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部分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

(一)鄭州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水務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四)鄭州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酒類流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八)鄭州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綜合執法局實施;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部分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業經2011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24日起施行。
代市長 吳天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委託實施部分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委託實施部分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確保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鄭東新區管理範圍內,下列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實施:
(一)鄭州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二)鄭州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報告備案,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三)鄭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竣工驗收,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四)鄭州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用地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員實施;但,涉及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給排水、電力、燃氣、熱力、通訊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除外;
(五)鄭州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河道或占用挖掘改動遷移其它市政設施審批,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審批(城市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證,城市垃圾車輛運輸許可證)、渣土運輸雙向登記卡的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六)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砍伐城市樹木、移植樹木、修剪園林綠化植物審批(一次性砍伐樹木10株以上、砍伐或移植泡桐梧桐楊樹等速生樹種胸徑70厘米以上及其他樹種胸徑50厘米以上、砍伐50年以上樹齡、砍伐或移植古樹名木的除外),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及沿街花壇、花帶、草坪審批(一次性占用、拆除綠地500平方米以上的除外),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七)鄭州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民間社會組織的登記,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八)鄭州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指標內計畫用水指標的核定事項、鄭東新區管理範圍河道內建設項目審批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九)鄭州市機動車修配行業管理機構可以將洗車業審批事項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十)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清真牌證的核准,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第三條 在鄭東新區管理範圍內,下列行政處罰事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實施:
(一)鄭州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水務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二)鄭州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違反菸花爆竹經營(零售)審批管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三)鄭州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非法銷售出版物(盜版光碟、盜版圖書等)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綜合執法局實施。
(四)鄭州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酒類流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五)鄭州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綜合執法局實施;
(六)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城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綜合執法局實施;
(七)鄭州市戶外廣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綜合執法局實施;
(八)鄭州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綜合執法局實施;
(九)金水區、管城回族區城市養犬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城市養犬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綜合執法局實施;
(十)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綜合執法局實施;
(十一)鄭州市機動車修配行業管理機構可以將違反洗車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實施。
第四條 鄭州市審計主管部門可以將審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應行政執法事項,委託鄭東新區管理委員會或其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特殊區域機構管理範圍內,市、縣(市、區)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計畫生育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特殊區域管理機構依法成立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市、區)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徵收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六條 鄭州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年度用水計畫指標、計畫用水單位增加臨時用水指標的行政審批,委託鄭州市供水節水技術中心實施。
第七條 鄭州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違反節約用水取水設施計量、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委託鄭州市供水節水技術中心實施。
第八條 按照本規定進行委託的,委託機關與受委託單位應當簽訂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包括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受委託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行政執法的範圍、許可權,委託行政執法的依據,委託行政執法的期限,委託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委託機關、受委託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委託書上籤字,委託書上應當加蓋雙方單位行政印章。
行政執法委託書簽訂,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第九條 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委託機關應當將委託機關和受委託執法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託執法的範圍、許可權、期限以及法律依據等進行公告。未經公告,行政執法不得委託實施。
第十條 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在委託的範圍、許可權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不得再委託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時,應當使用加蓋委託機關行政印章的行政執法文書,罰沒款項及收取的相關費用按照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繳入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中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培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
第十二條 委託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託行政機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一次委託實施情況,並對委託實施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四條所稱特殊區域,是指經依法批准設立的未單獨設立一級政府的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保稅區、城市新區。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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