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永修

釋永修

釋永修法師(1947年-2010年),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大營街辛家園人,俗姓辛,字應恆,為雲南著名的佛教僧侶,1979年在昆明筇竹寺出家,於1990年12月被聘為玉溪市紅塔東部十公里靈照山靈照寺住持,即玉溪靈照寺第三十三代主持。2010年,釋永修被歹徒搶劫殺害,享年63歲,僧臘40年。2012年,因釋永修遺留474萬巨款,引起其女兒與寺廟之間的遺產糾紛。

基本信息

人物生平

1947年12 月30 日生於雲南省玉溪市紅塔區大營街辛家屯一官宦富商之家,俗姓辛字應恆。

法師家世代禮佛,未及弱冠,19歲即隨師學習佛門儀規,23歲到昆明筇竹禪寺剃度為僧,取法名‘修佛’,得戒於五台山塔圓寺‘上真下實’老法師座下,受賜法名‘永修’,從而成為一名真正的比丘,圓滿了僧格。世稱永修大師。永修法師在靈照寺住持達22年,於2010年1月26日被歹徒所害於玉溪市紅塔區菜園街大悲普度寺。享年63歲,僧臘40年。

人物評價

釋永修生前任靈照寺主持方丈 釋永修生前任靈照寺主持方丈

永修法師是雲南僧界的傑出代表。他精進修行遮持,嚴持法門戒律;他篤行上報下濟,自覺愛國護教。他以其非凡的人格魅力和樸實的人生實踐,成就了一代比丘楷模的形象。他是雲南佛教界愛國愛教的典範。永修老法師幾十年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與黨和政府風雨同舟,同心同德。永修法師歷任玉溪市政協委員、紅塔區政協委員,參政議政。還被推選為雲南省佛教協會常務理事;玉溪市佛教協會會長等等。

雖然老法師在“文革”期間受到非公正之待遇,但他虔誠信仰矢志不移,堅持每日念佛,禮佛誦經,並守持戒體。他超凡脫俗,出淤泥而不染的風範,得到眾多佛教徒由衷的讚嘆。

1988年永修法師被雲南省佛教協會、玉溪市靈照寺從昆明華亭寺請來到靈照寺,給永修法師的信仰生活帶來了新的活力。作為僧眾佛教事業難得的繼承人,永修法師以續佛慧命為自身的神聖使命,以弘法利生為自己不可推卸的責任,全身心地投入到寺院修復,道場重振及僧眾接班人的培養等繁重而又具有重要意義的諸項事業之中。

永修法師從戒得定,由定得慧。他吶於言而敏於行,內具大智慧,到靈照寺後,永修法師主持全局,全身心投入到靈照寺的重建工作中,具體到佛像塑繪及佛殿設計,一筆一畫精心繪製佛像及佛殿法物,成為一代傑作,完成得又快又好又省錢。他不遺餘力地奔走呼籲,並在高齡之際,風塵僕僕地親赴各地,經過他多年嘔心瀝血的不懈努力,終於使靈照寺殿宇恢弘,法相莊嚴,道場重振,百年古剎得以再現輝煌。很多遊人及佛教四眾弟子,讚嘆靈照寺道場恢復得好,與眾不同。評價靈照寺四個字為:“古、雅、淨、靜。”這四個字是讚嘆佛像殿堂修建之古雅,與道風之靜淨。靜者,脫俗離塵如濁水靜澄,清水自顯;淨者,心淨佛土淨也。

永修法師一生精進修持,突出在嚴持戒律上,有持戒精進而得到光輝的成就。三藏是攝持整個佛法的三個部分。律學尤其為發心而進入修行的根本,律有三重意義:一,是決定義,即肯定不變的意義,律是佛在當時根據實際,經過討論而後親自製定的。佛是已圓滿一切種智的人,所以佛所親制的律是合情合理無可猶豫的。二,是和合義,由於有了共同遵守的律就能很好的使大眾和合共住,把僧團組織起來。三,是業作義,由於律的明文規定,可使我們明確地知道什麼是應該禁止不做的事,什麼是應學,應做的事,而使行動如法,納入正規。

永修法師深明戒律的意義,他受戒數十年來,刻苦自律,精進修持,內則持戒如護生命,外則示慈,悲,喜,舍,於平常心中度眾生,永修法師行、住、坐、臥都依律學,外示威儀,他步行穩重,如履薄冰,畏懼足踐生靈。有一次去昆明華亭寺,老法師看見道路中兩隻小狗可憐的爬到地上看著行人呻吟,永修法師不顧年邁彎腰下去把小狗抱起來,買了兩個饅頭餵小狗吃,路上的行人們見狀,便贊老法師慈悲。其他人亦皆恐踐踏生靈攝步避開而行,眾多見者莫不動容,對永修法師肅然起敬。永修法師一生嚴持戒律,已經到達持戒自在的境界了。

永修法師不僅關心佛教事業,還十分關心社會,積極參與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他歷任市政協、區政協委員,參政議政。他特別關懷下崗人員。在歷次政協會上,為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呼籲。他以自身的模範行動,為維護社會穩定略盡綿薄之力。永修法師悲天憫人,樂善好施。他不僅對青年僧眾飽含感情,於嚴格要求中體現慈悲情懷,於誨人不倦中融入殷切希望。同時,永修法師對社會災區也盡力奉獻愛心。他自己生活克勤克儉,卻積極支持社會福利事業,多次捐贈救濟災民,充分體現了一個虔誠佛子的悲心切願。

永修法師在文革期間在鐵路局當工人時,在單位用膳時,把在食堂中買來的菜送給身邊的同事,自己只帶一些鹹菜,沖點開水吃飯,堅持素食不改。還以微薄工資收入,自製可口素齋供養有德長老。他尊敬三寶,禮敬比丘,嚴守佛法的八敬法。自己省吃儉用,千方百計供養僧人,他的高尚人格得到眾多佛教信徒的由衷讚嘆和仰止。

永修法師畢生為人正直善良,清苦一生,生活比較儉樸。所以他的徒弟們經常罵他小氣。據知,雲南省有和尚幾十人,除永修法師外,其他寺院、主持方丈不論到什麼地方比如做佛事、遊玩都有自己的私車去接送,就永修法師是做公共車,捨不得亂用一分錢,這一例證亦可說明永修法師的儉樸、善良。

永修法師善於廣結善緣,門下皈依弟子數千人,老法師生活樸實,戒行清淨,嚴於律己,寬以待人。不論貴賤尊悲,長幼內外,悉皆平等。他從容處世,淡泊名利,清淨無求,音容言行,慈悲至極,成為一代持戒清淨比丘稀有僧寶。深得佛教四眾弟子的敬仰愛戴。

財產糾紛

不幸遇難

2010年1月26日零時左右,19歲的吳某和11天前剛過完20歲生日的瞿某二人,到玉溪市紅塔區玉河巷“大悲普度寺”(屬靈照寺下院)方丈釋永修的住處留宿。凌晨2時許,趁釋永修熟睡之機,吳某用小板凳砸釋永修的頭面部數下,接著瞿某用手掐住釋永修的脖子,後二人用繩子勒其脖子,將釋永修殺害。釋永修死亡後,二人搶走其現金5000餘元、銀白色手機一部和一些隨身物品,連同作案工具一起帶離現場。二人作案後將搶劫殺人的事告知了鍾某,三人一起將作案用的凳子、繩子、所穿外衣及其搶得的一些物品丟棄於城外某魚塘內,又將釋永修的隨身物品掩埋在某水庫岸邊。

當天,警方便破獲釋永修被害一案,吳某、瞿某、鍾某三人於26日被抓獲。2010年9月10日,吳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瞿某因搶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鍾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200元。吳某、瞿某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雲、釋某紅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31.3936萬元。

百萬遺產

然而,釋永修身亡後,圍繞著他又發生了更為讓世人震驚的事情:其個人名下有銀行存款474.6933萬元,債權20.0390萬元。釋永修出家前生育的女兒張某云為繼承遺產,一紙訴狀將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告上了法庭。

原告張某雲在訴訟請求中提及,釋永修被害後,她和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在紅塔區民宗局的主持下,清點釋永修的個人財產,發現釋永修個人名下銀行存款321.5608萬元(經法院核實為474.6933萬元),債權20.0390萬元。原告在釋永修被害後近兩年的時間裡,多次找被告及紅塔區民宗局協商,要求繼承釋永修的遺產,未得到被告同意。為此,2012年1月16日,原告張某雲將玉溪市紅塔區靈照寺佛教管理委員會起訴至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認為,釋永修個人名下的財產理應屬於釋永修所有,請求法院確認釋永修個人名下存款474.6933萬元、個人債權20.0390元屬於釋永修個人財產。6月26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辯論時,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圍繞釋永修財產的來源、歸屬,展開激烈的辯論,原告方從現行法律規定出發,被告方以佛教戒律為依據,雙方劍拔弩張,爭執不下。

庭審現場

2012年6月26日上午8點30分,該案在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還未開始,很多人便聚集在第一法庭內等待著。除雙方當事人外,前來旁聽的達數十人。

靈照寺 靈照寺

庭審一開始,雙方就闡明各自訴求,並提供相關證據。隨著庭審的繼續,雙方圍繞釋永修財產是否屬於個人財產、張譯雲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等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認為:遺產屬個人財產,其女兒享有繼承權法庭上,張譯雲的代理律師說,僧人也是普通公民,有著普通人所享有的權利、應盡的義務。現行法律並沒有將僧人的繼承問題列為例外,他死後的遺產應該是他的個人財產,他的子女也就應享有繼承權。

為了證明自己與釋永修的子女關係,張譯雲說了一些與釋永修相處的事情。“我父親遇害後,我每天都在悲痛中度過。”剛說了一句話,張譯雲就哽咽了,話不成語。平靜了一下,她流著眼淚說,“我父親雖然出家了,但放不下我這個女兒,他很關心我,常回家看我,為我交學費、給我零花錢,每年清明還會帶我回家掃墓。他原本有更好的去處,但為了就近照顧我,他選擇了來玉溪。只不過因為他的身份、地位特殊,在公開場合我們不能相認,但私底下一直和其他父女一樣相處。”對於靈照寺管委會提出的釋永修“公款私存”,張譯雲及其代理律師並不認可,他們認為靈照寺有公共賬戶,釋永修沒有公款私存行為,其名下財產應屬個人財產,他們希望法庭能還其父親清白,並判定其財產為個人財產。

被告認為:按照叢林規制,僧人沒有個人財產。靈照寺管委會代理律師則提出,佛教在中國已經有2000多年歷史,形成了傳統的叢林規制和習慣。僧人出家後,便與出家前的俗家親屬不存在任何關係,出家後的生老病死一切經費都由寺院負責。從法律、民間傳統習慣和宗教信仰上說,僧人出家就與俗家親屬脫離了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隨之形成與寺院以共同信仰為紐帶、以寺院經濟共有為基礎的供養、贍養、撫養關係體系。靈照寺對釋永修除負責日常供養外,其醫療、喪葬等費用均由靈照寺支付。因此,張譯雲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按照叢林規制,僧人死後其身邊的一切財產均歸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一概由寺院集體繼承並遵照佛教叢林制度進行處理,其俗家親屬不能繼承。此外,靈照寺不是一個生產盈利性的組織,寺院主要經濟來源是信徒的布施和社會力量的捐贈,僧尼個人也不得從事經營性的生產勞動來獲取報酬或利益。因此,僧人不能通過宗教活動擁有自己個人的收入和財產。對於釋永修為何會在多家銀行有存款,靈照寺管委會認為是釋永修利用自己特殊的地位和身份,自己既做會計又做出納,經常將“公款私存”造成的。因此,釋永修名下的存款等不屬於個人財產,而屬於寺廟財產。

由於被告一方不願接受調解,法庭沒有為雙方現場主持調解。合議庭將對案件進行合議後,擇日作出宣判。

一審判決

庭審中,法院調取了以釋永修和辛應恆的名義,在多家銀行的存款,總計281萬餘元,其中部分存款在張某與靈照寺佛教管委會共同清理時並未發現,加上法院未調取的但已經雙方清理確認的存款,張某變更了訴訟請求,請求法院確認420萬元屬父親個人財產。

法院一審認為,釋永修被搶劫殺害後,認定張某是釋永修的女兒,其作為原告起訴主體適格。

同時法院查明,從1988年起,釋永修就在該寺院生活。雖然名下有多筆存款,但張某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款項的來源。而寺院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款項來源於信徒布施、捐贈、寺院賣香火和素齋的收入。法院確認,釋永修出家後,在寺院生活期間,其取得的財產均屬寺院所有。

2012年9月20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依照國家物權法、國家民法通則相關規定,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也由其負擔。拿到判決後,張某尚未表態。

宗教分類導航

宗教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出現的一種文化現象,屬於社會意識形態。主要特點為,相信現實世界之外存在著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實體,該神秘統攝萬物而擁有絕對權威、主宰自然進化、決定人世命運,從而使人對該一神秘產生敬畏及崇拜,並從而引申出信仰認知及儀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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