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數位化城市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條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中心依據本辦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對採集的信息進行確認,符合條件的移交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派遣。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資源,規範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範建設和高效運行,建立溝通快捷、分工明確、責權明晰、反應快速、處理及時、運轉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監督長效機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市轄區內的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化城市管理,是指套用和整合計算機技術、移動通訊技術、地理信息技術等現代數位技術,採用萬米單元格線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結合的方式,創建城市管理兩個軸心的管理體制,實現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標準化、精細化、動態化。鄭州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依託統一的城市管理數位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採集器,收集格線內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過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務派遣、任務處理、處理反饋、核實結案和綜合評價7個環節進行城市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部件是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間的城市管理公共設施,包括公用設施、道路交通、市容環境、園林綠化、房屋土地和其它等類別。
本辦法所稱事件是指因人為或自然因素導致城市市容環境和環境秩序受到影響和破壞,需要相關部門處理並使之恢復正常的事件和行為的統稱,按照城市管理功能體系分為市容環境、宣傳廣告、施工管理、突發事件、街面秩序和其它事項等類別。
第四條 鄭州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採用“一級監督、二級指揮、三級管理、四級網路”的城市管理模式。在市級設立數位化城市管理總平台,成立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機構(中心)和指揮機構(中心),建立起市、區、街道、社區四級聯動的信息網路。
第五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標準。軟體平台的技術、格線、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編碼、業務操作流程實行統一標準,實現各單位之間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二)規範制度。明確市、區兩級平台及相關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的職責,完善相關制度,使數位化城市管理機制在制度化、規範化的基礎上運行;
(三)明確分工。在部件、事件處置上遵循“主地協同、各有側重”原則,並按照“部件問題處置先屬主後屬地,事件問題處置先屬地後屬主”的分工要求,部件、事件問題的處置由先屬部門處置,若先屬部門處置確有困難的,再由後屬部門處置。
第六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統籌領導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中心是代表市政府履行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與評價工作職能的專門機構,負責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的協調聯動、監察督辦工作;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是負責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相關問題指揮與派遣工作,指導各區、管委會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業務工作,隸屬於市城市管理局的專門機構。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數位化城市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公安、城管、人防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數位化城市管理有關工作。
各社區、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法人、公民應積極參與城市管理,自覺遵守城市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七條 鄭州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機構(中心)具體職責
(一)負責研究擬定城市管理、監督與評價的辦法,依託現代信息網路技術,建立新型城市管理服務體系和科學完善的監督評價以及誠信評價體系;
(二)負責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的現場信息採集分類、處理和報送,隨時掌握城市管理現狀以及出現的問題和處置情況,實施全方位、全時段的即時監控;
(三)負責城市管理各類信息的整理、分析,對城市管理狀況及各區、市各有關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履行城市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評價;
(四)負責信息採集員隊伍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城市管理信息傳遞系統、處理系統的日常維護與管理;負責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資料庫的定期更新;
(六)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網路系統、數據系統、呼叫系統、12319系統、監督管理系統的工作。
第八條 鄭州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機構(中心)具體職責
(一)負責辦理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機構轉來的城市管理各類問題的分解,確定處置的責任單位,及時指揮派遣,並將責任單位反饋的辦理結果核對後向監督中心反饋;
(二)綜合協調市、區之間及市有關職能部門(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
(三)負責對各區、市各責任部門(單位)城市管理處置情況的跟蹤指導督促;
(四)負責對各區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機構(中心)的業務指導工作;
(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交通調度、治安防範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技術規範要求,建設與數位化城市管理有關的信息化系統和網路,實現與數位化城市管理網路與套用系統的互聯互通。
凡政府投資開發建設的信息資源,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可以無償共享,其他涉及人口、企業、政府審批等信息,以及城市GIS數據、衛星影像圖數據、空間地名數據、線上監測(監控)情況等應當實行信息實時共享。
第十條 市、區數位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主管部門和責任單位應與市、區兩級平台分別對接,確保信息渠道和案件辦理流程暢通,並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責任制和高效的案件辦理制度,明確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和處理案件的工作人員,使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問題能得到及時處理。
市直各相關專業部門和中直、省直、部隊、鐵路等駐鄭各設施管理單位以及電力、郵政、通信、燃氣、熱力等各公共產品服務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接收、處理、反饋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機構(中心)發現的相關問題,按照《鄭州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手冊》要求落實承諾,接受監督,積極支持、配合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為市民提供優質、安全的公共服務。
社區、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法人、自然人要積極參與數位化城市管理,自覺遵守城市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二章 規劃、建設、運行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機構應當會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數位化城市管理建設發展要求、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管理實際,編制本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規劃,並納入本市信息化建設和城市管理髮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規劃,編制本地區、本部門的數位化城市管理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遵循“經濟、實用、高效、安全”的建設原則,構建低成本、高效益、強保障的信息平台系統。
第十三條 按照全市統一的規劃、技術規範要求,軟體平台的技術、格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編碼、業務操作流程實行統一標準,通過整合、利用現有城市管理信息化資源和網路,實現市級平台分別與相關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門和區政府(管委會)、責任單位之間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市政府對實施數位化城市管理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交換共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信息採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採集,是指按劃定的格線區域,根據數位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通過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發現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問題,並將信息傳輸到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機構(中心)可自主或委託專業單位(信息採集公司)組織專門人員(信息採集員)實時發現問題、採集信息。
第十六條 信息採集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信息採集工作。
第十七條 信息採集單位採集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數位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及信息採集規範要求,及時將採集到的信息傳輸至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減少漏報,不得虛報、瞞報、假報。對輕微的事、部件問題,可由信息採集員現場處理。
第十八條 信息採集員採集信息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支持,不得採取威脅、恐嚇等方式阻擾信息採集,不得侮辱信息採集員。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在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處理,制止違法行為。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處置核查

第十九條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中心依據本辦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對採集的信息進行確認,符合條件的移交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派遣。
第二十條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對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中心移交的信息,應當根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直接向各區指揮中心或相關職能部門派遣。
第二十一條 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到市、區級指揮中心處置派遣信息後,應當組織相應人員按規定時限進行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反饋至指揮中心。
第二十二條 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中心根據市指揮中心督辦反饋情況,指令信息採集員在規定時間核心查完畢。經核查,通過的予以結案;未通過的,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中心再次交指揮中心派遣。
第二十三條 對區屬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責任不清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進行協調,明確相應的處置責任主體。對跨區域、屬於市級相關部門責任以及經所在區人民政府協調後確實無法處理的問題,由市指揮中心牽頭組織協調,對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對市政府協調決定或同意執行的事項,所有部門、單位和各區政府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數位化城市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非常規問題,按先解決問題後落實經費和分清責任的原則處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問題或各區之間邊界不明確的問題,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先行協調解決,後分清責任主體,落實(追繳)資金;
(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運行應急處置,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先行實施,後分清責任主體,落實(追繳)資金;
(三)產權、責任不屬市區有關部門(不含企事業單位)的一般(即知即改)問題,由轄區政府解決;較大問題報市政府協調解決;
(四)在建工程問題及因建設工程引起的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屬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由市、區財政落實處置經費;
(五)因難以查處的違法行為引起的問題,由轄區政府協調處理。

第五章 投入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級平台規劃、建設費用,遵循基本建設渠道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立項,運行管理費用列入財政預算。區級平台按照“區為主、市為輔”的原則建設,其運行管理費用由各區財政自行解決。
第二十六條 區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相關專業單位要確保對數位化城市管理提供技術、人力、財力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條 市、區兩級政府(管委會)要逐步加大數位化城市管理的投入,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和及時更新升級。
第二十八條 市、區兩級財政對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拓展經費給予重點保障。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等相關經費(含代整治、突發事件處置費用)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

第六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專業技術標準和目標管理要求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市、區兩級數位化城市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對責任範圍內城市管理問題的發現、報告、處理和處置結果進行實時監督。
第三十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機構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建立數位化城市管理監督評價指標體系,分別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各區政府(管委會)及信息平台進行監督評價,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各責任單位問題處置情況的分析、評價結果應當納入各類責任考核範圍,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單位)的考核;
(二)區人民政府對鄉鎮、街道以及各職能部門(單位)的考核;
(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對所屬單位的考核。監督評價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處理、評價的結果,作為開展下列工作的依據:
(一)作為區政府(管委會)和相關責任部門城市管理目標完成情況考核的依據;
(二)作為城市長效綜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監察部門實施城市管理效能監察的依據;
(四)各級政府制定有關政策的依據;
(五)行業管理部門、監管機構、財政部門對城市管理部件養護作業核定經費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在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關責任人對交辦的問題推諉、扯皮、拖延處置或因處置不當造成後果的,由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數位化城市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涉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移交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信息採集單位未按契約約定採集信息的,由委託單位按契約約定處理。對違反規定的信息採集員,信息採集單位應當停止其信息採集活動。
第三十五條 威脅、恐嚇、侮辱信息採集員,或搶奪、盜竊、毀損採集員的信息採集器,或採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採集員的人身受到傷害、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加強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的宣傳,培育社會公民意識,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城市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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