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湖南商會

重慶市湖南商會原名“重慶在渝湘籍人士聯誼會”,成立於1985年;2003年經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批准,成立了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湖南商會;2007年在重慶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重慶市湖南商會”。

商會簡介

本會是由湘籍人士在重慶市創辦的企業以及湖南省各類企業在重慶市的分公司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團法人

商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廣泛聯絡在渝湘籍人士,招商引資、開發實業、繁榮商貿、促進湘渝兩地技術、經濟、商務交流和協作,為湘渝兩地的經濟繁榮與和諧安定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l、開展各種活動促進湘渝兩地經貿合作,協助湖南各地政府或團體在渝舉辦各種類型的商品展銷和技術、經濟及人才交流活動。

2、設立必要機構,為湘渝兩地工商界人士異地互相考察、投資、辦廠、經商提供各種必要的服務。

3、為會員提供商務活動中的法律諮詢,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會員中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立自律性規章。

4、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通過商會規範運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發掘各自潛力,形成互助、友愛、團結、守法的群體。

5、組織經貿研討、市場考察,開展信息交流和聯誼活動。

6、加強與海內外相關團體的聯繫,爭取合作和支持。

7、承辦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8、在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的領導下,開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成長、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的各項活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重慶市總商會湖南商會。簡稱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湖南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工作在已登記註冊的湖南省各類企業的分公司、辦事處、湘籍人創辦的企業的湖南人或其單位本身,以及在重慶市各工商團體、企事業單位,並熱心本團體事業的湘籍人士含湘籍台胞、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海歸人士或重慶人士自願結成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的民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廣泛聯絡在渝湘籍人士,招商引資、開發實業、繁榮商貿、促進湘渝兩地技術、經濟、商務交流和協作,為把重慶市建設成長江上游的經濟中心和社會主義國際大都市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聯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重慶市江北區紅旗河溝帝豪麗都31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l、開展各種活動促進湖南與重慶兩地經貿合作,協助湖南各地政府或團體在渝舉辦各種類型的商品展銷和技術、經濟及人才交流活動。

2、設立必要機構,為湘渝兩地工商界人士異地互相考察、投資、辦廠、經商提供各種必要的服務。

3、為會員提供商務活動中的法律諮詢,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會員中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立自律性規章。

4、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通過商會規範運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發掘各自潛力,形成互助、友愛、團結、守法的群體。

5、組織經貿研討、市場考察,開展信息交流和聯誼活動。

6、加強與海內外相關團體的聯繫,爭取合作和支持。

7、承辦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8、在市工商聯(總商會)的領導下,開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表,團體會員的入會申請表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確認;

2、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3、由本會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3、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對本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 有自願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協商、選舉產生理事,罷免理事;

3、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項;

5、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審查並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選理事可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年底通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1、3、5、6、7、8、9、10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威望;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應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督促秘書處對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3、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範圍內代表本會處理重大事宜,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4、組織起草各類檔案,組織編輯出版交流資料;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資;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創辦實體上繳的管理費;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商會會費管理有關制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將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有費用開支必須嚴格按照本會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工作人員的待遇由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審查同意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2003年3月16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