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7—1991年 華南師範大學體育系體育學專業學習(其間:曾任省學聯副主席、華南師範大學學生會主席)
1991—1993年 華南師範大學團委組織部部長、實踐部部長,經濟學系輔導員
1993—1996年 華南師範大學團委副書記
1996—1999年 華南師範大學團委書記
1999—2002年 博羅縣委副書記(正處級)、縣政府黨組副書記(其間:1999.09—2002.07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政治學理論專業學習)
2002—2003年 博羅縣委書記
2003—2003年 團廣東省委書記、黨組書記,惠州市委常委兼博羅縣委書記
2003—2007年 團廣東省委書記、黨組書記(其間:2003.09—2006.06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農業經濟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碩士學位)
2007—2011年 茂名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市長、黨組書記(其間:2008.09—2009.01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11—2013年 茂名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3—2013年 廣東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茂名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3—2015年 廣東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省社工委副主任
2015—2018年 廣東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8— 廣東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人物事件
2018年1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央紀委駐審計署原紀檢組組長、審計署原黨組成員鄭振濤和廣東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鄧海光失職失責問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鄭振濤同志作為時任廣東省韶關市市長、市委書記,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廣東省韶關市新豐縣練溪托養中心受助人員死亡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鄧海光同志作為時任廣東省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長,對社會救助工作重視不夠,對上述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鄭振濤、鄧海光同志在推進社會救助工作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應予嚴肅問責。
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和鄭振濤、鄧海光同志的違紀事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鄭振濤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鄧海光同志政務記過處分。
選舉任免
2019年1月,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鄧海光的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