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豫政201180號)和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發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門《關於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豫民文2010224號),2012年3月12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以鄭政〔2012〕13號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4部分。

基本信息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
鄭政〔2012〕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鼓勵發展我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豫政[2011]80號)和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門《關於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豫民文[2010]224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市場推動”的方針,加強政府引導和資金扶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居家養老服務,大力培育居家養老社會服務組織,逐步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服務對象公眾化、服務方式多樣化的居家養老服務發展格局,不斷滿足廣大老年人日益增長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

二、基本原則

居家養老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依託社區,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康復護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務,是對傳統家庭養老模式的補充與更新。子女、親屬應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對子女確實無力照顧的老年人,政府要積極組織開展專業養老機構服務、志願者服務、鄰里互助服務等多種形式的居家養老服務。
(一)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興辦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要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規劃,加強政策引導,加大資金投入,制定優惠政策,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積極性,提高居家養老服務的社會化水平。
(二)堅持“政府購買”與“個人購買”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對城鄉“三無”老人、獨生子女和計生雙女父母老人及其他身邊無子女照顧的高齡困難老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提供福利性服務。對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居家老年人,通過“個人購買服務”的形式,區別情況提供有償或低償服務,滿足不同層次老年人的養老需求。
(三)堅持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的原則。開展居家養老服務要從老年人需求出發,緊密結合當地實際,整合社區資源,在社區、村組層面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場所和服務隊伍,以點帶面、循序漸進,逐步建立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社區人文環境相協調,方便、快捷、高質量、人性化的居家養老服務。

三、工作目標

加快推進我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不斷提高全市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覆蓋面和受益面,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居家養老服務隊伍、服務網路及信息化建設。到“十二五”末,居家養老服務網路覆蓋城市所有街道、社區和80%以上的鄉鎮、60%以上的行政村,形成服務設施健全、服務隊伍壯大、服務內容豐富、服務對象廣覆蓋的居家養老服務新格局。

四、主要任務

居家養老服務要以老年人的需求為導向,以社區日間照料和上門服務為主要方式,堅持基本服務和選擇性服務相結合,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護理陪伴、代購代辦、配餐送餐等基本服務,同時兼顧老年人的特點,提供疾病防治、法律維權、心理諮詢等選擇性服務。
(一)加快縣(市、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設。按照“有統一名稱、服務場地、服務制度、人員職責”的要求,縣(市、區)要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負責本轄區居家養老服務的實施與管理。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對享受政府補貼的居家老年人進行資格評估;對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接受服務對象的服務信息反饋,檢查監督服務質量。
(二)加強社區(村)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建設。各級政府應加大對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建設的政策引導和資金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間,根據鄭州市基本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和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每年重點扶持新建一批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建設完工驗收合格後,由市、區財政按照1:1比例,市、縣(市)財政按照3:7比例給予一定的建設補貼;已開業運營的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根據服務情況,由市、區財政按照1:1比例,市、縣(市)財政按照3:7比例給予一定的運營補貼。具體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三)加強社區(村)老年人醫療康復機構建設。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設,建立健全“社區醫生進家庭”制度,建立城鄉老年人健康檔案。切實加強與改進老年醫療保健服務,扶持發展老年護理院,開展老年人慢性病預防和康復治療;針對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60歲以上老年人,適當擴大門診特殊病種的醫療機構範圍,讓老年人就近在社區醫療機構就診。
(四)加強社區(村)老年人文體娛樂、教育學習設施建設。重視老年人心理健康和精神關愛,切實改善城鄉社區老年人文體娛樂和教育學習活動設施條件,組織和引導老年人進行文化娛樂和健身活動,不斷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社區內教育、科技、體育等資源免費向老年人開放,以滿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學習和活動需要。
(五)加強老年人家庭、道路無障礙設施建設。要建立政府、社會、個人共擔機制,為有需求的高齡、困難失能老人無償進行家庭無障礙改造;為其他有需求的社會老人提供低償的家庭無障礙改造。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積極對公共道路和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生活環境。
(六)加強居家養老信息化服務網路建設
積極搭建全市統一的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設立統一的為老服務熱線,建立緊急救援系統、生活安全告警系統、數字網路服務系統、鄰里互助系統等多種求助和服務形式,建立溝通便捷、服務及時的居家養老信息化服務網路。
(七)加強居家養老服務隊伍建設
1.著力培育社會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按照政府職能轉變及與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分離的原則,對居家養老服務中能夠與政府剝離的服務職能,要儘可能的交給社會組織和非營利性機構,交給市場和企業。積極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餐飲服務、家政服務、物業管理、教育文化等機構通過簽訂協定的形式參與承辦專業化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項目,扶持發展連片輻射、連鎖經營、統一管理的服務模式。
2.積極推進養老服務專業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養老護理員免費培訓制度,加大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培訓力度,落實養老護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及財政部門要按照社會公益性崗位設定有關規定,將居家養老服務列入社會公益性崗位,合理配置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街道(鄉鎮)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每個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站)應設定2名以上公益性崗位。
3.大力發展養老服務志願者隊伍。積極發展居家養老服務志願者組織,不斷完善志願者招募和服務制度。動員、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區居民、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及社會各界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種形式的養老服務。
(八)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制度建設
1.建立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制度。重點對城鄉散居“三無”老人、獨生子女和計生雙女父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無子女照顧的低保老人、市級以上老勞動模範、重點優撫對象中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及生活困難的其他老年人,實行政府購買服務。一是政府以發放服務券的方式,提供無償和低償服務;二是經醫療機構進行身體狀況鑑定,需入住養老機構介助介護的老年人,送有資質的養老服務機構。具體服務對象和購買項目、標準、數量、方式等,由各縣(市、區)根據財力和實際需求情況確定。
2.建立公益服務“時間儲蓄”制度。本著自願和量力而行的原則,鼓勵低齡老年人採取自願結合的方式,開展家庭式互助養老;組織社區人員為老年人開展各種公益服務,採取時間或勞務儲蓄的方式,對其服務時間和內容予以記錄,作為今後為自己開展免費居家養老服務的依據。
3.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監管、考評、獎勵機制。推進居家養老服務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加快制定各類標準,規範服務、收費等行為,指導老年人與服務機構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確保服務質量和安全。市政府每年對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進行檢查考評,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開展好的單位和服務組織給予獎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居家養老服務是惠及老年人的重要民生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研究制定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的政策措施。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社、規劃、國土資源、衛生、體育、人口計生、稅務、文明辦等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和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科學制定規劃,促進協調發展。各級政府要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業發展和社區(村)建設的總體規劃,進一步明確居家養老服務的目標任務,科學制定工作推進計畫,不斷完善工作措施,做到統籌安排,有序推進。新建城市居民區和舊城連片改造居住區,應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作為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規定的配置指標納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統一規劃設計、統一建設、同步驗收(驗收時要由所在地民政部門參與),作為養老服務設施使用。現有老城區沒有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或設施不能滿足需要的社區,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統籌利用社區資源,通過新建和改建、擴建、購買、租賃等多種途徑解決。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經費保障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扶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確保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在用地、用水、用電、用氣及稅費等方面與養老機構享有同等優惠政策。同時,建立財政投入長效機制,市財政每年安排居家養老服務資金,積極扶持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開展。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實際任務,安排相應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經費,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全面開展。
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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