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是鄭州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是鄭州市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現任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胡荃

基本概況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由市屬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和駐鄭的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選舉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

從1954年召開鄭州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開始,目前是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現有人大代表559人,組成中牟、滎陽、登封、新鄭、新密、二七、上街、中原、金水、惠濟、管城、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解放軍和武警駐鄭部隊等16個代表團。
1980年12月,鄭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機構對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會議還選舉產生了鄭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人員組成

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43人,其構成是:主任1人,副主任9人,秘書長1人,委員32人。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秘書長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機構設定

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現設9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人事任免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預算監督委員會),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13個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經濟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委員會、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鄭東新區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3個(鄭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鄭州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鄭州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室)。

辦公廳內設7個處:秘書處、人事處、行政處、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宣傳處、文電處、接待處。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第八條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作了明確規定: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現任領導

主任

2018年9月30日,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會議選舉胡荃為鄭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主任。

黨組書記

胡荃

副主任

趙武安、趙明恩、王廣燦、王貴欣、趙新中、王鐵良、范強、法建強、趙書賢

秘書長

王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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