在全面推行政府機構改革時撤銷金融再生委員會,其對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理的職能也歸到金融廳。至此,日本的金融監管權再一次高度集中。金融廳升格為內閤府的外設局,獨立地全面負責金融監管業務。同時,協助財務省(原大藏省)共同對存款保險機構進行監督。財務省僅保留對存款保險機構的協同監管職能,其下屬地方財務局則以接受金融廳委託的形式重新對地方金融機構行使金融監管職權。至2001年為止,一個以金融廳為核心、獨立的中央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共同參與、地方財務局等受託監管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基本框架正式形成。
金融廳是日本金融監管的最高行政部門。日本銀行的法定職能是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在法律上並不兼負銀行監管責任。但由於執行貨幣政策需要了解和把握金融業的運行狀況,因此,新《日本銀行法》第44條規定,日本銀行為行使其職能,有權與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簽訂檢查契約,並在契約的基礎上對其進行檢查。日本銀行可以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督促和指導金融機構對其經營中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儘管金融廳與日本銀行的分工有所不同,檢查重點明顯不同,但銀行監管事實上變成了雙重監管。為了“各司其職”而又有交流合作,新《日本銀行法》第44條第3款規定,應金融廳長官的要求,日本銀行應向金融廳出示檢查結果並允許金融廳職員查閱相關資料。在實際工作中,金融廳和日本銀行的職員實際上經常互換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關係。此外,為了不加重被檢查金融機構的負擔,雙方通過協商機制協調對同一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日程安排。

FSA的職責

1、規劃金融制度;
2、對銀行、保險公司、金融商品交易所等市場相關人員進行檢查和監督;
3、設定金融產品的市場交易規則;
4、制定企業會計標準和其他債務相關的事項;
5、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事務所;
6、面向確立具有國際性協調功能的金融行政的國際機關,以及參與到兩國金融協定;
7、監察金融商品市場規則的遵守狀況等。

FSA的實施政策

金融制度與監督具有「金融系統的穩定、安全」、「保護投資者・創造更快捷的便利方式」、「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場」三大政策目的。此政策目的從本質上沒有發生變化,並一直以來作為世界諸多國家相關當局的共有政策存在著。但另一方面,以金融的技術革新和全球化為伊始,圍繞金融的狀況時刻發生著變化。在這樣的動向下,對金融廳來說,適應金融的規定、監督,謀求質的飛躍已成為金融廳的重大政策課題。

FSA的組織架構

金融廳是由日本內閤府直屬管轄的,日本內閤府由日本總理府、經濟企劃廳、沖繩開發廳合併而形成。日本內閤府負責日本的經濟財政、科學技術、防災政事、沖繩以及北方政策、共生社會、國民生活、安全公共事務、政府巨觀政策、地方各級都、道、府、縣的制度的普及體制。
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委任的金融大臣和副大臣是金融廳的最高負責人;金融廳長官、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直接統領的
金融廳長官共設有4個部門:
審判官:擔任行政處罰的行政審判;
總務企劃局:制定與實施金融廳的總體規劃和金融制度;
檢查局:對地方各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監督局:對地方各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事務所:主要負責對審查市場、證券分析、行政調查、公開懲罰、處罰事項進行核查
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對會計師考試的實施、監察負責人等相關事項進行核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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