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11〕10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慶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關於同意重慶市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11〕4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收入全額繳入市級國庫,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均應按照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納稅人應在繳納“三稅”時一併繳納地方教育附加。“三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應同時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條 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就地繳入金庫。
第六條 地方教育附加繳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127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
第七條 對經批准減征或免徵“三稅”的單位和個人,相應減征或免徵地方教育附加。對“三稅”實行“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以及出口產品退稅的,隨“三稅”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退)還,國家和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繳管理、減免退費等業務比照現行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單位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事業單位在經營支出中列支。
第十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統籌安排,報同級人大審定。財政部門應通過《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510項“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科目辦理地方教育附加的撥付。
第十一條 地方教育附加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教育事業發展,包括用於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發展學前、高中和職業教育等,不得用於發放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獎金。
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部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手續費按實際徵收入庫數的1%計算,由市級財政部門列入當年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地方稅務部門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直接扣除或提取手續費。
第十三條 凡未經市政府批准,擅自多征、減征、緩徵、停徵,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人民銀行、教育等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管理工作。
全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規定,將應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時足額徵收入庫。
全市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全市各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免、提高或降低徵收標準,截留、擠占或挪用的單位、個人,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教委、人行重慶營管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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