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

機構簡介

金華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性質:由金華市黨外中高級知識分子為主體組成的、統一戰線性質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為活動準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認真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為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為加強黨外知識分子的政治思想教育,為加強黨外知識分子的組織管理力度,為加強各界黨外知識分子的聯繫、聯絡,為充分發揮黨外知識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加快發展城市群,建設浙江中西部中心城市服務。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進一步壯大黨外知識分子的隊伍,進一步提高黨外知識分子的政治素質,積極支持會員為金華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發展“廣開言路、廣求良策、廣謀善舉”服務。
(二)進一步發揮黨外知識分子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進一步拓展黨外知識分子參政議政的渠道和範圍,組織會員開展調查研究,專題考察,就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科技、人才和社會發展等重大方針政策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幫助、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技文化交流、學習培訓、科技諮詢、科技開發和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等活動;
(四)發現人才、吸引人才,向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舉薦人才;
(五)加強黨外知識分子之間的聯繫、溝通與了解,反映黨外知識分子的意見和要求,維護黨外知識分子的合法權益。使本會成為黨和政府聯繫黨外知識分子的紐帶和橋樑;
(六)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聯誼會章程

金華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金華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由金華市黨外中高級知識分子為主體組成的、統一戰線性質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為活動準則,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認真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為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為加強黨外知識分子的政治思想教育,為加強黨外知識分子的組織管理力度,為加強各界黨外知識分子的聯繫、聯絡,為充分發揮黨外知識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加快發展城市群,建設浙江中西部中心城市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中共金華市委統戰部;本會同時受金華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會會址:金華市芙苑路16號民主黨派統戰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進一步壯大黨外知識分子的隊伍,進一步提高黨外知識分子的政治素質,積極支持會員為金華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的發展“廣開言路、廣求良策、廣謀善舉”服務。
(二)進一步發揮黨外知識分子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進一步拓展黨外知識分子參政議政的渠道和範圍,組織會員開展調查研究,專題考察,就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科技、人才和社會發展等重大方針政策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幫助、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技文化交流、學習培訓、科技諮詢、科技開發和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等活動;
(四)發現人才、吸引人才,向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舉薦人才;
(五)加強黨外知識分子之間的聯繫、溝通與了解,反映黨外知識分子的意見和要求,維護黨外知識分子的合法權益。使本會成為黨和政府聯繫黨外知識分子的紐帶和橋樑;
(六)積極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有一定社會影響和積極貢獻的無黨派中高級知識分子,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本人提交入會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或本會理事推薦;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章程規定提供的幫助;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出意見、建議、批評、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定、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緊密聯繫無黨派知識分子,了解情況,反映意見,舉薦人才,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同意後生效。會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並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應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一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金華市委統戰部批准同意,並報金華市民政局核准。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一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下屬機構;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一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和大會決議;
(二)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部署本會有關工作,制定本會有關制度;
(四)提名秘書長、討論決定副秘書長及本會辦事機構負責人;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由會長召集。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相關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對社會有積極貢獻;
(三)熱愛本會工作,作風民主、正派,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身體健康並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一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共金華市委統戰部和金華市民政局審核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如會長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職責,可委託其他副會長履行。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六)提名副會長候選人,批准任免秘書長;
(七)會長每年應向理事會作本會工作報告,接受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責職分工承擔分管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可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會議;
(三)承擔會長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具體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會長批准任免。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職權:
(一)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其它辦事機構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請。
第三十八條 經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本會可聘請本市有關領導同志和專家擔任名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單位、個人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的合法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經中共金華市委統戰部審查同意,並報金華市民政局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共金華市委統戰部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共金華市委統戰部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金華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共金華市委統戰部和金華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28日金華市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金華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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