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第六條戶外廣告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核批准並 第十條外地廣告經營者在我市經營戶外廣告,必須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場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經公安和城市管理

鄭州市人民政府檔案
鄭政規[1988]18號
關於發布《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駐鄭各單位:
《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
布,望認真貫徹執行。
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和國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結合我市實際情
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戶外廣告管理範圍:
(一) 在公共場所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燈箱廣告;
(二) 在建築物、牆壁上繪製或在廣告欄內張貼的廣告;
(三) 利用交通工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
(四) 工商企業在其門口或牆壁上設定、繪製的宣傳本單位產(商)品和經營
業務的廣告。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管理機關。規劃、公安、城管等
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配合。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戶外廣告經營的單位及個人(以下簡稱戶外廣告
經營者)和設定戶外廣告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對戶外廣告提倡多家經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統一管理、支
持、保護戶外廣告經營者開展平等競爭。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六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核批准並
發給《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者許可證》後方可開業。
第七條 設定戶外廣告,應當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規格設定,設定完畢
後拍照報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檔。
第八條 工商企業在其門口或牆壁上設定、繪製廣告,須向所在區(縣)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定。
第九條 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的戶外廣告,由主辦單位負責審查、張貼和
清除。
第十條 外地廣告經營者在我市經營戶外廣告,必須持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發給的《廣告經營許可證》和介紹信,到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進行登記,經審查批准後方可經營。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或代理廣告業務,應當與廣告客戶或代理人簽訂
書面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承辦或者代理廣告業務,應當按照《廣告管理條例》
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查驗證件,審查廣告內容。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文字規範,字跡工正,保持整潔、美
觀,一般要半年刷新一次。嚴禁利用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戶和消費
者。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在核准的範圍內經營廣告,並按規定建立會計帳
薄,依法納稅。
第三章 場地管理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場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經公安和城市管理
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占用的場地(包括建築物),屬於某一單位的,由設定單位
向場地所屬單位交納場地費;在城鎮道路兩側占道設定的,由公安
部門一次性收取占道費。
第十七條 場地費和占道費收取標準,一般不得超過該項廣告營業收入5%,繁
華地段不得超過15%。
第十八條 使用統一規劃的場地,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填寫申請表,由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審批。
​ 統一規劃的場地,經公安、城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
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拆遷戶外廣告,拆遷部門應事先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廣告經營者或廣告客戶在限期內組織
拆除。
第四章 城鎮張貼廣告管理
第二十條 城鎮各類張貼廣告,必須張貼在統一設定的廣告欄內。嚴禁在廣告
欄以外的牆壁、樹木、電桿、建築物、公共設施上隨意張貼。
第二十一條 城鎮建成區內廣告欄的設定,由街道辦事處提出方案,經公安、城
市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由街道辦事處
負責設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張貼各類廣告,應持有關證件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審查、登記手續。經過審查、登記的廣告,可以跨區張貼,但不得
跨縣張貼。
​ 申請張貼廣告按一次性廣告減半收取登記費。
第二十三條 張貼廣告由設定廣告欄的街道辦事處代辦張貼,並收取代辦費
​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的廣告,不得代辦張貼。
第二十四條 代辦張貼廣告的收費標準:每張全開一元,對開八角,四開六角,
八開以下(含八開)四角。
​ 非經營性廣告減半收取代辦張貼費。
第二十五條 在廣告欄內張貼廣告,應保持整齊美觀,自張貼之日起十日內不得
覆蓋。
第二十六條 對擅自張貼的廣告,由街道辦事處負責檢查、清除。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無證或超範圍經營戶外廣告業務的,取締其非法經營活動,沒
收非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者,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責令補辦手續或拆除,
經教育仍不改正者,並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者,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
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者,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沒收非
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由此造成的虛假廣告,必須公開更
正,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者,責令其在相應的範圍內發布更正
廣告。
第三十三條 對擅自在廣告欄外張貼廣告者,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清除,並
視情節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對擅自在廣告欄內張貼廣告者,責令
補辦手續,並處十元以下罰款。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
的廣告擅自代辦張貼者,責令補辦手續並對代辦張貼者處五元以
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市
人民政府批轉的《鄭州市張貼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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